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表彰人民治安英雄模範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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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

  第一條 為了表彰向危害社會的現行犯罪分子特別是向殺人、搶劫、強姦、爆炸、放火等嚴重犯罪分子進行堅決鬥爭的有功人員,動員全市人民同現行犯罪分子作鬥爭,維護社會治安,保衛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集體利益,保障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順利進行,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對現行犯罪分子進行英勇鬥爭,或當場抓獲罪犯,或協助偵破案件,或揭發犯罪預備,對保衛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作出重大貢獻或屢建功績的,都應當予以表彰。本人要求或工作需要保密的,應當保密。

  第三條 街道、學校、企業、事業、農村社隊、機關、團體等基層單位,對本單位同現行犯罪分子進行鬥爭的有功人員,必須及時進行表揚。功績卓著的,應報區、縣人民政府或區、縣人大會進行審議表彰。區、縣認為應由市表彰的,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大會審議表彰。

  第四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或人大會,對有功人員的表彰,實行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而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根據有功人員的具體事蹟,授予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並可發給適當的獎品或獎金。

  第五條 對有功人員應予表揚而不表揚的單位,應當予以批評,責令改正;拒不表揚的,以失職論處,其上級機關應追究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六條 凡待業人員,在同現行犯罪分子鬥爭中立功的,除按本條例進行表彰外,有關單位應按國家勞動就業政策優先安排其就業。

  第七條 在同現行犯罪分子鬥爭中致傷致殘的,按有關撫卹條例予以撫卹。對於英勇犧牲堪稱烈士的,按1980年國務院釋出的《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為革命烈士。

  第八條 同現行犯罪分子進行鬥爭的立功人員,受法律的充分保護。對立功人員實行報復的必須依法懲處。

  各級政府、政法部門和有關單位,都應重視對立功人員的教育、培養,發揮他們的模範作用。

  第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英雄模範人物

  從“生的偉大、死的光榮”的 劉胡蘭到“捨身炸碉堡”的 董存瑞,從共產主義戰士 雷鋒到“拼命也要拿下大油田”的鐵人王進喜,從“縣委書記的榜樣” 焦裕祿到新時期領導幹部的優秀代表 鄭培民……

  他們的事蹟能夠引導人們深刻理解愛國主義的豐富內涵,激發愛國精神,振奮民族精神,把英雄模範的崇高精神轉化為推動實際工作的強大動力;能夠進一步弘揚社會正氣,樹立學習楷模,引導人們見賢思齊,比學趕幫,陶冶情操,淨化心靈,提升境界,不斷提高廣大幹部群眾的思想道德水平,推動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能夠通過英雄模範的先進事蹟回顧我們黨的光輝歷史,通過光輝歷史昭示中國未來發展方向,引導人們增強對中國共產黨領導、 社會主義制度、改革開放事業、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信念和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