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彙總

  小型微利企業通常指自我僱傭***包括不付薪酬的家庭僱員***、個體經營的小企業。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什麼?小微企業的相關優惠政策又是指什麼?一起來看看吧!

  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所得稅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待遇,應適用於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

  不能享受優惠的小微企業。根據財稅[2009]69號檔案第八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的規定,實行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企業以及非居民企業,不適用減按20%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及優惠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適用所得稅優惠政策。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 ***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5] 99號 ***

  增值營業

  財政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5號***對增值稅***營業稅***起徵點幅度進行了調整,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稅***營業稅***起徵點,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營業額***5000元~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營業額***300元~500元。根據上述規定,各地陸續確定了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徵點,多個省份將起徵點調至最高限額,以此減輕小微企業的負擔。

  按照規定,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徵點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個人***這裡的個人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因此,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徵點調整的優惠,只適用於符合小型微型企業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則不適用該優惠政策。

  國務院2013年7月24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進一步公平稅負,暫免徵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從2013年8月1日起,對小微企業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暫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並抓緊研究相關長效機制。這將使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享受與個體工商戶同樣的稅收政策,為超過600萬戶小微企業帶來實惠,直接關係幾千萬人的就業和收入。

  印花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文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而根據印花稅的一般規定,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其他優惠

  對依照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認定的小型和微型企業,免徵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其中包括免徵稅務部門收取的稅務發票工本費。

  以往優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10%的優惠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稅[2011]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2011-01-27***

  小微企業優惠政策的變化及要點分析

  為扶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出臺了《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至此,從2014年起,國家已先後四次出臺了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足見國家對扶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的重視。這四次重要政策分別是:財稅〔2014〕34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稅總髮〔2014〕58號及財稅〔2015〕34號。那麼,究竟如何理解並執行好財稅〔2015〕34號通知呢?本文分析四個變化和兩個注意事項:

  變化一: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的範圍擴大了。

  財稅〔2015〕34號通知將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範圍,從原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擴大到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凡是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都可以享受優惠。

  變化二:優惠期間順延了一年。

  財稅〔2015〕34號通知將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優惠期間改為“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此需注意兩點:一是執行期雖仍為三年,但順延了一年;二是2014年仍然應該按照原規定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的標準執行,不可以追溯執行。

  變化三:判斷小型微利企業的相關指標或標準發生了變化。

  財稅〔2015〕34號通知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由此可見,財稅〔2015〕34號通知僅是將財稅〔2009〕69號第七條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的規定,改為按照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為: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但是,對於以上判斷指標或標準,必須注意三點:一是注意掌握判斷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的範圍,僅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二是上述判斷小型微利企業的指標或標準必須同時具備;三是企業不能為了滿足相關指標或標準而故意人為調節與指標或標準相關的資料或資訊,更不能為了相關指標或標準而弄虛作假,如不能故意壓低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防止產生不必要的涉稅風險。

  變化四:對小型微利企業界定的稅法依據發生了變化。

  此前的規定為“本通知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而財稅〔2015〕34號通知的規定為:“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新規定比原規定少了“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而此處的“相關稅收政策”則是指被財稅〔2015〕34號通知廢止的財稅〔2009〕69號第七條的規定。但必須注意的是,由於財稅〔2015〕34號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所以,2014年度享受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仍然執行財稅〔2009〕69號第七條規定的指標和標準。

  注意一: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不需審批。由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第二條明確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彙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照規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稅務機關稽核批准,但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將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報稅務機關備案。” 所以,今後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不再實行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的管理方法,統一改為備案方式。即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年度中間可以自行享受優惠政策,年度終了進行彙算清繳。同時,將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情況說明,報稅務機關備案即可,該條規定財稅〔2015〕34號通知沒有涉及,更未廢止,所以仍繼續執行。

  注意二:注意及時、正確執行財稅〔2015〕34號通知。由於財稅〔2015〕34號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所以,眼下正在進行的對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的彙算清繳工作無需考慮財稅〔2015〕34號通知的規定,但必須注意的是,2015年一季度的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即將開始,因此凡是符合財稅〔2015〕34號通知規定優惠範圍,特別是優惠範圍擴大後,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但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新增的小型微利企業,必須注意及時、正確享受相關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