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論文開題報告格式

  法學畢業論文開題報告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畢業設計的質量,在教育過程中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希望你們喜歡。

  

  第一步、論文擬研究解決的問題

  內容要求:

  明確提出論文所要解決的具體學術問題,也就是論文擬定的創新點。

  明確指出國內外文獻就這一問題已經提出的觀點、結論、解決方法、階段性成果……

  評述上述文獻研究成果的不足。

  提出你的論文準備論證的觀點或解決方法,簡述初步理由。

  撰寫方法:

  你的觀點或方法正是需要通過論文研究撰寫所要論證的核心內容,提出和論證它是論文的目的和任務,因而並不是定論,研究中可能推翻,也可能得不出結果。開題報告的目的就是要請專家幫助判斷你所提出的問題是否值得研究,你準備論證的觀點方法是否能夠研究出來。

  一般提出3或4個問題,可以是一個大問題下的幾個子問題,也可以是幾個並行的相關問題。

  第二步、國內外研究現狀

  內容要求:列舉與論文擬研究解決的問題密切相關的前沿文獻。基於“論文擬研究解決的問題”提出,允許有部分內容重複。

  撰寫方法:只簡單評述與論文擬研究解決的問題密切相關的前沿文獻,其他相關文獻評述則在文獻綜述中評述。

  第三步、論文研究的目的與意義

  內容要求:

  簡介論文所研究問題的基本概念和背景。

  簡單明瞭地指出論文所要研究解決的具體問題。

  簡單闡述如果解決上述問題在學術上的推進或作用。

  基於“論文擬研究解決的問題”提出,允許有所重複。

  第四步、論文研究主要內容

  內容要求:初步提出整個論文的寫作大綱或內容結構。由此更能理解“論文擬研究解決的問題”不同於論文主要內容,而是論文的目的與核心。

  關於法學的論文範文

  法學的學科定位與法學方法

  古希臘人所開創的學術傳統是真善合一的,儘管他們區分 自然 的真理和倫理的真理。在希臘人看來,一個真的判斷同時就是善的。這一真善合一的學術傳統是人們的知識欠發達、學科分化不夠的表現。真善合一的傳統與 科學 方法 的單一和不分同在。近代實驗科學 發展 起來以後,實證的方法大行其道。由於希臘開創的真善不分傳統的 影響 ,實證方法向 社會 科學中傳播,這大大促進了關於社會知識的科學化。然而,正所謂物極必反。由於忽略了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的不同,社會科學患上了實證病。其不良後果之一就是社會科學中的價值相對主義在實證主義旗號下的復活。這告訴我們一個道理,學術 研究 的方法應當與學科性質相適應。再好的方法,如果用錯了地方,也會適得其反。

  出於這樣的考慮,愚以為,討論法學方法首先要給法學以正確的學科定位。而法學的學科定位又與科學觀息息相關。讓我們從科學觀談起。

  科學大概有三大要件:概念、邏輯、實驗。缺乏其中任何一項的科學都不是真正的科學。在西方,前兩項在古希臘已經存在。但由於缺乏實驗,真正的科學在古希臘是沒有的。在中世紀,實驗科學的開拓者們並沒有像他們的繼承者那樣幸運,他們不得不偽裝成瘋子,以逃避宗教與世俗的仇視和迫害。經過幾個世紀的努力,科學才取得了合法性。起初,科學只是眾多話語系統中的一支,到後來,她逐漸取代了神學的話語壟斷地位,成為最具權威性的話語系統。就像在中世紀許多話語都以神學的面貌出現以期取得權威一樣,在實驗科學取得決定性的勝利以後,許多話語都以科學的面貌出現。各種意識形態在最積極之列。這使得科學的概念模糊了。最典型的要數19世紀初法國以塔西為代表的意識形態學派。這一學派將意識形態稱為“思想科學”。在塔西其時,這一思潮的影響並不大,拿破崙就對塔西的意識形態 理論 表示蔑視。他輕蔑地稱“意識形態學派”為“意識形態者”,認為塔西等人只是一批對 政治 現實盲然無知的不切實際的教條主義知識分子。[1]但隨著實驗科學的威名日隆,將各種思想科學化竟成不可阻擋之勢。各種思想的論爭成為搶佔科學殿堂之爭。與此並存的、作為它的對立面的就是實證主義。實證主義旨在維護科學的純潔性,他們強調只有實證的學問才是科學的。在馬克斯·韋伯 時代 的西方,實證主義已取得了決定性的勝利。“科學與價值無涉”已為大多數人所接受。“今天還有誰會相信,天文學、生物學、物 理學 或化學,能教給我們一些有關世界意義的線索?……自然科學家總是傾向於從根底上窒息這樣的信念,即相信存在著世界的‘意義’這種東西。”[2]馬克斯·韋伯的價值中立理論其實是較公允的,他在堅持科學的實證主義立場的同時,強調科學對價值 問題 應當有所剋制,這實質是將社會科學的科學性保障轉向方法論。在 現代 西方,一個科學的結論和一個價值的言說或一個真的描述和一個善的理論的區別為學界大多數人認同。

  與此同時, 中國 也發生了一場幾乎是與西方同樣主題的討論:以張君勵為代表的新儒家同丁文江等人關於科學與人生觀關係的討論。張主張人生觀應當由玄學實際上是由儒學去解決。丁則主張科學應當解決人生觀的部分問題。這時候,以真理的代言人自居的一些人出來作裁判:張固然是唯心主義,丁以及包括較公允的梁啟超、胡適之等均成了折衷主義。他們宣稱,科學當然可以解決人生觀問題,而且這可以在物質世界中找到根據。[3]這一思潮設定的任務不是維護科學的尊嚴與權威,而是以科學的名義強化新的思想權威,這就使對同一問題的討論得出了與西方正相反的結論:意識形態的權威,這個新的權威恰恰是在科學的大旗之下的。科學替代傳統的“天”成了價值權威的淵源,這個“科學”的靠山則是實實在在的“物質”,在社會中就是“物質生活條件”。進一步要問,誰是這個註定一言不發的“物質生活條件”的代言人呢?當然是“物質生活條件”的支配者。這就是中國的邏輯。因此,上世紀初那場發生在中國的希臘式的諸神的戰鬥並未能維持多長時間,一旦有一神在物質上戰勝了他的敵人,真正意義上的戰鬥便告結束。於是,新的統治者就成了科學的源泉,一切統治思想都是科學的、不容懷疑的。科學成了正統的代名詞,科學成了清除不同思想的利器。由此可知,與西方正相反,在中國取得勝利的是意識形態而不是實證主義,實證主義在中國成為謬誤的代名詞。

  上述描述告訴我們,科學這一概念在漂洋過海來到中國以後便患上了意識形態綜合症,它承擔了太多的意識形態重任。這使得國人的科學概念大大地寬於西方人,且不說相對於持狹義科學觀的英美人,就是相對於主張廣義科學觀的德國人來講,也是大大地寬的。①且這個中國式的科學的外延是不斷擴充套件的。在陳獨秀那裡,他是明確把 哲學 的本體論排除在科學之外的,他的科學中有哲學,但不是哲學的全部,只包括哲學中的唯物史觀。[3]但是現在,哲學完全成了科學的不容懷疑的成分,哲學甚至成了“科學的科學”,是評價一種理論是否科學的標準。只要是權力者的宣示,都以科學名之。這就是Merriam-WebstersCollegiateDictionary所說的貶義的科學主義或唯科學主義。②唯科學主義的方法論結果便是從權威出發的、解經方法成為主導的方法,依據這一方法,在研究之前結論已經產生———這就是權威早已認定的結論,一切所謂的研究只不過是在經典中尋章摘句,一切所謂的結論只不過是權威的複述或演繹。因此,真正意義的學術研究***社會知識領域***與學術爭論便告結束,代之以各種形式的語錄仗甚至是政治棍棒。

  據當代學界的共識,科學的首要含義是方法意義的———實證的方法。除了方法意義以外,科學還指一種與信仰相對的精神,一種科學的實證精神、理性精神、臻美精神,本身具有普遍性、公正性、無私利性、有條理的懷疑的精神氣質;由此衍生出獨立性、獨創性、異議、自由、寬容、公正、人的尊嚴和自重。

  本著方法和精神意義上的科學觀,我們可以把科學分為自然科學、社會科學、規範科學、人文科學。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追求的是真,規範科學追求善,人文科學追求美。只有追求真的學問才是科學,追求善的是倫理學,追求美的是美學。

  這一 分析 架構中的法學是什麼呢?這一問題的回答與人們對法學的定義有關。德國的法哲學家德來爾***RalfDrEier***說:“法學的用語在德文的語言使用上,雖有爭議,但是通常是賦予廣義的,廣義的法學不僅涵蓋了 法律 科學,還包括法官的、以及法律諮詢的法律實務。”狹義的法學專指法律理論。艾瑟***Jo sefEsser***則將法學區分為法律知識和科學。“知識還算不上是科學。知識欠缺對個別表象所以發生的全觀、各種關聯和法則的理解。”[4]拉德布魯赫則認為,“我們有三種觀察法律的方式:涉及價值的觀察,即將法律看作文化事實———法律科學的本質在於此;其次是帶著評價的觀察,即把法律視為文化價值———這是法哲學的特徵;最後是超越價值的觀察,即觀察法律的本質或無本質———這是法律宗教哲學的任務。”凱爾森認為:“由於法律科學對人的行為的認識,只限於法律規範的 內容 ,亦即限於法律規範規定範圍內的行為,因此,法律科學呈現的是對於行為構成要件的規範意義的說明。”[4]也有學者認為法學可分為法價值論、法 歷史 哲學、法方法論三界。[5]由此可見法學的範圍歷來是十分廣的。

  在我國大陸的學術傳統中,法學包含了以法律為研究物件的所有知識體系。這一廣博的知識體系中包括了法的理論知識、法律史知識、法律資訊知識、適用法律的知識等等。在唯科學主義的時代氛圍裡,這一切都是科學。在方法論方面,法學的方法便與其他學科的方法沒有區別。①事實上,法學這一知識體系的內容是跨學科的。法醫學是自然科學,偵查學的許多內容也屬於自然科學,法律邏輯屬邏輯學,法學作為知識體系的主幹屬於規範科學,而不是社會科學。除了規範科學的成分以外,法學也有社會科學的成分。這就是法學中有關 經濟 分析的成分,及其他可以實證的、量化的成分。法學不僅是科學的知識體系,而且還是一門技術,技術的主要成分不是真假,也不是善惡,而是實用。對於法學來說,這個實用不是為任一法律主體所用,而是為追求正義、為實現公平所用。

  法學的跨學科特點決定了法學方法的特點。

  首先,法學的主要方法是價值評價,而不是實證分析。因為法學的主幹是規範科學,規範科學追求的是善,它的任務是公平規範地發現與評價,其首要方法自然只能是價值評價。古羅馬人將法學定義為“公平善良的 藝術 ”是十分妥貼的。對於法學,對於法律,我們首先要問的不是科學與否,而是正當與否、公平與否。作為規範科學的法學,它的主要方法應當是價值評價。法學的價值評價與一般倫理學的價值評價有所不同,法學的價值評價除了一般倫理學的價值評價方法以外,更多的是規範的評價,這是建立在規範等級之上的價值評價。

  其次,實證 方法 也是法學的重要方法。這是因為法學也具備 科學 的方面。法學的科學方面主要是方法與精神。當然,法學也有“ 社會 科學”意義上的科學成分。法學的科學方面包括:***1***法學中有關史的 內容 以及有關 法律 資訊知識的部分。史和法律資訊要求的是真,主要使用實證的方法。用實證的方法尋求法律存在與 發展 的真實面貌與常態,尋求法律的真實資訊。***2***應然規範建構中的經驗基礎部分,以及法律實踐的描述與 總結 部分。這部分要求真實地敘述人類的經驗,以作為建構合理規範與評價法律的經驗基礎。***3***規範的建構與評價部分的內容。這要求適度的價值中立,貫徹的是一種實證的科學精神。所謂“適度中立”是指作為價值 研究 的一種要求,完全的價值中立是不可能的,而完全以自己的價值代替一般價值又是允許的。因此,法規範的建構與評價必須在體認人類基本價值的基礎上,進行價值建構,同時在價值寬容的基礎上進行價值批評。這些法學的科學部分適用的方法就是實證的方法。實證方法又可分為社會實證、 經濟 實證、邏輯實證,價值 分析 也可依其基本立足點及涉及的領域分為 政治 的、經濟的、社會的、文化的等等。應當指出,實證分析與價值分析也不是完全無關的,實證分析的物件可以是價值 問題 ,或者說,我們可以對價值問題進行實證的研究。

  其三,法學不僅有科學意義上的方法,還有技術意義上的方法。因為法學不僅研究規範的正當與否,不僅研究法律的 歷史 與常態和實際社會效果,即法學不僅僅是認識***分析也是認識***與建構規則,不僅僅是發現真理,描述實在。一句話,法學不僅是科學,還是一門指引人們行為的手冊,是一門技術。②它源於法律問題的特殊性。因為法律是一個關涉人際關係的高度職業化的知識體系,這個知識體系的最終目的是從事法律實踐或 影響 法律實踐。法律實踐是一種特殊的實踐,它的目的在於善,這就需要有一套追求善的特殊技術。由此決定了法學特殊的方法:法律實踐的方法、法律操作的方法。這一方法不同於前面所說的價值評價的方法與實證的方法。實證方法和價值評價方法都是認識的方法,實證的目的在於正確描述法律,在於認識法律是什麼,法律怎麼樣;價值評價的方法在於尋找良法的標準,在於認識善,在於認識應然的法。作為技術的方法是實踐的,是從事法律事務的方法。這已越出了傳統方法論的範圍。作為技術的方法包括與立法行為、行政行為、司法行為相關的方法,以及其他法實踐行為的方法,這裡的方法表現為在相關領域中追求善的規範。例如:立法方法、法解釋方法、法規範選擇方法、法事實認定方法、法推理方法、法辯論方法,甚至合同的製作方法、法律的起草方法等等。

  其四,方法論是法學的重要內容。由於法學的方法不同於其他學科的方法,也由於方法在法學中的特殊地位,方法學問就成為法學的重要組成部分。有的學者將法學分為法 哲學 、法歷史哲學和法學方法論,這是很有見地的。

  上述法學方法可以一分為二:作為科學的方法和作為技術的方法。如果從方法問題的抽象性程度來劃分,法學方法問題可以分為三個層面:首先是作為方法論的方法,這是方法本身的學問,或關於方法的方法。它研究方法問題和法學方法的一般知識,研究方法的本體問題,研究 自然 科學方法和社會科學方法的異同,研究在追求真理的道路上何種方法是不可取的,研究方法寬容的哲理,研究法學方法的內容與特點,等等。二是 理論 研究使用的具體方法以及規範,或作為科學的方法。這一層面上的方法包括實證分析和價值評價兩種,以及這兩種方法的綜合運用或延伸———比較方法。三是法律實踐的方法,或作為技術的法律方法。

  總之,法學是一門十分特殊的學問,它是以規範科學為主幹的一個知識體系,它又兼有社會科學的內容,甚至有自然科學的內容***例如,法醫學就屬於醫學,偵查學有許多物 理學 和化學的成分,法律邏輯則屬於邏輯學***。這一跨學科的屬性決定了法學方法的多元。規範科學的特性決定了它的主要方法是價值評價方法。法學還是介於科學和技術之間的一門學問,因此法學的方法除了科學意義上的方法以外,還有技術意義上的方法,而且法學方法可以說主要是指技術意義上的方法。因此,方法論在法學中佔有特別重要的地位。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學方法論是法學的中心內容之一。如果說近代法學的任務在於建構合理的規範,重塑法律的精神,其核心在於法律本體論和法律價值論的話,那麼, 現代 法學的首要任務就在於這一價值的實現。因此,現代法學的核心就在於方法論。這從西方法學的方法論轉向中可以得到確證。

  作為技術的法律方法。

  近年來國內法學界一部分學者開始關注法律方法問題,那麼什麼是法律方法呢?據討論者解釋,是指法律職業者共同體或法律人***lawyer***所特有的進行其職業活動的方法,包括思維方法和工作方法。而廣義上的法律職業者應包括立法工作者、司法工作者和從事法學研究與 教育 的教學科研人員。因此,廣義上的法律方法應包括立法的方法***如法律移植的方法、法律的社會調查方法、法律的清理和編篡方法***、司法的方法***如法律推理方法、法律解釋方法、法庭調查方法和法庭辯論方法***和從事法律研究與教育的方法,即法學方法。這顯然超出了當前的討論範圍,因為這一討論似乎集中於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釋,而這主要是司法的方法,即法官和律師們在適用法律時的方法。它屬於狹義的法律方法問題。本文感興趣的不是這些有關法律方法問題的範圍,而是法律方法的性質和歸屬。也就是說它與法律是什麼關係?是法律本身的問題還是法律之外的問題?如果是法律的一個構成部分,那麼它屬於哪個部分?

  經過初步思考,筆者得出的基本認識是,法律方法從表面上看或從分析法學的觀點看主要是法律的適用問題,但從社會法學的觀點看它是法律的執行問題,而且是法律的一個重要的構成部分。得出這個沒有巨集大的理論作指導,是積沙成塔,理論不構築在本土司法實踐和歷史、傳統及文化的熱土上,只能是痴人說夢。在這裡,對法律的共同信仰是構築法制大廈的粘合劑和靈魂。而法官理論層次和法律方法運用水平的提高必然增強其正確理解和解釋法律的能力。

  [ 參考文獻]

  [1]郭仁孚。曼漢與康樂勒在意識形態研究上的突破與貢獻[J].東昊政治學報,2002,***14***。

  [2]馬克斯·韋伯。學術與政治[M].馮克利,譯。上海:三聯書店,1998.33。

  [3]陳獨秀。科學與人生觀序[J].新青年,1923,***3***。

  [4]轉引自:陳妙芬。法學可能純粹嗎?[J].月旦法學雜誌,2000,***5***。

  [5]黃建輝。倫理學的法律實踐[J].月旦法學雜誌,1998,***38***。

  [6]龐德。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法律的任務[M].沈宗靈,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4.22-23。

  [7]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M].鄧正來,等譯。北京:華夏出版社,1987.487-488。

  [8][臺]王澤鑑。侵權行為法***第1冊***[M].北京: 中國 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56。

  [9][英]戴維·M·沃克。牛津法律大辭典[Z].北京社會與 科技 發展研究所,譯。北京: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875。

  [10]陳金釗。法理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424-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