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擔保人需要謹慎什麼法律責任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保證的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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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回顧

  市民王先生最近很煩心,原因就在於自己的一份親手簽名。

  事情起源於2013年12月,朋友劉某找到王先生說,“最近買房,首付款不夠,還差6萬元”。隨後,劉某拿出一份協議說,自己已經在別的地方借到錢了,但需要找個好朋友籤個字,當個保人。年後父母房屋動遷款一到賬,立刻就把錢還上。礙於朋友的面子,王先生在擔保人下面寫上了自己的名字。

  然而,最近王先生突然接到了一個陌生的電話,說劉某欠其6萬元錢,還款期到了,找不到劉某,王先生得替劉某還款。這下,王先生蒙了。再一打聽,劉某根本沒買房,貸款沒辦下來,錢也不知道到哪去了。

  這錢王先生到底該不該還?

  ■律師說法

  就王先生的遭遇,遼寧槐城律師事務所律師閆建業表示,王先生的這種行為在擔保法上叫保證,即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王先生即為保證人。

  閆律師說,就保證的方式而言,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那麼,王先生的保證究竟屬於哪一種情況呢?閆建業分析說,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據此,可以認定王先生承擔的是連帶責任保證。

  律師特別提醒,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講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相關閱讀:

  《擔保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擔保法》第七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擔保法》第十三條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保證具有以下五個特徵:

  1、保證具有從屬性

  保證與所擔保的債形成主從關係,保證之債是一種從債,保證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保證債務是主債務的從債務。保證的從屬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保證的存在從屬於主債。保證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為存在前提,保證債務以主債務的存在為存在前提。在一般情況下,保證合同的訂立是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基礎和前提的,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先訂立保證合同,而後訂立主合同,但不論在何種情況下,只有主債務有效存在,保證債務才能有效存在。

  ***2***保證的範圍與強度從屬於主債。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協商保證人擔保的債權範圍,但雙方約定保證債務的範圍與強度不得大於或強於主債務。當事人約定的保證債務的範圍與強度大於或強於主債務的,就減至主債務的限度。

  ***3***保證債權隨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債權人的保證債權從屬於主債權,在保證期間債權人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時,債權人對保證人的保證債權原則上也隨同轉移,保證人仍在原擔保的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但若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債權人不得轉讓債權的,則主債權轉讓時保證債權不轉移,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消滅。

  ***4***保證債務隨主債務人債務的存在而於保證期限記憶體在。保證是保證人對特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信用所作出的擔保,因而原則上僅隨被保證的特定債務的存在而存在,主債務人轉移主債務給第三人時,保證人的保證債務也隨原主債務人債務的消滅而消滅。但保證人明確表示對主債務的轉移承擔保證責任時,保證人的保證債務不消滅,在此情況下,實際上保證人對受債務轉移的新的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提供擔保。

  ***5***保證債務隨主債務的消滅而消滅。主債務因清償等原因而消滅時,保證人債務的保證債務當然也隨之消滅。

  2、保證具有相對獨立性

  保證債務雖為主債務的從債務,依主債務的存在而存在,隨主債務的消滅而消滅,但是保證合同是獨立於主合同的單獨合同,保證債務是獨立於主債務的單獨債務。

  正因為保證具有相對獨立性,保證債務並不是主債務的一部分,所以保證債務雖不能大於或強於主債務,但卻可以與主債務不同。例如,保證人可就一部分債務成立保證;主債務不附條件的,保證債務可以附條件。主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訴訟的判決,其效力並不能當然地及於保證人,主債務人遭受敗訴的判決時,保證人可於另一訴訟中以自己的證據證明主債務的不存在、無效、已消滅或者其他事由。基於保證合同而發生的抗辯權,主債務人不能享有,保證人可以獨立地單獨行使。債權人免除保證人的保證債務的,主債務人的債務並不能也隨之消滅而仍然存在。保證合同無效的,主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3、保證具有無償性

  保證合同是無償合同。在保證關係中,債權人享有保證債權,並不以償付一定的代價為條件,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也不以從債權人取得一定代價為前提。當然,保證人願意承擔保證責任總是有一定原因的,有的可能因主債務人付給一定的報酬,但主債務人與保證人之間的關係並不能決定保證的性質。有的保證合同中債權人也可能允諾給主債務人或保證人一定的利益,但這並不是保證的必要條件,因此並不能影響保證的無償性。

  4、保證具有單務性

  保證合同是單務合同,在保證之債中只有保證人一方負擔義務即負有保證債務,而債權人一方原則上僅享有權利,而不負擔義務。即使當事人約定債權人也負一定義務,如債權人應定期報告債務履行情況,債權人的義務與保證人的保證債務也不具有對待給付性質。所以,保證之債中,雙方的權利義務並不具有對等性,並不發生義務的履行順序問題。

  5、保證具有補充性

  保證債務不僅是對主債務的加強,而且是對主債務的一種補充。因為只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所以保證債務具有補充性。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時,不僅要證明保證債務的存在,而且須證明主債務人未履行債務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