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怎樣做
公司的未分配利潤按照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規範,指的是企業年末尚未分配的利潤***詳見《企業會計制度》-利潤分配表編制說明***。那麼未分配利潤如何進行轉增資本?下面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
資本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註冊資本
一、甲公司在2005年用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一百萬,今年,稅務來查帳說要交20%的個人所得稅,也就是二十萬元的稅款,請問現在可以調整成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嗎?
答案:可以調整成資本公積轉增資本的,但要注意到,資本公積有些明細專案可以用來轉增資本,而有些明細專案不可以用來轉增資本。《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資本公積一般情況下有7個明細專案:資本溢價、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接受現金捐贈、股權投資準備、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其他資本公積。資本公積有多種形成來源,有些專案可用於轉增資本,而另一些專案不能用於轉增。“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股權投資準備”等準備專案屬於所有者權益中的準備專案,是未實現的資本公積,不能用於轉增資本;“資本溢價”、“其他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等專案是所有者權益中已實現的資本公積,可按規定程式審批後轉增資本。“其他資本公積”專案,是指企業從前述各資本公積準備明細科目轉入的已實現的各項準備的金額。“撥款轉入”按規定報經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轉增資本。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幣資本折算差額”專案不能轉增資本。
二、未分配利潤怎樣轉增資本? ——中小企業驗資業務案
以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的優點是不需要股東再拿出貨幣資金出資,股東可以將屬於自身應得的利潤,經過法定手續認可以後,辦理增加註冊資本與實收資本的驗資手續,在自然人股東看起來是較為簡便的一種手續。
TD有限責任公司***簡稱TD公司***原為法人***甲方***和兩位自然人***乙方和丙方***組成的多元投資設立的公司,原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只有50萬元,於2005年初設立,經過兩年多的經營,取得了一定的經濟效益,但還沒有進行過股利分配。2007年5月,TD公司提出增加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50萬元,正委託某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增資驗資。
TD公司提供了經過修改後的章程與相關增資驗資所需的檔案資料。TD公司已經召開股東會議,全體股東同意以未分配利潤辦理增資驗資手續,並有股東會議的書面決議,其轉增資本的基準日期為2007年5月1日。基準日會計報表反映:期末實收資本50萬元,盈餘公積6萬元,未分配利潤54萬元,所有者權益合計110萬元。
某註冊會計師稽核了該公司股東會議決議:以未分配利潤轉增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50萬元,各股東按原投資比例轉增,其中,甲方以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20萬元,轉增後,仍佔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比例為40%;乙方以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15萬元,轉增後,仍佔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比例為30%;丙方以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15萬元,轉增後,仍佔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比例為30%。
某註冊會計師審閱了上述相關資料以後,提出了以下兩個問題:一是應當經過審計以後才能對未分配利潤是否能夠轉增資本的情況發表審驗意見;二是自然人股東要求以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應當按照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扣除個人所得稅以後的未分配利潤才能辦理轉增資本的手續。
對此,TD公司的自然人股東表示想不通,並提出:
1*** 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都是股東,為什麼有不同的待遇?
2*** 股票轉讓所得也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為什麼股東用股利增資反而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3*** 自然人股東並沒有收回投資收益,而是投入企業擴大再生產,有利於企業發展,自然人股東沒有拿到收益為什麼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4*** 如果需要繳納的話,等到以後企業清算時或者收回投資時再研究這個問題可以不可以?
5*** 假如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會計上如何進行賬戶處理呢?
事實上,未分配利潤作為轉增資本的前提條件是企業應當將未分配利潤先行分配給股東,自然人股東在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後,再按照有關規定以貨幣資金投資企業。 未分配利潤是投資者的收益,將未分配利潤作為轉增資本的行為實質上是投資收益分配的一種轉變形式。自然人股東獲得收益在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後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再投資企業,這樣做,既符合《公司法》關於貨幣資金出資的規定,也符合投資收益分配的原則,還可以避免自然人股東偷逃個人所得稅。
一些地方稅務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此還發出告知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投資者個人取得稅後分紅所得、投資收益和盈餘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等,均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依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從未分配利潤中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當在分出利潤或轉增資本時認定為是一種已經實現投資收益的行為,在會計處理上可以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或“應付股利”,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而不應當等到被投資企業清算時或收回投資額時再對這筆個人所得稅作賬戶處理,也不應當將這筆已經實現的投資收益認定為是遞延收益而將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記入“遞延稅款”賬戶。 為什麼自然人股東以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應當在計算扣除個人所得稅以後才能辦理轉增資本的手續,因為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應當依法處理,應當對個人所得稅實施代扣代繳。至於法人股東,因為只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的問題,所以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不存在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問題。TD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想不通的情況應當是可以解釋清楚的。
至於股票轉讓所得與股利收益所得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應當加以區分。股票是個人的財產,股票轉讓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轉讓股票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應稅專案,應按照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但是,為配合我國企業改制和鼓勵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經報國務院同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分別於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下發了《關於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040號***、《關於股票轉讓所得1996年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6]12號***和《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規定從1994年起,對股票轉讓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對於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要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年所得中包括個人的股票轉讓所得。對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而言,雖然其取得股票轉讓所得也要自行申報,但仍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股票轉讓所得自行申報和是否徵稅也是兩回事。
經稽核分析,TD公司會計報表反映累計的未分配利潤只有54萬元,而驗資基準日的利潤小於54萬元,兩位自然人股東一旦按照現行稅法規定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以後的賬面股利,將不足以轉增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
《驗資》準則已經明確規定了以淨資產摺合實收資本的,應當在審計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驗其價值,也就是說,沒有經過審計程式就進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的驗資是不符合法定程式的。嚴格履行相關審計程式,有時確會發現一些意想不到的問題,例如TD公司累計賬面可供分配的盈餘為54萬元,但不等於驗資基準日存在可供轉增資本的利潤為54萬元。註冊會計師只有經過審計程式,通過稽核TD公司是否已經具備了轉增資本的實際能力以後才能操作,以防風險。
一、以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的一些考慮
1、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論企業會計賬務中對投資採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際做利潤分配處理***包括以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
2、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公司如果將稅後的盈餘公積金或未分配利潤直接轉增註冊資本,實際上是公司將盈餘公積金或未分配利潤向股東分配了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紅利增加註冊資本,因此,對個人股東分得並再投入公司***轉增註冊資本***的部分應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公司在有關部門批准增資、公司股東會議決議通過時代扣代繳。
3、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註冊資本的,應當說明轉增數額、公司實施基準日期、財務報表的調整情況、轉增前後財務報表相關科目的實際情況、轉增後股東的出資額。
4、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號—驗資規定:以淨資產摺合實收資本***股本***的,或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出資者的債權等轉增實收資本***股本***及因合併增加實收資本***股本***的,或因合併、分立、登出股份等減少實收資本***股本***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審計的基礎上驗證其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