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勞動合同不能籤
“暗箱”合同
或者稱為“一邊倒”合同。這類合同的內容往往明顯偏向用人單位一方,多數是用人單位事先根據自身利益擬定,利用勞動力供大於求的狀況,認為“你不幹總有人幹”的心態,只強呼叫人單位的權利和務工者義務,對務工者利益涉及很少,一筆帶過,且不徵求務工者意見。這類合同往往內容模糊,濫用所謂的解釋權。
抵押合同
少數用人單位要求務工者把自己的一些證件、財產抵押之後才能上班,居然還在勞動合同中確定下來,當用人單位隨意辭退務工者時,就以種種理由不退還抵押財物。儘管政府部門一直堅持查處此類合同,但一些用人單位還是利用應聘者求職心切的心態,索要抵押金、風險金、保證金、培訓費等,然後抓住務工者的一些“把柄”剋扣牟利。
雙面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為了應付勞動保障部門檢查,準備了兩份合同,一份是合法、規範的假合同,僅由用人單位保管,應付檢查,實際上並不執行。另一份不規範、不合法的真合同則雙方持有,實際執行。
口頭合同
這類合同一般由朋友、親戚、熟人介紹到用人單位,雙方只有口頭意向承諾,礙於情面或覺得麻煩,沒有正式的書面合同檔案,沒有簽字認可。一旦發生糾紛,空口無憑,無據可查,權益受到侵害也只能“打落牙齒肚裡吞”。
簡單合同
雖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內容過於簡單,基本要素殘缺,沒有必要的細節約束,如對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和違約等行為的追究條款。
賣身合同
少數用人單位合同中要求務工者必須遵守所謂的“廠規廠紀”,並利用這些條款要求務工者加班加點,使強迫勞動成為合法,甚至吃飯、上廁所都嚴格規定時間,剝奪了勞動者的休息權、休假權、人身自由,甚至任意打罵、體罰、拘禁勞動者。
生死合同
個別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合同中要求務工者“出現傷病自理,如有意外企業概不負責”等。這類用人單位多出現在建築、化工、採礦等高危行業。務工者切不可抱有僥倖心理,或不認真閱讀合同條款,一旦發生事故將面臨巨大的費用壓力。當然,即使簽訂了此類合同,只要是對方原因造成的工傷,務工者仍可向勞動保障及法律部門提出仲裁或訴訟。
注意事項
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轉正工資的80%;試用期長短根據合同年限來定;勞動合同有必備內容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報酬,社保和福利,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合同的責任等;入職當日勞資雙方就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涉及專項培訓費用的,雙方可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