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礦權審批流程
採礦權是指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組織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享有的佔有、開採和收益的一種特別法上的物權,在物權法概括性規定基礎上由《礦產資源法》予以具體明確化。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一、採礦權審批事項依據、程式、要件和時限
***一***依據
《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
第三條 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採礦許可證:
***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二***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三***外商投資開採的礦產資源;
***四***本辦法附錄所列的礦產資源。
開採石油、天然氣礦產的,經國務院指定的機關審查同意後,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頒發採礦許可證。 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採礦許可證:
***一***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儲量規模中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二***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礦產資源。
開採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管理辦法審批登記,頒發採礦許可證。
礦區範圍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登記管理機關審批登記,頒發採礦許可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在審批發證後,應當逐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備案。
***二***程式
1.採礦權申請人向縣國土資源局提出書面申請;2.採礦權申請人提交有關材料;3.縣國土資源局組織人員實地檢查、審查申報材料;4.准予登記的,採礦權申請人依照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和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採礦權價款,辦理登記手續,領取採礦權許可證。
***三***要件
A.申請礦區範圍預留:
1、新設立礦山企業申請劃定礦區範圍預留提交以下資料: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取得企業名稱使用權的證明***影印件4份***;
***2*** 劃定礦區範圍的申請報告。內容包括辦礦理由及簡要論證,地質工作概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初步方案***含擬申請開採礦產資源範圍座標、儲量及可靠程度;擬建礦山生產規模、服務年限、資源綜合利用方案等***;礦山建設投資安排及資金來源;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原件4份***;
***3*** 申請開採的礦區範圍圖***以地質地形圖或地質圖為底圖,比例尺1:2000-1:10000,以國家直角座標標定礦區平面範圍,以開採起止標高標註開採深度***;
***4*** 經儲量認定機關批准的礦山建設相適應的地質報告***原件1份,影印3份***;
***5*** 探礦權人申請辦礦的,應出具該區域勘查許可證影印件;探礦權經轉讓取得的,還應出具轉讓審批的有關檔案***原件1份***;
***6*** 礦山所在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對申請人申請範圍內礦業權設定情況的審查意見***原件1份,影印件3份***;
***7*** 電子報盤。
2、已設立的企業申請劃定礦區範圍預留提交以下資料:
***1***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影印件,4份***;
***2*** 劃定礦區範圍的申請報告,內容與新設立企業劃定礦區範圍一樣***原件,4份***;
***3***申請開採的礦區範圍圖***以地質地形圖或地質圖為底圖,比例尺1:2000-1:10000,以國家直角座標標定礦區平面範圍,以開採起止標高標註開採深度***;
***4*** 儲量認定機關批准的與礦山建設相適應的地質報告***原件1份,影印份***;
***5*** 探礦權人申請辦礦的,應出具該區域勘查許可證影印件;探礦權轉讓取得的,還應出具轉讓審批的有關檔案***原件1份***;
***6*** 礦山所在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對申請人申請範圍內礦業權設定情況的審查意見***原價1份,影印件3份***;
***7*** 電子報盤。
B、採礦權新立申請
1、《採礦權申請登記書》***原件,4份***;
2、礦區範圍圖***圖上應標出礦體分佈及設計的井巷設施或露天開採最終開採境界******原件4份***;
3、有相應資格單位編制的礦山設計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原件1份,影印件3份***;
4、採礦權申請人資質條件的證明,含資金證明,裝置清單,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原件或影印件,4份***;
5、開採礦產資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環保部門的審查意見***原件1份,影印3份***;
6、礦山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報告及安全生產臨督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原件1份,影印件3份***;
7、與礦山建設規模相適應的地質報告及儲量認定機關的批准檔案***原件1份,影印件3份***;
8、礦山所在縣***市、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申請人申請的礦區範圍內礦業權設定情況的審查***原件1份,影印件3份***;
9、礦山企業佔用礦產儲量申報登記表***原件,2份***;
10、申請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採礦權的,還應報採礦權評估、確認的有關資料***評估確認工作在劃定礦區範圍預留後憑劃定範圍批文委託評估機構進行採礦權評估***;
11、礦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屬於桂國土資辦[2002]15號文規定的小礦、零星分散礦除外******原件1份,影印份3份***;
12、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13、《採礦權申請人申請登記記書》的電子報盤。
C、採礦權變更
1、 變更礦區範圍或開採方式的,應當向登記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1***《採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原件,4份***;
***2***變更後的礦區範圍圖,圖上應標註原礦區範圍界線及變更後礦區範圍界線***原件,4份***;
***3***變更採礦登記申請報告,內容包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變更的原因和依據,變更後生產安排和資源利用方案等***原件,4份***;
***4***變更開採方式的,提交開採設計或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原
件,影印件3份***;
***5***變更開採方式的,提交安全生產臨督管理部門對擬建工程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報告的審查意見***原件1份,影印件3份***;
***6***原採礦許可證、副本;
***7***擴大礦區範圍的,應提交擴大部分儲量資料,並經儲量審查、認定
2、變更主要開採礦種的,應當向登記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1***《採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原件,4份***;
***2***礦山地質報告***資料***及儲量認定機關的批准檔案***原件1份,影印件3份***
***3***上一年度生產產量報表***影印件,4份***;
***4***變更採礦登記申請報告,內容包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變更的原因和依據,變更後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等***原件,4份***;
3、 變更採礦權人名稱的***屬於轉讓的,先辦轉讓審批後方可辦變更採礦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1***《採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原件,4份***;
***2***有關部門的批准更名檔案***原件1份,影印件3份***;
***3***變更後的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影印件,4份***;
***4***企業章程***原件1份***;
***5***原採礦許可證正、副本。
4、 經依法批准轉讓採礦權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向登記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1***《採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原件,4份***;
***2***採礦權轉讓審批機關批准轉讓的批覆檔案***原件1份,影印件3分***;
***3***受讓人填寫的《採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原件,4份***;
***4***受讓人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影印件,4份***;
***5***受讓人提交的有資格單位編制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原件,4份***;
***6***原採礦許可證正、副本。
D、 採礦權延續
須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到採礦登記機關辦理延續
登記手續。
1、《採礦權延續申請登記書》***原件,4份***;
2、上一年度礦山企業年檢合格報告***原件1份,影印件3份***;
3、上一年度繳納采礦權使用費發票影印件***4***;
4、礦山保有儲量核實報告及儲量認定機關的批准檔案***原件1份,影印件3份***;
5、原採礦許可證正、副本;
6、延續採礦登記申請報告,內容包括申請延續登記的理由,礦山生產和儲量利用情況,保有儲量和現有生產能力,申請延續開採的年限和依據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原件,4份***;
7、礦山安全、環保方面的批文或有關證照***應在有效期內******影印件4份***;
8、有相應資格單位編制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原件1份,影印件3份***;
9、採礦權申請人的工商營業執照***原件或影印件4份***;
10、《礦山企業佔用礦產儲量》申請登記表***原件4份***;
11、礦山所在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對申請人申請辦理延
續登記的審查意見***原件1份,影印件3份***;
12、電子報盤;
13、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E、採礦權登出
***1***停辦或關閉***閉坑***礦山儲量核實報告及儲量認定機關的批准檔案***原件1份,影印件3份***;
***2***《採礦權登出申請登記書》***原件,4份***;
***3***停辦或關閉礦山的申請報告。內容包括礦山停辦或關閉的原因,礦山開採現狀及儲量利用情況,剩餘保有儲量及其保護措施,礦山安全防範措施,土地復墾及環保措施等***原件,4份***;
***4***有關部門對停辦或關閉礦山的批准檔案、圖件***原件,1份***;
***5***原採礦許可證正、副本。
***四***時限
自接到申請之日起40日內做出准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並通知採礦權申請人。准予登記的,採礦權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登記手續,領取採礦權許可證。
採礦權的法律性質
鑑於礦產資源及礦區的特殊性質和重要地位,採礦權不可避免折射出鮮明的行政色彩。但濃厚的行政色彩掩蓋不了採礦權作為一種民事財產權的本質,採礦權作為一種特別法上的物權,具有諸多用益物權的屬性,應在特別法中詳細規定並予以具體調整。
採礦權是種帶有行政色彩的民事財產權
《礦產資源法》第3條明確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勘查、開採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採礦權,並辦理登記"。這表明取得采礦權應當通過嚴格的行政程式來進行,但這並不意味著採礦權只是一種行政特許權而非民事權利。礦產資源因其不可再生性
採礦權
及對國計民生的不可或缺性,國家應當運用行政之力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實現可持續發展。具體體現在對採礦權人的資質、開採順序、方法和選礦工藝等條件做出強制性規定,並通過審批等行政程式授意申請人採礦權,這是一種必然;但同時,《礦產資源法》第5條第2款規定:"開採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此時,作為採礦權人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組織與礦產資源所有人的國家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採礦權人以訂立合同的形式通過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取得了採礦權,在本質上屬於私法上的財產權,其派生於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而行政許可不過是其催生和準生因素,並不改變該市場交易行為的性質。並且根據《礦產資源法》及配套法規解釋可知,採礦權是直接支配特定礦區的礦產資源及相關地下部分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具有相應的排他、優先、追及等效力,且其設立和移轉均需經登記而產生公示效果,因此當屬物權範疇。當然,採礦權的取得、轉讓、處分等諸多方面被課以公法上的義務,並且如採礦權授予許可等採礦權糾紛,並非通過民事訴訟機制救濟,而是通過行政訴訟途徑來解決的,因此採礦權的周圍總是縈繞著濃厚的行政色彩。
採礦權是諸多用益物權特別法上的物權
對於採礦權究竟為何種性質的物權,理論界爭論頗多。有的學者認為包括採礦權在內的自然資源使用權應作為一種用益物權,本質上屬於大陸法系的地役權範疇。此種觀點值得商榷。地役權的傳統定義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英美法中也有地役權***easement***概念,是指一個人在他人土地上存在的一種利益,其主要特徵表現為一種土地負擔。顯而易見,英美法中關於地役權的概念較大陸法系寬泛的多。英美法將地役權分為以需役地的存在為前提的從屬地役權***隸屬的***和不以需役地存在為前提的形式地役權,前者如引水權,後者如採礦權。這種形式地役權主要指土地收益權***利潤***,包括取水權、採礦權、伐木權、捕撈權等。但這隻能說明採礦權可以劃入英美法地役權範疇,而非權利內容炯異的大陸法的地役權範疇,因此不能將其簡單納入大陸法系一般用益物權的範疇,而應將其作為特別法上的物權而存在。
所謂特別法上的物權,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經過行政特別許可而享有的可以從事某種國有自然資源開發或作某種特定的利用的權利。特別法上的物權是與政府的行政審批緊密相聯,其與大陸法系傳統的用益物權概念存在很大差別:
***1***特別法上的物權依特別法而設立,而用益物權依據普通法而設立。
***2***特別法上的物權雖然是項民事權利,但對其規制的法律卻是從社會公共利益出發,具有公法色彩;而規制用益物權的法律完全是私法。
***3***特別法上的物權的取得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相聯絡;而用益物權的設立與行使雖也受行政管理,但主要是用途和規劃方面的管理,並不影響其自主設定。
***4***特別法上的物權的標的物在法律上視為消耗物,以初級產品的取得為目的;用益物權的標的物在法律上視為不可消耗物,以在保持法律上認定的標的物原有狀態下的使用為目的。
***5***特別法上的物權強調對標的物有節制的利用,用益物權強調對標的物的充分利用。
綜述
雖然存在上述差別,但無法否認特別法上的用益物權與一般用益物權之間的血緣關係,這體現於二者的諸多共性:如基於對自然資源進行開發、利用、收益目的,而對自然資源獨佔使用並排除他人干涉等特點。因此包括採礦權在內的各種特別法上的物權應是物權法與特別法雙重規定的產物。有的學者將該類權利稱為"準物權",認為其立論基點正在於此。一個"準"字既表明了其與一般***用益***物權間存有差別,又表明了二者深層同一的血緣關係:一方面在物權法的用益物權章中對其做出原則性的概括規定,明確其基本概念和基本效力,一方面在《礦產資源法》等特別法中對其具體內容予以詳細規定。在法律適用方面,遵循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規則,首先應當適用相關特別法的規定,在其沒有特別法規定時,再適用物權法上的原則性規定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