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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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保證小微企業順利享受優惠政策,省國稅局優化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流程。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及以後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不再報送《小型微利企業申請認定表》,按規定自行申報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2014年及以後年度彙算清繳進行企業所得稅申報時不再報送《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表》,將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應納稅所得額、行業情況在年度申報表相應欄次填寫後,視同備案;定額徵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由主管國稅機關通過調整核定稅額的方式直接給予享受優惠政策,年度終了後不再報送相關資料。

  為落實好小微企業稅收政策,省國稅局要求,全省各級國稅機關從加強內部管理上抓好落實,對第二季度未落實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要“送政策上門”,主動落實優惠政策。為此,省國稅局提取了全省2014年二季度符合小微企業條件未享受優惠的疑點納稅人資訊名單,要求各級國稅機關按照名單逐戶認真核實,動員小微企業主動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對經核實確實符合條件卻未享受優惠的,要按規定進行二季度補充申報,該退稅的退稅,該抵減的抵減,確保應享受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得到享受。從第三季度申報開始,主管稅務機關要按名單“送貨上門”,全面落實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在主動給予優惠的時候要注意把好事辦好,對確實要放棄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由小微企業法人代表簽署放棄承諾書,證明其自願放棄。

  為確保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工作取得實效,省國稅局將對受惠面在80%以下的市局,於近期派出工作組進行督導落實。同時,將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作為績效考核的重點內容,確保落實到位。

  為落實國務院扶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經商財政部同意,現就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採取查賬徵收和核定徵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徵收***以下簡稱減低稅率政策***,以及財稅〔2014〕34號檔案規定的優惠政策***以下簡稱減半徵稅政策***。

  二、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彙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照規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稅務機關稽核批准,但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將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報稅務機關備案。

  三、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查賬徵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本年度採取按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款,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徵稅政策;本年度採取按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二***定率徵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不享受其中的減半徵稅政策。

  定額徵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相應調整定額後,按照原辦法徵收。

  ***三***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徵稅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業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條件,但預繳時未享受的,在年度彙算清繳時統一計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時享受了優惠政策,但年度彙算清繳時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五、本公告所稱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企業。其中,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的規定執行。

  六、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及以後年度申報納稅適用本公告,以前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財稅〔2009〕69號檔案第八條廢止。

  本公告實施後,未享受減半徵稅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可以在以後季***月***度應預繳的稅款中抵減。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於資料,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