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公司資本認繳制

  近來一直聽說,這是什麼意思呢?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註冊資本認繳制是什麼

  一、對認繳制的說明

  股東***發起人***要按照自主約定並記載於公司章程的認繳出資額、約定的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向公司繳付出資,股東***發起人***未按約定實際繳付出資的,要根據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股東***發起人***沒有按約定繳付出資,已按時繳足出資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該股東的責任。如果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依法解散清算,沒有繳足出資的股東***發起人***應先繳足出資。

  二、法律規定

  1、《公司法》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髮營業執照。”只是刪除了原來實收資本這一項內容,也就是說公司註冊資本並沒有取消。

  2、《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中的第二款規定:***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刪除的內容只是原規定的”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修改了原來規定的:“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並刪除了原來《公司法》在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的條款。據此,公司章程的記載作為監督監管執法的依據。

  3、《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刪除了原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的內容。比如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要求,修改後的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的第二款規定“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第八十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公司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並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相應刪除原有規定的只是“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一次繳納的,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應即繳納首期出資。

  三、法律風險提示

  認繳制不是空頭支票,股東必須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並詳細載明,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數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

  《公司法》的認繳制規定了工商登記機關登記的責任,儘管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的登記事項,但是對認繳的公司,登記機關必須如實將公司註冊資本、股東認繳出資額、出資期限、出資方式等登記事項向社會公示。對必須實繳的公司或者可以認繳的而自願實繳的公司,在辦理登記註冊手續時,對實收資本實行備案制。所以說,認繳並沒有弱化出資人的出資義務,並沒有轉化公司對第三人或對社會應該承擔的責任。

  股東以不動產出資注意事項

  股東以不動產出資要注意什麼?在使用不動產出資的情況下,應當確定是可以進行轉讓的不動產,比如對於劃撥土地進行的出資,就會受制於劃撥土地用途及轉讓的限制,而需要在投資之前確定其可行性。同時,在確定出資金額方面,需要以評估作為基礎,不能故意的高估或者低估不動產的價值。

  以不動產出資的法律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28條的相關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以不動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以土地使用權、房屋進行出資的情況下,出資股東應當及時將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變更至所設立的公司名下。在以機械進行出資的情況下,也需要及時的將機械交付於所設立的公司,因此,凡有產權登記證照的應當將出資資產的證照過戶到所設立的公司名下。

  以不動產出資的辦理程式

  根據《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相關規定,以房地產作價入股,與他人成立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變更的屬於房地產轉讓,房地產轉讓,一般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1、作價入股協議;

  2、作價入股協議簽訂後3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相關檔案向房地產所在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申報成交價格;

  3、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檔案進行審查,並在1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覆;

  4、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並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

  5、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各項稅費;

  6、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過戶單。

  股東以債權出資需滿足什麼

  股東除了可以用貨幣出資,還能通過債權出資,即投資人以其對公司或第三人的債權向公司出資,抵繳股款,股東以債權出資需滿足什麼?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可以用債權來出資,實務中對債權出資的驗資應當嚴格符合標準,才能出資。

  債權出資的表現形式

  1、債權人將原先對公司擁有的債權轉變為對公司的出資。

  2、債權人把對第三人的債權轉變為對公司的出資。

  3、公司原來的股東把對公司的債權轉變為新的出資。

  4、公司原來的股東把對第三人的債權轉變為新的出資。

  股東以債權出資的驗資事項

  債權、股權出資是《公司法》沒有列舉的出資方式,受理驗資時註冊會計師應十分慎重,其首要環節是在遇到對出資方式把握不準的情況下,在審驗前或審驗過程中應及時與負責企業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溝通,充分尊重登記機關的意見。

  具體審驗時,對於投資的合法性,應從實體性和程式性兩方面入手,以及審驗債權、股權出資實體性的合法依據。但如果在實體上合法而在程式上不合法。也不能對其出資行為予以審驗認定。

  具體包括仔細審查以下方面:

  1、債權和作為記名資產的股權,不得用於首次出資而只能用於後續出資或增資擴股。

  2、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及章程修正案中應明確出資方式為債權、股權出資。

  3、以債權、股權出資凡涉及投資方、被投資方以外第三方的,應儘可能取得第三方作為投資協議相關人蔘與簽字或蓋章。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希望大家能夠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