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資產交易規則

  我國自2005年開始開展較為規範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以來,在信貸資產出售、證券產品發行和流通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進展。接下來請欣賞小編給大家網路收集整理的。

  

  國內第一個《》9月20日在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正式釋出,這意味著信貸資產交易市場首次有了交易規則可依。

  在釋出儀式上,北金所為首批會員代表頒發了會員證、交易制度彙編手冊並授牌。同時首批10個信貸資產包正式掛牌,總金額達98.8億元,全部公開向市場徵集意向受讓方。

  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董事長熊焰表示,北金所全套資料的研究工作早在交易所籌備期間已正式開始,歷時6個月的時間自主研發完成。規則在聽取多方意見和建議基礎上,結合國內信貸資產交易的實際情況,最終形成了1+9的制度配套體系,內容涵蓋從交易申請、掛牌、議價/競價、成交、結算、登記到資產管理的全部流程。《規則》的釋出標誌著信貸資產交易市場有了交易規則可依,也預示著中國信貸資產開始從零散、小規模的場外交易,向批量、大規模的場內交易轉換。

  據瞭解,目前北金所的信貸資產交易平臺各項基礎性工作也已初步建成,開始正式接納全國各類有信貸資產交易需求和資質的金融機構作為會員,交易所則通過自主建設的信貸資產交易系統為會員提供各種交易服務。

  據悉,自北金所成立以來,已和包括中國工商銀行競選在內的多家金融機構達成戰略合作關係。交易所三個月已掛牌專案29個,掛牌金額233.8億元;已成交專案17項,成交金額10***億元;其中成交的中信建投證券公司合計53%股權轉讓專案,是中國產權市場史上規模最大的單筆金融股權專案,金額高達85.86億元。

  鉅額信貸資產轉讓中存在的問題

  1. 現行資產轉讓的會計處理與新會計準則所相悖

  2001年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辦理票據貼現後可將資產負債表內的應收票據轉至表外的或有債務,商業銀行在辦理票據轉貼現乃至之後的信貸資產轉讓也是參照此項會計處理。隨著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向國際會計準則逐步趨同,財政部在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應用指南》中則按照金融資產轉移是否附追索權或回購時是否按當日的公允價值而規定了不同的會計處理。凡是“採用附追索權方式出售金融資產”或“金融資產出售時約定,在期限結束時按固定價格回購”的,“應當繼續確認該金融資產,所收到的對價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此類金融資產轉移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不能將金融資產與所確認的金融負債相互抵銷。”銀監會《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執行新會計準則的通知》[2]規定,所有商業銀行都必須在2008年全面執行新會計準則,但在實際執行中若按照新會計準則處理附追索權的信貸***票據***資產轉讓業務時,雙方都須將該項信貸資產計入表內,將會導致貸款統計額的重複。由於新會計準則與現行的金融統計口徑有所衝突,因此就出現新老會計準則並存,各取所需的局面,在雙買斷式信貸資產轉讓交易中,轉出方參照2001年會計準則,將信貸資產移出表外;而轉入方則參照2006年會計準則,對轉入時已約定按固定價格返售的資產也不計入表內信貸資產,雙方都另以資金交易體現在表內,由此信貸資產在轉讓中形成“消失”。

  2. 信貸資產信託化的轉讓模式隱含潛在風險

  信貸資產信託化的轉讓模式是商業銀行將表內的若干信貸資產打包後出售予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管理該項信貸資產,同時商業銀行募集零售客戶資金創設信貸資產集合計劃,並投資予該項信貸資產,俟貸款到期後,再將本金與利息派發給集合計劃的投資者。根據銀監會《銀行與信託公司業務合作指引》中“信託公司投資於銀行所持的信貸資產、票據資產等資產的,應當採取買斷方式,且銀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購。”的規定,也就意味著信貸資產信託化後,商業銀行對信貸資產集合理財計劃不再承擔任何風險,而信託公司的職責僅在於代理,風險被全部轉移至零售投資者,長此下去將會誘發商業銀行的逆向選擇,無限量地創設信貸資產集合理財計劃銷售給零售投資者,以獲取轉讓中的利差收益;雖然銀監會《銀行與信託公司業務合作指引》規定“銀行以賣斷方式向信託公司出售信貸資產、票據資產等資產的,事先應通過釋出公告、書面通知等方式,將出售信貸資產、票據資產等資產的事項,告知相關權利人。”但由於缺乏統一的、強制性的、資訊公開化的登記制度,加之商業銀行也不願把客戶信貸關係轉移出去,所以在目前這種投資者與商業銀行對債務人的資信狀況存在資訊不對稱的環境下,一旦貸款到期債務人違約,極易誘發類似香港銀行業雷曼迷你債券的金融風險。

  3. 與信託公司的票據轉讓操作,有悖於《票據法》規定

  商業銀行為敘作理財產品項下的票據資產集合計劃,將貼現或轉貼現買入的商業匯票打包後賣給信託公司,但目前央行批准經營商業匯票業務的金融機構僅限於具有貸款經營權的銀行、信用社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未在其中,商業銀行因此不能與信託公司敘作商業匯票的轉貼現業務,受此政策限制,商業銀行在將商業匯票賣給信託公司時,無法完成票據背書轉讓,僅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但根據《票據法》規定,背書為票據所有權轉讓的要式行為,亦即未完成背書行為的票據轉讓是不合法的;如果資產集合計劃的票據到期未予兌付,從法律意義上享有該票據權利的仍然為最後持票人——商業銀行,而信託公司因未有效受讓商業匯票,因此並未構成集合理財計劃的受託行為,仍須由商業銀行對集合理財計劃的投資者承擔債務責任,存在著法律主體關係不清的糾紛隱患。

  信貸資產的轉讓內容

  信貸資產轉讓是指金融機構***如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等***之間,根據協議約定轉讓在其經營範圍內的、自主、合規發放尚未到期信貸資產的融資業務,其中,金融機構將其持有的信貸資產出售給其他金融機構並一次融入資金被稱為信貸資產出讓業務;金融機構受讓其他金融機構出售的信貸資產並融出資金被稱為信貸資產受讓業務。

  功能及優勢:

  ***1***可以充分發揮金融機構的整體力量,實現優勢互補,達到改善信貸資產結構、合理規避資產負債監管指標、提高信貸資產流動性和經營效益最大化等目的;

  ***2***可以豐富客戶資源,分散貸款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