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個人合夥糾紛的方法有哪些

  你知道個人合夥嗎?個體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的民事主體。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個人合夥的相關法律知識。

  防範個人合夥糾紛的方法

  個人合夥糾紛普遍存在著以下一些問題。

  首先,合夥事務的管理無章可循。在合夥之初,合夥人未明晰合作中的管理以及財務等敏感問題,未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

  其次,合夥人之間缺乏民主協商。實際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與其他合夥人,尤其是那些不直接參與經營的合夥人日常民主協商的很少,往往造成個別合夥人濫用權利,擅用合夥資源,時間一長,必然影響到合夥人之間的信任度和凝聚力。

  第三、合夥財務制度無法可依。個人合夥的記賬憑證有很大的隨意性,再加上合夥人監督不及時,一旦發生糾紛,往往會對記賬憑證的真實性產生懷疑,而事過境遷,記賬的人也不可能將繁瑣的每一件事務均解釋清楚。


  第四、個人合夥沒有統一的清算程式。

  在現實中,個人合夥當事人往往都不簽訂書面協議,即使簽訂協議,也過於簡單,並未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進行明確約定。剛開始的合作是出於雙方的熟悉和信任,當糾紛發生時,雙方卻要對簿公堂,但往往因為沒有書面證據,沒有進行結算,一方訴求得不到支援。

  如何防範風險?

  一、必須簽訂書面協議

  個人合夥,基於人的誠信而建立。這種個人合夥,具有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群策群力、降低風險等優勢。同時,它的風險也是巨大的,因為誠信是抽象的,會因環境、利益等各種因素而發生變化。

  法院在審理合夥糾紛案時發現,雙方並沒有任何書面協議,遇到誠信的,認可口頭合夥協議,遇到不誠信的,就訴之無門了。所以,個人合夥在口頭達成一致後,必須簽訂書面協議,以防患於未然。

  二、明晰權利義務

  在一些案件中,雖然合夥個人也訂了合夥協議,但非常籠統,並沒有按照法律要求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做出明確約定,也沒有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劃分。

  往往是出資多者全權決定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對合夥經營期間的重大事宜以及賬目等情況,大多一知半解。相當一部分合夥人因合夥糾紛訴至法院時,自身並不掌握合夥賬目或合夥財產,而被訴一方合夥人很少主動配合進行賬目清算,雙方對合夥賬目存在較大爭議,導致合夥開支與合夥盈餘等賬目無法查清。

  三、曲終人散,及時清算

  清算是企業法人終止的必經程式,未經清算,企業法人不得終止。但個人合夥終止相對比較簡單,當合夥人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或合夥人決定終止合夥即可。

  合夥終止後需要進行結算,但法律沒有規定如何結算,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應自行解決,如果未結算,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很難支援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所以,合夥個人在退夥時應及時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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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合夥的相關運作

  成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相關的司法解釋及有關的行政法規規定的關於成立個人合夥的法律要求是:

  第一、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第二、個人合夥可以起字號,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夥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但具備合夥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有口頭協議的,應當認定為合夥關係成立。[3]

  經營

  個人合夥的經營,涉及到合夥的經營決策、合夥經營事務的執行、合夥經營的監督、合夥經營結果的承擔四個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對上述方面均有明確規定。

  第一、合夥的經營決策,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

  第二、合夥經營的事務,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或者委託合夥人中的一個或數人執行。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該負責人對外代表合夥的利益,對內承擔經營管理職責。

  第三、合夥經營的監督權,由全體合夥人共同行使或分別行使。

  第四、合夥經營的結果,無論是由合夥負責人還是合夥人委託的其他人造成的,均應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

  加入退出

  個人合夥的加入,又稱入夥,是指在合夥經營期間,原合夥人以外的人申請加入合夥並取得合夥人身份的行為。關於入夥的法律要求,根據我國相關的司法解釋,在合夥經營過程中增加合夥人,書面合夥協議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書面合夥協議未約定的,必須經過全體合夥人的同意,並修改合夥協議;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的,應當認定入夥無效。

  個人合夥的退出,又稱退夥,是指在合夥存續期間,原合夥人退出合夥組織從而喪失合夥人身份的行為。關於退夥的法律要求,依照我國相關的司法解釋,合夥人退夥,書面合夥協議有約定的按照書面合夥協議處理;書面合夥協議未約定的,原則上應予准許。但因其退夥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考慮退夥的原因、理由及當事人的過錯,確定應承擔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