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領導的型別有哪些
個體領導即普通意義上的領導者或領導人,我們經常用上司、主管、總裁、首長、主席、首腦等形象指稱個體領導。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
個體領導的型別:以領導權力來源進行劃分
領導權力是領導活動得以展開的基本前提,是領導者在工作過程中,由於個人的魅力、角色和職位等三方面原因所獲得的一種權力。依據領導權力的來源不同,可以將個體領導劃分為魅力型領導、傳統型領導以及法理型領導三類。
第一,魅力型領導。魅力型領導又稱克里斯馬型領導。克里斯馬***Charisma***意指早期基督教中的具有超凡能力和品格的英雄,他以自己的勇於創新來證明自己的超凡神聖,因而具有超凡的人格魅力。這一術語充分表達魅力型領導者的顯著特徵。這種領導者通過他的神奇之舉或英雄行為,吸引人們成為自己的信徒或追隨者。他們之間的領導與被領導關係,是基於被領導者對領導者超凡魅力的信仰和崇拜,而不是基於某種形式的強制力。一旦領導者喪失了來自被領導者的信仰,這種領導關係就會解體。
第二,傳統型領導。這種領導者通過世代沿襲下來的習俗慣例來獲取權力。主體篇即當領導者被問道“你憑什麼統治眾人”的問題時,他的回答是“歷來如此”。此類領導者能夠發號施令必須是基於某種傳統力量,即歷代相傳的神聖規則。而一旦超出這種限制或神聖規則改變,就會導致領導關係解體。在這種領導關係中,被領導者對領導者的服從,實質是對這種神聖不可侵犯的正統地位的認同和順從。服從的義務不是依據領導權威的命令,而是來自習慣範圍內對擁有傳統權力的個人的忠誠。
第三,法理型領導。這種型別的領導者的權力來自於法律。從歷史角度看,這種型別更多地出現在近代社會以後。在確定領導者與被領導者的關係問題上,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決定地位。領導者與被領導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都是由法律所確定的。領導者對被領導者的引導和帶領,源自法律設定的正式職務,而被領導者對領導者的服從也更多地源自對法定權力的認同和尊重。無論是領袖、官員,還是一般公眾,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他們的行為都要受法律的規範和約束,法律成為聯絡他們的根本紐帶。
個體領導的型別:以領導產生方式進行劃分
在管理或者領導實踐過程中,一方面由於領導者在其位而被授予了一定的職責和權力,從而被他人看做是領導;另一方面,由於某些人的個人魅力和強大感召力而被他人自發尊作領導。因此,按照領導產生的方式劃分,個體領導可分為正式領導和非正式領導。
第一,正式領導。這種型別的領導者是由組織指定的,他們擁有組織結構中的正式職位、職權和責任,並通過領導活動合法地引領組織發展。正式領導通常按照組織給予的權力,根據既定的路線和嚴格的章程進行活動,比如制訂規劃方針政策、授權以及進行獎懲、控制、監督活動等。正式領導的職位相對穩定,它不因某一領導者的離職而消失,而是由其他人進行補位。正式領導可以運用合法權力來影響下級的思想和行動,必要時可以採用強制性權力來影響下級。
第二,非正式領導。這種型別的領導者是通過組織成員的自發選擇而產生的,他們不擁有正式的職位、職權和責任,其領導地位主要是因為他們具有某一方面的才能,如能熱心幫助他人、擁有淵博的學識或高超的技術、為人剛正不阿等。換句話說,非正式領導是靠個人的魅力贏得追隨者的敬仰和擁戴的。非正式領導總是以滿足人們的需要和情感為宗旨,主要幫助組織成員解決私人問題、幫助組織成員承擔某些責任、協調組織成員之間的關係、引導組織成員的思想和信仰,並影響組織成員的價值觀念。非正式領導同其他組織成員具有內在的統一性與和諧性,其適應組織和環境的能力較強。由於非正式領導的影響力是基於組織內部成員對他的信賴,因此其號召力和影響力不可低估。此外,由於非正式領導的權威來自於個人的獨特魅力,所以,非正式領導的隱退或消失很可能會導致整個非正式組織的解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