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體器官捐獻條例

  人體器官移植手術進行的前提條件是充足的人體器官供應,人體器官捐獻是目前各國獲取人體器官的唯一合法途徑。下文是,歡迎閱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人體器官捐獻行為,保障捐獻人的合法權益,倡導捐獻人體器官挽救生命的人道主義精神,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人體器官捐獻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人體器官,是指身故後仍然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臟、肺臟、肝臟、腎臟、胰腺等人體器官。

  第三條 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

  本市鼓勵捐獻人體器官。有關單位和個人對捐獻人體器官的行為,應當給予支援。

  分配和利用捐獻的人體器官應當遵循科學、公平、公正的原則,並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衛生、民政、交通、公安、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採取措施,積極支援人體器官捐獻工作。

  第五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開展人體器官捐獻公益宣傳,促進形成有利於人體器官捐獻的社會氛圍。

  第六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紅十字會宣傳人體器官捐獻的意義,普及人體器官捐獻的科學知識,推動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開展。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市紅十字會對在人體器官捐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組織職責

  第八條 市人體器官捐獻委員會負責人體器官捐獻的組織協調和推動工作。

  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體器官捐獻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紅十字會負責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動員、捐獻登記、捐獻見證、捐獻頒證、人道救助、緬懷紀念等工作。

  第九條 市紅十字會應當在紅十字會組織和醫療機構的人員中選定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

  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應當品行端正,熱心公益,瞭解人體器官捐獻的相關知識,並具有相應的溝通協調能力。

  市紅十字會對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應當進行培訓,統一登記註冊,頒發證件,並對其開展業務予以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 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負責人體器官捐獻的知識普及、宣傳諮詢、資訊報送,與具有捐獻意願的人員及其親屬溝通交流,參與人體器官捐獻者的緬懷紀念活動。

  第十一條 本市醫療機構應當積極支援開展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宣傳人體器官捐獻科學知識,及時向市紅十字會提供相關資訊。

  第三章 捐獻登記

  第十二條 市紅十字會及其委託的區縣紅十字會是人體器官捐獻的登記機構。

  人體器官捐獻登記機構應當將其聯絡地址、***等資訊向社會公佈。

  第十三條 市紅十字會建立並完善人體器官捐獻登記系統。

  人體器官捐獻登記系統應當包括人體器官捐獻的捐獻登記、器官獲取、器官分配、器官移植等相關資訊。

  第十四條 捐獻人體器官應當由本人以書面形式表示捐獻意願,並向人體器官捐獻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手續。人體器官捐獻登記機構、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應當協助其完成捐獻登記。

  捐獻意願登記後,市紅十字會應當為捐獻意願表達人頒發人體器官捐獻登記證。

  第十五條 捐獻意願表達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應當尊重捐獻意願表達人的捐獻意願。

  第十六條 捐獻意願登記後,本人可以要求變更或者撤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及時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捐獻意願登記後,本人有權查詢人體器官捐獻登記系統中的本人登記情況,登記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七條 生前未明示不捐獻人體器官的人身故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書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獻該死者的人體器官。

  以前款規定形式捐獻人體器官的,有關捐獻資訊應當記入人體器官捐獻登記系統。

  第四章 權利保障

  第十八條 捐獻意願表達人和捐獻者的捐獻意願、捐獻行為、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和社會尊重。

  第十九條 捐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在病情救治需要接受人體器官移植時,可以優先排序。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及相關醫務人員應當對捐獻者遺體進行符合倫理原則的醫學處理,尊重捐獻者的尊嚴。

  第二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免除捐獻者的喪葬費用,併為喪葬事宜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二條 市紅十字會應當向捐獻者親屬頒發人體器官捐獻榮譽證書,設定捐獻者紀念設施,定期組織開展悼念活動。

  第二十三條 市紅十字會可以設立人體器官捐獻救助基金,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用於救助經濟困難的捐獻者家庭。

  紅十字會及相關單位根據需要,應當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捐獻者親屬給予必要的關懷和幫助。

  第二十四條 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醫務人員依法開展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援和協助,並提供便利條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人體器官捐獻登記機構和醫療機構的人體器官捐獻及相關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市紅十字會應當將人體器官捐獻的登記資訊、完成捐獻的資訊和相關工作情況,定期向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將有關器官獲取、器官移植等資訊及時報告市紅十字會。

  第二十七條 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紅十字會、相關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與人體器官捐獻相關的資訊和資料予以保密。

  第二十八條 市紅十字會的人體器官捐獻登記工作、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向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司法部門舉報涉及人體器官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查處,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親屬之間捐獻活體器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捐獻資訊應當納入人體器官捐獻登記系統。

  捐獻人體角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條 捐獻意願表達人在辦理人體器官捐獻登記的同時,表達捐獻遺體意願的,紅十字會應當一併辦理捐獻遺體登記相關事宜。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人體器官捐獻的作用

  為進一步規範人體器官移植,保障人民群眾的健康權益,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衛生部25日在上海聯合宣佈啟動建立人體器官捐獻體系,並在我國10個省、市開展人體器官捐獻試點工作。

  中國人體器官捐獻體系由國家和省***區、市***兩級人體器官捐獻組織機構構成。國家級人體器官捐獻組織最高領導機構為中國人體器官捐獻委員會,由中國人體器官捐獻辦公室、中國人體器官獲取組織和中國人體器官捐獻專家組構成。省級人體器官捐獻組織領導機構為省級人體器官捐獻委員會,由省級人體器官捐獻辦公室、省級人體器官獲取組織和省級人體器官捐獻專家小組構成。

  鑑於人體器官捐獻的複雜性,為積極穩妥地推動此項工作的開展,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衛生部商定首先在天津、遼寧、上海、浙江、山東、廣東、江西、廈門、南京、武漢等10個省、市啟動人體器官捐獻宣傳、動員和器官分配試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