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具體程式
公司進行清算有什麼具體的程式要走嗎?如何進行公司清算呢?一起來看看下面小編為你帶來的“”,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公司登出清算的流程是什麼
一、 清算程式
1、由公司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的決議,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決議後15日成立清算組。清算開始之日***決議解散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登記機關、稅務部門、勞動部門及開戶銀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清算指南》、《清算報告書寫格式》、《清算備案申請書》等表格,辦理清算組備案。
自清算開始之日起15日內向市工商局清盤管理處報送備案材料:
***1***股東會關於公司解散的決議;
***2***清算組成立檔案;
***3***清算組各成員的基本材料;
***4***有社會中介機構專業人員參加的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
附:修訂後《公司法》第173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組核定債權後,應當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債權人。
4、在工商局認可的報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書面通知和清算公告應包括企業名稱、住址、清算原因、清算開始日期、申報債權的期限、清算組的組成、通訊地址及其他應予通知和公告的內容。
5、製作清算開始日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6、辦理國稅、地稅完稅證明。
7、製作清算分配方案。
清算財產撥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1***員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稅款;
***3***企業債務。
***4***企業未到清償期的債務,也應予以清償,但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
***5***清算方案應經股東會確認;清算財產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投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6***因債權爭議或訴訟原因致使債權人、股東暫時不能參加分配的,清算組應當從清算財產中按比例提存相應金額。
8、由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報股東確認。
二、登出登記程式
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申請公司登出登記應提交的檔案:
1、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公司登出登記申請書;
2、股東會通過的關於公司登出的決議;
3、股東會確認的清算報告;
4、《企業法人營執照》正、副本及公章;
5、登載清算公告的報紙***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後方可辦理登出登記***;
6、其他。
公司的清算原因
一、公司清算的原因主要包括:
1、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而引起的清算。
股東會決議解散是公司進行清算的主要原因,決議解散的事由由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主要包括:
***l***章程所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2***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3***股東全體的同意或股東會解散的決議;
***4***股東不足組織公司的法定人數;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現。
2、政府命令公司解散而引起的清算。
政府命令公司解散通常是因為公司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或危害了公共利益,以及公司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導致對社會管理秩序的嚴重破壞。
如:公司設立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從事違法活動;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公司逾期未完成汙染治理任務的等等。政府命令公司解散的形式主要有:勒令停辦、關閉、停產、吊銷營業執照等。
3、公司破產而引起的清算。
《公司法》規定,公司因依法宣告破產而解散。公司破產後,公司的財產交由法院指定的清算組織進行清算。破產清算,與公司股東會決議解散、政府命令公司解散而引起的清算程式及法律適用均不相同,本文對此不作展開。
二、公司的清算程式:
1、成立清算組。
2、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3、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收取公司債權。
5、制定清算方案。
6、確認並實施清算方案。
7、提交清算報告。
8、辦理登出登記。
行政強制解散後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一、什麼是行政強制解散
《公司法》第181條第4項規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而解散,這是公司行政強制解散的一般事由。具體而言,公司行政強制解散是指工商登記機關以及其他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嚴重違反工商、稅收、勞動、市場、環境保護、資源、特許經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時做出處罰決定,以終止其主體資格、終結其經營活動,使其永久退出市場的行政性處罰制度。比如,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公司營業執照,取消其法人資格,這種解散稱為強制解散。
二、債權人如何提起清算程式
公司被行政機關依法責令解散後,債權人的利益受到巨大的威脅。為了保護債權的實現,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債權人應當要求公司清償債務,如果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公司的清算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地區、地級市以上的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公司的清算案件。這裡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的,則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債權人在清算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為保障公司清算工作的順利進行,債權人應當申請對公司財產和公司賬冊、印章等實行保全。法院接到債權人對公司強制清算的申請後,應審查公司是否存在解散事由而未成立清算組,或已成立的清算組是否違法清算,然後審查申請人資格、申請書等實質與形式條件。符合條件的則立案受理。法院受理強制清算案件。同時會指定清算組成員。清算組成員可以由下列人員中產生:***一***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二***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三***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如果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成員有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行為或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抑或其喪失執業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的情形,債權人應當及時申請人民法院更換清算組成員。
在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強制清算的期限為六個月,即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清算完畢。雖然法律規定強制清算的期限一般為六個月,但也規定了特殊情況下未能在期限內完成清算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對於延長期限的長短,法律並未做出限制性規定。為了及時實現債權,要儘量縮短清算的期限。
債權人通過訴訟或仲裁確定債權的,應根據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申報債權。對於法院的執行,也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在債權申報期間不能強制執行公司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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