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按稅法規定稅前扣除公益性捐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是為了使中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繳納企業所得稅制定的法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07年3月16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企業所得稅法中的公益性捐贈的相關知識。
實務中,企業發生公益性捐贈支出,如何按稅法規定稅前扣除?本文總結“五要點”法,以方便大家準確理解和把握。
1、受贈單位要分清
1受贈單位必須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直屬機構。如果受贈單位是鄉級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則不能稅前扣除。
2向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必須是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所屬年度,且受贈單位是在財政、稅務、民政等部門聯合釋出的名單上。反之,不能稅前扣除。
2、取得票據要合法
不能用行政事業單位結算票據稅前扣除,而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製並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作為法定扣除憑證。
3、捐贈跨期要分攤
實務中,有的企業發生一次性公益捐贈數額大且跨期時間長,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分攤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如甲公司為取得政府投資的城市體育公園冠名權,2015年1月,以銀行存款向市慈善總會在市財政、稅務與民政部門共同釋出的名單上捐贈800萬元。按合同約定,甲公司取得冠名權期限5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受贈單位開具捐贈專用收據800萬元。2015年應分攤計入“營業外支出”金額=800÷5=160萬元。
4、直接捐贈要調整
基於政府幫扶解困的定向性,企業根據政府及相關部門扶貧計劃,直接向貧困村、農戶、城市生活困難的居民、農村小學和特困學生等捐贈。雖然這種行為具有公益性,但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公益性捐贈要件,因此,企業發生的直接捐贈支出,要納稅調增。
5、利潤不實要重算
實務中,企業先按自行編制的年度“利潤表”預申報企業所得稅,然後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會計報表審計。如在審計中發現被審計單位會計核算差錯,計算利潤不實,要對會計報表調整。在確定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限額時,其計算依據應以調整後的利潤總額。
以甲公司為例。如2015年向市慈善總會捐贈800萬元,一次性計入營業外支出後的利潤總額1000萬元,無其他會計審計調整事項。經調整後的利潤總額=1000+800-160=1640萬元。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限額=1640×12%=196.80萬元,實際列支金額160萬元。甲公司當年可據實稅前扣除公益性捐贈1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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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益性捐贈的法律法規:
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1] 第五十二條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餘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三條 則明確規定了該法所稱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