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型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

  小型微型企業作為實體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促進小微企業的發展,我國提出了相關的稅收政策。下面跟著小編一起來探討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

  

  ***1***涉及小型微型企業的優惠政策法律層次不高,規範性不強。從目前出臺的直接涉及小型微型企業稅收優惠的法律法規來看,僅有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由全國人大制定,其他大都是由國務院及地方各級政府制定。如,國務院制定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和營業稅暫行條例。

  ***2***涉及小型微型企業的優惠政策不多,內容零散。現行專門針對小型微型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多,且散落於各個稅種間。如增值稅、營業稅大幅提高了對個人起徵點幅度,營業稅方面提高了對個人的起徵點幅度,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3年免徵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方面將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政策延長到2015年底並擴大範圍;印花稅方面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3***涉及小型微型企業的優惠政策目標不明確,針對性不強。現行稅收優惠政策有按所有制性質和經濟性質制定的,也有按地區制定的,還有按產業導向制定的,但沒有針對小型微型企業特點和所處環境考慮,沒能充分認識小型微型企業的重要作用,相關的稅收政策沒能做到有的放矢,小型微型企業沒能真正成為稅收優惠政策制定的出發點和受惠者。

  ***4***涉及小型微型企業的優惠政策優惠幅度不大,支援力度不夠。比如,企業所得稅方面,2015年底前,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規定的應納稅所得額的上限較低,還附加了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兩個條件,提高了優惠稅率的適用門檻,使得大部分應予扶持的小型微型企業得不到優惠照顧或者享受到的優惠不足。另外,優惠政策直接優惠多,間接優惠少,不利於調動全社會資源扶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

  扶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1***完善小型微型企業法律體系。進一步完善《中小企業促進法》,繼續出臺一系列與小型微型企業配套的法律法規,各級地方政府應該出臺相應的地方法規,配合落實國家政策,使國家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支援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最大程度地保障中小企業的利益。同時,將更多的稅收優惠提高到法律層次。

  ***2***構築完善的政府管理體系。建議參考借鑑美國、日本的做法,設立專門直屬於中央政府的小型微型企業管理機構,負責履行對小型微型企業事務的管理職責,做好統籌規劃,完善法律制度,強化指導監督,提供諮詢服務。甚至可以考慮賦予小型微型企業管理機構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融資管理和服務的功能。稅務機關在進行稅收改革時,可參考美國的做法,設定專門的機構管理服務小型微型企業,區別於大中型企業稅收徵管,從而能夠保障針對小型微型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有效貫徹落實。

  ***3***完善稅收優惠政策。對於企業所得稅,要降低小型微型企業所得稅稅負。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的範圍,將應納稅所得額上限放寬到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0萬元***含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甚至可以考慮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從盈利年度起3年或5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優化技術創新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