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專業職稱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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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

  論教師教學權的修養

  摘 要:隨著我國教育改革的深入,教育日益重視教師“如何教”的問題,這就有必要明確學校教師的教育教學權利。本文從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和評價學生等方面對教師教學權的修養問題作些探討。

  關鍵詞:教師;教學權;修養

  2006年10月中旬,江蘇某高校一位教師,在一次“人體藝術與人性意識教育”現場教學研討會上,當眾脫光衣服,赤裸著身體向幾十名學生及老師闡述自己對人體藝術和人性變化的理解。該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挑戰式的舉動引發了極大爭議,同時這也使教育學界又一次關注教師的教育教學權問題。本文擬從這一案例出發,對教師教學權的修養問題作些探討。

  一、什麼是教師教學權

  教學是以課程教材為中介通過師生對話進行的雙向交流和溝通活動。師生在教學中具有不同的權利,發揮不同的作用,使教學呈現出不同的形式。適應時代的要求和教師角色的轉變,保障教師的教學權利已成為促進教師專業發展的新使命。

  權利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某種權益或資格。教師的權利是教師依照教育法的規定所享有的一定權利,表現為教師有權作出一定的行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應的行為,在必要時可請求有關國家機關以強制力保障其權利實現。教師的權利是教師的公民權在教師職業群體中的特殊表現,它以教師普通公民權為基礎,與教師職業的特殊要求相結合而形成,因此它既不同於憲法賦予每個公民具有的政治權利,也不同於教師作為普通公民所具有的民事權利,它是基於教育活動而產生,並由教育法律規範所設定的權利,是一種職業特定的法律權利。

  而教師教學權只是教師權利中的一種權利,即教師從事教育教學的權利,這種基本權利與一般的基本權利的性質不完全相同,它是一種制度性的基本權利,而非個人的基本權利。它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2條第l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派生出來的,而在我國《教師法》中得到了具體體現,《教師法》第7條第1款規定“教師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即教師具有教育教學權,它具體包括:①教師可依據其所在學校的教學計劃、教學工作量等具體要求,結合自身的教學特點,自主地組織課堂教學;②按照教學大綱的要求確定其教學內容和速度,並不斷完善教學內容;③針對不同的教育物件,在教育教學的形式、方法、具體內容等方面進行改革、實驗和完善。

  二、教師教學權的修養

  從上面的論述中,我們可以明瞭,《教師法》對教師教學權進行了明確界定,但從教師倫理學的視域來看,一定的教師教學權總是與相應的修養聯絡在一起的,兩者之間不可分割,可以說,沒有無修養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修養義務,換句話說,教師教學權的行使需與其所承擔的修養義務相適應,倘若教師教學權的行使不是為了履行教育教學活動的義務,而對學生身心發展造成損害和傷害,那麼,教師教學權就要受到限定和約束,因而,教師教學權在教學實踐過程中具有一定的修養性,具體體現在:

  1.在教學內容上,教師教學權的修養:不可以隨意超越教學大綱的要求講授,更不可以隨意發表與課程內容相悖的言論

  ***1***不可以隨意超越教學大綱的要求。教師不受教材限制,大力開展課程資源,以不同的內容、方式和形式充分體現課程性質和課程價值,給課程內容的實施帶來了廣闊的發展空間,固然是好事。但教師的教學自由權並不意味著教師可以隨意解讀課程內容。在有些新的教學內容中,有的只是為開發而開發,一些低階幼稚的內容也堂而皇之地進入了課堂,曲解了教學內容開發的本意,降低了教學的品位,因此,這裡就存在著一個教師如何選擇教學內容的問題。課本和教學大綱是教師授課的重要依據,教學計劃、教學大綱、教材依次展開著一門課程的教學內容。教學計劃的課程指導意見指導教學大綱的形成,教學大綱具體體現著特定層次、專業、班類的教學要求;教材根據大綱的要求選定,但教材往往不能與大綱要求完全吻合。確定一門學科的教學內容,教學計劃的指導意見過粗,教材不能體現具體要求,因此,確立教學內容的範圍只能以大綱為基準,按大綱的要求處理教材、明確教學內容的範圍,是確立教學內容的基本前提。其主要意義在於:其一,可使講授內容體現教學目的,反映不同層次的教學規格對課程的具體要求,有利於課程與課程體系的協調。其二,根據大綱要求處理教材,可明確教材在教學過程中的地位,使教材服務於教學目標的價值性更明確,教師講授教材時,物件感更明確,擴張教材內容的目的性更強。其三,大綱規定的教學內容範圍,同時也規定了課堂講授可供選擇的內容。教師遵循這一基本要求,可在根本上規範自己的講授活動,並可有效地講授內容的隨意性。這應是教師教學權在教學內容上應遵守的基本修養之所在。

  ***2***不可以隨意發表與課程內容相悖的言論。教師在教學過程中發表的言論要服務於一定的教育使命。前蘇聯霍母林斯基認為,教師的言語是“一種什麼也代替不了的影響學生心靈的工具”。因為教學過程是資訊傳遞的過程,而資訊傳遞的主要載體是教師的言論,教師言論的優劣直接影響著教師教學作用的發揮和學生思維能否健康的發展,這就要求在教學過程中用醇美的言語去觸動學生心靈,陶冶學生情操,為學生營造純潔、文明、健康的心靈世界。如果教師不注重課程言論修養,不是用正確的課程言論去引導學生,而是用諷刺、挖苦、嘲弄的言論對待學生,就會刺傷學生自尊心,會在學生的心裡播下自卑的種子,給學生造成相當嚴重的心理負擔。特別是個別教師不負責任地發表違反法律、違反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貶損祖國的言論和反人類、反社會、反科學的言論,誤導學生,就會影響學生正確人生觀、人生價值觀的形成,這也是教師教學權修養不高的體現。

  2.在教學方法方面,教師教學權的修養:不可以採用存在歧義的教學方法

  方法是達到目的所運用的一種手段,良好的教學方法使教與學雙方的活動在一種輕鬆愉快、和諧的氛圍中進行,並且使教學更生動、形象、直觀,給學生的學習增添無窮的趣味,從而激發學生主動學習,積極學習,開啟學生的創造性,因而我國《教師法》賦予了教師有權根據不同的教育物件自主確定教育形式和教學方法,但在教學方法的選擇權上,教師也應具有一定的修養。

  關於教學方法選擇的依據,在我國一些教育論著中都有所體現,涉及的主要方面有:①符合教學目的、任務和要求;②符合教學規律和原則的要求;③與教學內容相適應;④與學生的身心發展水平和知識基礎相適應;⑤為教學條件所允許等。因此,正確的教學方法採用的相關因素主要取決於學生的年齡和成熟度、有效的教學目標、呈現方式和背景之間的關係,課堂教學是師生面對面交流,一定注意其思想交流的傳神性和內容取捨的針對性,在教學實踐中,如果教師所採用的教學方法得不到專業的廣泛認可,該教學

  方法就可以被認為是不當的教學方法。例如,文章開始提到的某老師的驚人之舉,之所以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引起全國的關注,關鍵在於教學方法的不當,沒有注意到教師在採用教學方法上的修養。正如該校主管教學的副院長告訴記者的,“學校從不主張教師採用這種比較過激的教學方式來教育學生”,“學校在教學方式上,一向尊重教師的教學自由,尤其是藝術類學科的教學。學校是不干涉教師探索性的教學方式的。但是,同樣是出於教學效果的考慮,學校在尊重學術的前提下不得不重新認真審視該老師令人咋舌的裸教方式,以防止出現不良的後果”。

  3.在評價學生上,教師教學權的修養:不可以對學生妄加評價

  在多數情況下,教師在教學過程中評價學生被認為是教育與管理學生的職責範圍,《教師法》第7條規定教師享有“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生成績”的權利,教師能否恰當地行使教學評價權,使學生的學業成績和品行獲得公正的評價,直接影響學生受教育權的實現程度。但有些教師在行使自己教育評價權時有失公允,在學生評價上缺乏修養,主要表現在:①操行評價:在表揚學生時,一些教師常常只看到優秀生的優點,對優秀生大加稱讚,卻看不到後進生的“亮點”,對後進生只是輕描淡寫,甚至不予理睬。在批評學生時,“差生”受到懲罰的可能性大些,而“優生”往往能輕易得到諒解。在處理學生間的摩擦與矛盾時,不能平等地對待學生,而是搞親疏遠近有別,“愛有差等”等等。②學業評價:一些教師在學生考試時營私舞弊,透露或洩露考試內容,或是在閱卷過程中,以各種方式抬高某些學生的學業成績和操行評價,或是為某些學生升學、評獎之需,私自塗改、偽造學生學業檔案等,扭曲學生的真實學業成績。③總體評價:一些教師無事實根據、輕率地對學生下“智力有問題”、“朽木不可雕”之類的負面評價,隨意把“學業失敗者”、“天資愚笨”、“性情懶惰”乃至“品質低劣”等標籤貼在某個學生身上,從而造成學生自我意象的扭曲。

  教師是“學生心目中的偶像”,學生的向師性與附屬心理的存在決定了學生很在意教師對自己的評價的。有時教師哪怕只是給予學生一句簡單的話語,一個眼神,一絲微笑,也會給他們帶來很大的影響,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說,教師能否恰當行使教學評價權,使學生的學業成績和品行獲得公正、公平的評價,將會直接影響學生的發展和成長。

  三、增強教師教學權修養的策略

  ***1***確立起“以生為本”的教育價值取向。教育是培養人的事業,要在教育中始終貫徹“以學生為本”的教育理念,並將其切實落實在教育實踐的每個環節之中。在教育過程中,教師要始終以一種與學生在人格與尊嚴上的絕對平等的心態,以一種民主的意識和博愛的情懷對待每個學生。

  ***2***科學合理地評價教師。傳統的教師評價認為學生升學率高,考試成績好就是好教師。這不僅助長了教師的一些短視行為,給學生的身心和諧發展埋下隱患,而且直接誘發著教師教育權行使不公的問題。因此,解決教師教育權行使的修養問題也需構建科學合理的教師評價體系。科學合理的教師評價應充分考量教師教學的創造性、個體性以及教學質量評價滯後性等特點,從制度上規避教師教學權修養不當的問題。

  ***3***進一步完善教育法律法規。《教師法》等法律法規雖然明確了教師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但教師享有權利的邊界仍顯模糊,這有待於教育法律法規有關條款的不斷完善,使其儘量具有可操作性,避免造成認識與執法上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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