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大代表和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委員提案辦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和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委員提案辦法是怎樣的一個內容呢?下文是小編收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辦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和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委員提案辦法,歡迎閱讀!

  北京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和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委員提案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及時辦理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和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以下簡稱政協***委員提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各區、縣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和政協委員提案,均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是指全國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需由市人民政府辦理的書面建議、批評和意見***以下簡稱建議***。

  本辦法所稱政協委員提案,是指全國政協委員、市政協委員向本級政協全體會議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需由市人民政府辦理的書面意見和建議***以下簡稱提案***。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辦理建議、提案工作,在市長領導下,由常務副市長分管,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具體組織、指導、檢查、催辦。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辦理建議、提案工作,由其主要負責人負責,辦公室主任分管,並指定部門或者工作人員具體負責。

  第四條承辦建議、提案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承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度,嚴格處理程式,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認真研究辦理,並負責按期答覆。

  第二章建議、提案的交辦

  第五條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根據建議、提案內容和有關單位的職責分工,提出交辦意見,並報請市人民政府決定後,交承辦單位辦理。

  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根據建議、提案內容和有關單位的職責分工,確定承辦單位,交承辦單位辦理;對重大、疑難、複雜的建議、提案,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提出交辦意見,報請市人民政府決定後,交承辦單位辦理。

  建議、提案需要兩個以上單位辦理的,應當確定主辦單位和會辦單位或者分辦單位。

  第六條承辦單位收到建議、提案後,對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的建議、提案,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書面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說明情況,經同意後退回。承辦單位不得滯留或者自行轉辦。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對承辦單位退回的建議、提案,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另行交辦。

  第三章建議、提案的辦理

  第七條承辦單位辦理建議、提案,應當注重辦理質量,具有針對性,講求實效。

  承辦單位對應該解決而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應當儘快解決;對應該解決但一時難以落實解決措施的問題,應當先向代表如實說明情況,明確辦理時限;對確實不能解決的問題,應當充分說明原因。

  第八條承辦單位應當自建議、提案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完畢,並予以書面答覆;對問題複雜在三個月內辦結有困難的,應當書面報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商有關部門同意後,在三個月內先向代表、委員做出階段性書面答覆,並自建議、提案交辦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完畢,同時予以書面答覆。

  第九條承辦單位在收到建議、提案後,應當確定具體承辦責任人員。建議、提案綜合性強、涉及面廣、辦理難度大的,應當由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研究辦理;確有必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直接研究、協調辦理。

  第十條建議、提案由兩個以上單位會同辦理的,主辦單位負責與會辦單位協商,提出辦理意見;會辦單位應當與主辦單位密切配合,並在收到建議、提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主辦單位提交會辦意見;主辦單位綜合各會辦單位的意見後,提出辦理意見答覆代表、委員,並將書面答覆抄送會辦單位;必要時,會辦單位應當與主辦單位共同聽取代表、委員的意見,聯名書面答覆。

  建議、提案由兩個以上單位分別辦理的,各分辦單位應當密切配合,相互支援,主動做好協調工作,分別答覆代表、委員。

  第十一條承辦單位在辦理建議、提案過程中,應當及時同代表、委員聯絡,認真聽取代表、委員的意見。需要與代表、委員當面溝通時,承辦單位應當派相關負責人蔘加。

  代表、委員聯名提出的建議、提案,承辦單位可以只徵求領銜代表、第一提案者的意見。

  第十二條承辦單位辦理建議、提案的書面答覆,應當符合規定的格式,由承辦單位主管負責人簽發,並加蓋本單位公章。

  第十三條承辦單位答覆建議、提案辦理情況時,只負責答覆代表、委員本人。

  第十四條代表、委員要求為本人和當事人保密的,或者所涉及的處理物件有可能對代表、委員和當事人的安全構成威脅的,承辦單位應當為代表、委員和當事人保密。

  第十五條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的書面答覆,由承辦單位在徵求代表、委員意見,並在取得代表、委員同意或者理解後,報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答覆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答覆代表、委員,並抄報國務院辦公廳、全國人大會辦公廳、全國政協提案委員會。

  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應當在徵詢代表、委員的意見後,做出書面答覆,但代表、委員不要求徵求意見即可答覆的除外。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的書面答覆,由承辦單位送達代表或者領銜代表、委員或者第一提案者,並報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同時報送市人大會代表聯絡部門、市政協提案委員會。

  第十六條承辦單位承諾代表、委員在期限內解決的問題,應當認真組織實施,解決後再次答覆代表、委員;因情況變化未能解決的,應當形成書面報告,經主管負責人稽核簽發後向代表、委員通報情況,說明原因,並報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同時報送市人大會代表聯絡部門、市政協提案委員會。

  第十七條建議、提案的原件、覆文稿件以及辦理過程中的其他有關材料,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存檔。

  第四章辦理建議、提案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應當對承辦單位的辦理工作進度和質量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通報檢查結果。

  第十九條代表、委員對辦理結果不同意,需要再次辦理的,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承辦單位重新研究辦理。承辦單位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辦理完畢,並答覆代表、委員。

  第二十條對辦理建議、提案敷衍塞責,超出辦理時限,或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單位及個人,由有關機關根據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區、縣人民政府辦理本級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06年1月10日起施行。

  ***4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號令釋出的《北京市人民政府辦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和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委員提案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工作任務

  政治協商

  政治協商是對國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進行協商和就決策執行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協商。中國政協的政治協商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的重要體現。

  民主監督

  民主監督是對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通過建議和批評進行監督。它是參加中國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通過政協組織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的監督,也是中國共產黨在政協中與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之間進行的互相監督。

  參政議政

  參政議政是對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進行協商討論。通過調研報告、提案、建議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中國政協的參政議政是人民政協履行職能的重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