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給予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和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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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營業額在3萬元以下的免徵增值稅及營業稅;對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年利潤在30萬元以下的,以20%稅率減半徵收所得稅;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檔案規定免徵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照上述檔案規定免徵增值稅或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的通知》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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