債權轉讓的風險如何防範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債權轉讓是存在風險的,在進行轉讓時需進注意防範。那麼債權轉讓的風險有哪些?又該如何進行防範呢?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
一、針對表見讓與的風險,讓與人在未如數收到受讓人對價的情況下,不向債務人送達債權讓與的通知,這樣也可以防範受讓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損害債權讓與人合法權益的風險。
表見讓與,即當債權人將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後,即使讓與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債務人基於對通知事實的信賴而向受讓人履行仍然有效。表見讓與情況下,債務人向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債權人無權再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二、受讓人對債權讓與法律風險的防範
1、避免簽訂已過訴訟時效或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債權讓與的風險,受讓人在與債權人進行談判時,應儘量聘請律師參與談判和調查。簽訂合同前受讓人應聘請律師調查債務人的相關情況,如住所、財產狀況等,避免利益受損。
2、對於債權人通知債務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轉讓合同中應做出明確約定,要求債權人須於合同簽訂後×日內通知債務人,並約定通知的形式。不輕信債權讓與合同中載明的“債權轉讓通知由債權人負責通知債務人,否則一切風險和責任由債權人承擔”或“如無法通知債務人的,將退回已收對方的價款”等謊言。
3、為防止受讓瑕疵債權,受讓人要求轉讓人對轉讓的債權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4、為避免債權二重讓與的情況發生,受讓人必須注意落實以下防範措施:
***1***設立債權人保證條款,如:債權人明確宣告合同項下的債權無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且權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或強制執行的情況或已設擔保;在簽訂本合同之前,債權人沒有與第三方簽訂過本合同項下債權讓與合同;並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
***2***雙方共同將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簽收,或公證郵寄轉讓通知給債務人。
***3***共同擬定債權轉讓通知回執的內容格式,載明:“債務人於×年×月×日收到債權人×××將××***內容及金額***的債權讓與受讓人×××的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宣告,在簽收本通知回執日之前,沒有收到債權人將相同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通知。”據此證明本受讓人受讓的債權通知時間在先,同時也可避免債權人與債務人串通,將已讓與的債權再行讓與第三人時將通知回執的時間倒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