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命令與決定的區別是什麼

  公文種類繁多,一不小心就可能弄混,鬧出錯誤。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於命令與決定之間的區別,僅供參考!

  2017年公文命令與決定的區別

  一、命令

  命令***令***是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及其負責人頒佈的,是具有強制執行性質的領導性、指揮性的下行公文。從詞義上看,是“使人為事”的意思。“命”還有“嚴肅”的含義,“令”有“告誡”的含義。命令是我國最古老的公文文種之一。

  三國時候曹操為了完成其統一中國的大業,千方百計廣招人才,先後頒佈了《求賢令》、《舉士令》和《求逸才令》等。在我國古代,命令有稱作“誓”、“誥”、“制”、“政”、“策”等的。

  命令***令***是“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釋出行政法規和規章;宣佈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獎懲有關人員;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時所使用的公文。

  二、決定

  決定是行政機關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做出具有規定性、強制性和領導、指導性的公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使用決定時,其內容應為本機關中相對重要的事宜。一般來說,只有事關全域性、政策性強、任務艱鉅、執行時間較長的重要工作,才適合使用“決定”行文。

  1.指揮性決定。也叫部署性決定,多為對重要事項和重大行動做出部署的決定。這類決定政策性強,要求堅決貫徹執行。

  2.法規性決定。指為規範人們的社會行為和國家某一方面的管理工作要求而制定的類似法規的重要決定。

  3.知照性決定。主要指把決定的事項簡要地傳達給有關地區、單位和人員,多數沒有執行要求,少數兼有事項安排。

  4.表彰與處理性決定。指對人或事進行表彰或處理的決定。

  5.更變或撤銷性決定。指對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或有關事項做變更或撤銷處理的決定。

  三、區別

  1、制發單位範圍。 命令的制發單位有明顯要求,範圍小。只有國家領導機關和領導人、國務院各部門,鄉鎮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在他們的本身許可權內可以制發命令。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釋出命令,黨使用的公文沒有命令這種。 決定的範圍廣,上至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下至地方基層部門都可以使用決定。

  2、內容重要性程度不同。 命令內容要很重要,不是重大的政策法規、重大的問題與決策、重大的任務與嘉獎一般不用命令。 決定一般都是較重要的事項,或有重大行動與活動要安排部署。

  3、執行的強制力度不同。 命令一經發布,有關下級機關和人員必須無條件地服從與貫徹執行,決不允許延誤、怠慢甚至違抗。 決定凡決定事項,有關組織、單位和人員要認真貫徹、落實、執行,即使上級做出了很不正確的決定,在上級機關和制發單位未修改之前,有關方面可以提出意見但不能公開對抗,拒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