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清算報告
分公司的清算報告怎麼寫?分公司的清算報告有沒有範本呢?一起來看看下面小編為你帶來的“”,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公司清算報告書怎麼擬
有限責任公司清算報告範本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於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解散,併成立公司清算組於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開始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情況如下:
一、公司清算組已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並取得《備案通知書》***文號_______***。清算組成員由_______等人組成,由_______擔任清算組負責人。
二、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情況:公司清算組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通知公司債權人申報債權,並已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報刊登清算公告。
三、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本公司已了結所有未完業務,停止一切生產經營活動。
四、本公司所有稅款已繳清。
五、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公司資產總額為_______元,負資產總額為_______元。
六、公司按以下順序清償債務:
1、清算費用_______元;
2、所欠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和法定補償金_______元;
3、稅款_______元;
4、其他債權_______元。
七、清償債務後,公司剩餘資產_______元,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組成員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全體股東審查確認,一致通過該清算報告。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公司蓋章:
年月日
公司債務糾紛該怎麼舉證
一、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係發生後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買賣關係存在的證據
1、《購銷合同》、《供貨協議》;
2、訂***定***貨單;
3、證明口頭協議成立和生效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實際履行憑證。
三、證明協議情況履行的證據
1、交、收貨憑證:交貨單、送貨單、提貨單、收貨單、入庫單、運單;
2、證明尚欠貨款的憑證:結算清單、欠條、還款計劃、還款承諾書,其它能證明欠貨款事實的信函等。
3、收貨方提出質量異議的證據:信函、證人證言、有關單位的證明、檢驗報告書、客戶投訴、退貨及索償的證據。
四、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計算清單***註明計算方法、依據***
1、身份證明;
2、證明債務存在的證明***合同、收據、借據、欠據、協議、信件、電報等***;
3、債務人償還欠款及利息的證據;
4、利息計算方法、起止時間、依據;
5、擔保或者抵押的證明材料、債務轉讓的證明材料;
6、請求訴前財產保全或者財產保全的,提供可財產保全財物的存放地點、數量價值,銀行存款開戶行、賬戶;
7、債務人家庭成員情況;
8、能證明案件全部或者部分事實的證明材料;
9、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提交申請書。以上證據在法院開庭時必須出示原件。
10、因客觀原因對證明與本案有關的證據無法自行收集,可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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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包括哪些情形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
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運營、終止的根本依據,對於公司解散的條件或者事由,在公司章程都可以明確規定,這也充分體現了公司自治的契約本性,所以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公司章程中都可以對公司解散的事由予以規定,當發生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時公司則就進人解散程式。
二、股東會議解散
即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在公司章程對公司解散事由沒有規定時,公司可以通過股東會議決議解散公司。因為公司解散是公司存續重大事項,所以根據《公司法》第104條規定,公司股東決議解散公司,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三、法定解散
公司出現合併、分立事由時,也需要解散。當發生合併事由時,在吸收合併情況下,被吸收的原公司解散;在新設合併情況下,合併雙方原公司解散;當發生分立事由時,解散分立時,原公司解散;存續分立時,原公司並不發生解散。上述三種情形屬於公司自願解散。
四、公司行政強制解散
公司行政強制解散指公司因自身的違法行為而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在存續過程中,可能因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的強制性規定,而被行政主管機關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也可能因此就失去法律存續的資格。公司行政強制解散以前散見於各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中,新公司法對此在公司解散事由中做出了統一明確的規定。
五、司法強制解散
司法強制解散指法院在特定條件下,通過司法裁判解散公司的情況。
當發生上述公司解散的事由,公司解散活動完畢後應辦理登出登記,即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2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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