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所得稅優惠
中小企業成為了主流,現在的中小企業越來越多,緩解了一部分人的就業壓力,那麼中小企業的所得稅有什麼優惠呢?今天小編整理了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1、小型微利企業高新技術等企業減徵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小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專案的所得,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
中小企業一個納稅年度內的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中小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2、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用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捐贈,企業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個人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繳納所得稅稅前扣除。
中小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3、所得稅“三免三減”政策。
中小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專案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專案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中小企業從事國家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公共汙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技術改造等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專案的所得,自專案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節能減排裝置抵免應稅所得額。中小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裝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裝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裝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裝置的,該專用裝置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關於政策
為落實國務院扶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經商財政部同意,現就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採取查賬徵收和核定徵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徵收***以下簡稱減低稅率政策***,以及財稅〔2014〕34號檔案規定的優惠政策***以下簡稱減半徵稅政策***。
二、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彙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照規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稅務機關稽核批准,但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將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報稅務機關備案。
三、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查賬徵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本年度採取按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款,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徵稅政策;本年度採取按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二***定率徵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不享受其中的減半徵稅政策。
定額徵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相應調整定額後,按照原辦法徵收。
***三***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徵稅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業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條件,但預繳時未享受的,在年度彙算清繳時統一計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時享受了優惠政策,但年度彙算清繳時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五、本公告所稱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企業。其中,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的規定執行。
六、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及以後年度申報納稅適用本公告,以前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財稅〔2009〕69號檔案第八條廢止。
本公告實施後,未享受減半徵稅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可以在以後季***月***度應預繳的稅款中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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