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公司變更方式有哪些
隨著公司的發展變化,公司的結構很有可能發生變化。下面小編來給大家介紹常見的公司變更型別:
1、合併 :
指兩個或更多企業組合在一起 ,原有所有企業都不以法律實體形式存在 ,而建立一個新的公司。如將A公司與B公司合併成為C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 ,公司合併可分為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 ,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 ,合併各方解散。
2、兼併:
指兩個或更多企業組合在一起 ,其中一個企業保持其原有名稱 ,而其他企業不再以法律實體形式存在。
3、收購 :
指一個企業以購買全部或部分股票 ***或股份 ***的方式購買了另一企業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權 ,或者以購買全部或部分資產 ***或稱資產收購 ***的方式購買另一企業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權。收購的目標是獲得對目標企業的控制權 ,目標企業的法人地位並不消失。
4、接管或接收:
它是指某公司原具有控股地位的股東 ***通常是該公司最大的股東 ***由於出售或轉讓股權 ,或者股權持有量被他人超過而控股地位旁落的情況。
5、標購:
是指一個企業直接向另一個企業的股東提出購買他們所持有的該企業股份的要約 ,達到控制該企業目的行為。這發生在該企業為上市公司的情況。
6、剝離:
指一個企業出售它的下屬部門 ***獨立部門或生產線 ***資產給另一企業的交易。具體說是指企業將其部分閒置的不良資產、無利可圖的資產或產品生產線、子公司或部門出售給其他企業以獲得現金或有價證券。
7、分立:
是指公司將其在子公司中擁有的全部股份按比例分配給公司的股東 ,從而形成兩家相互獨立的股權結構相同的公司。這一定義實質上與我國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中的資產剝離含義基本相同。我國國有企業改制中的資產剝離往往是指將國有企業非經營資產或非主營資產 ,以無償劃撥的方式 ,與企業經營資產或主營資產分離的過程。通過資產剝離 ,可分立出不同的法人實體 ,而國家擁有這些法人實體的股權。分立是剝離的形式之一。
8、破產:
指企業長期處於虧損狀態 ,不能扭虧為盈 ,並逐漸發展為無力償付到期債務的一種企業失敗。企業失敗可分為經營失敗和財務失敗兩種型別。財務失敗又分為技術上無力償債和破產。破產是財務失敗的極端形式。企業改制中的破產 ,實際上是企業改組的法律程式 ,也是社會資產重組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