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

  日前,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編辦、工商總局等五部門聯合印發了。的最新內容是如何實施的呢?下文是,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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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推動民辦教育分類管理,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民辦教育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民辦學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公益性導向,堅持立德樹人,對受教育者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設立審批

  第三條 民辦學校分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和營利性民辦學校。民辦學校的設立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批。經批准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發給辦學許可證後,依法依規分類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

  第四條 設立民辦學校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符合地方經濟社會和教育發展的需要。

  第五條 民辦學校的設立應當參照國家同級同類學校設定標準,無相應設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申請設立民辦學校,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和學校設定標準規定的材料、學校黨組織建設有關材料。

  第六條 審批機關對批准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對不批准正式設立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三章 分類登記

  第七條 正式批准設立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到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為事業單位。

  第八條 實施本科以上層次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辦理登記。實施專科以下層次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辦理登記。

  第九條 正式批准設立的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管轄許可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第十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民辦學校,依法依規予以登記,並核發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並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民辦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體現學校的辦學層次和類別。

  第四章 事項變更和登出登記

  第十二條 民辦學校涉及辦學許可證、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上事項變更的,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其中,民辦本科高等學校辦學許可證上除名稱外需核准的其他事項變更,由省級人民政府核准。

  第十三條 民辦學校終止辦學應當及時辦理撤銷建制、登出登記手續,將辦學許可證、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正副本繳回原發證機關。

  第五章 現有民辦學校分類登記

  第十四條 現有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依法修改學校章程,繼續辦學,履行新的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現有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進行財務清算,經省級以下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機構依法明確土地、校舍、辦學積累等財產的權屬並繳納相關稅費,辦理新的辦學許可證,重新登記,繼續辦學。

  第十六條 民辦學校變更登記型別的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地方實際制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細則所稱現有民辦學校為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公佈前經批准設立的民辦學校。本細則所稱的審批機關包括縣級以上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本細則所稱的登記管理機關包括縣級以上民政、編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編辦、工商總局負責解釋。

  最新解讀

  1。問:制定兩個細則的背景是什麼?

  答:為深入貫徹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1號***,根據中央要求,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深入研究、反覆論證,制定了《登記細則》和《監管細則》,經黨中央國務院審定後由部門聯合印發。作為操作層面的檔案,兩個細則遵循《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法精神,具體細化了《若干意見》的相關要求,初步構建了上位法律、國務院檔案、部門配套政策相銜接的,相對完整的分類管理改革制度和實施體系,推動中央重大改革戰略部署平穩有序落地。

  2。問:兩個細則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登記細則》共6章18條,著力建立健全民辦學校分類管理分類登記機制,重點解決兩類學校“到哪裡登記”、“如何登記”的問題,規定了民辦學校設立審批、分類登記、變更登出登記、現有民辦學校分類登記等方面的內容。

  《監管細則》共9章50條,著力建立完善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監督管理機制,重點解決營利性民辦學校“能辦什麼學”、“如何辦學”、“如何辦好學”的問題,對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設立、組織機構、教育教學、財務資產、資訊公開、變更與終止、監督與處罰等內容做出制度安排。

  3。問:實行分類管理後民辦學校如何設立審批?

  答:民辦學校的設立,應當依據新修訂的《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登記細則》具體做出如下規定:一是在程式上,應當依法依規進行審批,經批准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發給辦學許可證。二是在設定標準上,應當參照國家同級同類學校設定標準。三是在申請材料上,應當提交法律法規、學校設定標準規定的材料和學校黨組織建設有關材料。

  4。問:實行分類管理後新設民辦學校如何進行登記?

  答:經審批機關批准正式設立並獲得辦學許可證的民辦學校,《登記細則》規定如下: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有兩種登記情況:一是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有關規定的,到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二是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為事業單位。其中,實施本科以上層次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辦理登記;實施專科以下層次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辦理登記。

  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管轄許可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5。問:實行分類管理後現有民辦學校如何進行登記?

  答:現有民辦學校是指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公佈前設立的民辦學校。實施分類管理後,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學校的,修改學校章程,履行新的登記手續,繼續辦學;選擇登記為營利性學校的,在依法依規進行財務清算、財產權屬確認、繳納相關稅費等程式後,辦理新的辦學許可證,重新登記,繼續辦學。

  民辦學校變更登記型別的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地方實際制定。

  6。問:如何保證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社會主義辦學方向?

  答:無論是非營利性還是營利性民辦學校,都必須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監管細則》從四個方面提出要求:一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對受教育者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二要堅持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定、黨的工作同步開展。三要切實加強黨組織建設,強化黨組織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領作用,在事關學校辦學方向、師生重大利益的重要決策中發揮指導、保障和監督作用,推進“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監事會中應當有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四要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強思想政治理論課和思想品德課教學,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引導師生員工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7。問:申請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細則》對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申請設立做出如下具體規定:一是在設定標準上,參照國家同級同類學校設定標準。二是在設立程式上,一般分籌設、正式設立兩個階段,籌設期內不得招生。籌設、正式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提交相應的材料。三是在審批原則上,應當堅持高水平、有特色的導向。設立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應當納入地方高等學校設定規劃。學校註冊資本數額要與學校類別、層次、辦學規模相適應。四是在舉辦者資質上,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具備與舉辦學校的層次、型別、規模相適應的經濟實力。社會組織在法人資格、信用狀況、法定代表人等方面,個人在國籍、住所、信用狀況、犯罪記錄、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等方面,應當符合規定條件。五是在登記程式上,經審批機關批准正式設立並頒發辦學許可證的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8。問:對營利性民辦學校設立的組織機構有哪些規定?

  答:營利性民辦學校組織機構的設立,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監管細則》從三個方面做出了規定:一是明確了學校的主要組織機構。營利性學校應當建立董事會、監事***會***、行政機構、黨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等機構,學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者校長擔任。二是提出了學校組織機構的人員要求。監事會中教職工代表不得少於1/3,有犯罪記錄、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者不得在董事會、監事會、行政機構任職,一個自然人不得同時在同一所學校的董事會、監事會任職等。三是對學校黨組織參與決策做出專門規定。推進“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監事會中應當有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以確保黨組織在重要決策中發揮指導、保障和監督作用。

  9。問:如何保障營利性民辦學校教育教學質量?

  答:為切實保障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監管細則》做出了六個方面的規定:一要堅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終把培養高素質人才、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統一。二要以培養人才為中心,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增強受教育者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實踐能力。三要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強思想政治理論課和思想品德課教學,引導師生員工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四要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設定專業、開設課程、選用教材、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五要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招生工作,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其中,本科高等學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六要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學校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聘任教師,加強教師師德建設和業務培訓,依法保障教職工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

  10。問:如何規範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財務及資產管理?

  答:《監管細則》對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財務及資產管理主要規定如下:一要依法執行財務會計制度,獨立設定財務管理機構,統一學校財務核算。二要建立健全財務內部控制制度,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三要營利性民辦學校按學期或者學年收費,收費專案及標準應當公示。四要實行財務專戶管理制度,學校收入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保障學校教育教學和建設發展需要。黨建、思想政治和群團組織等工作經費納入學校經費預算。五要落實學校法人財產權,辦學結餘的分配應當在年度財務結算後進行。六要建立健全風險防範、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警處理機制。

  11。問:如何完善營利性民辦學校資訊公開規定?

  答:要求營利性民辦學校資訊公開是加強社會監督的有效方式。《監管細則》主要採取了三個方面的措施:一是建立資訊公開制度及資訊公開保密審查機制,保證各方面安全穩定。二是資訊公開內容和方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三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企業資訊管理要求,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示年度報告、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用資訊。

  12。問:營利性民辦學校發生變更或終止該如何辦理?

  答: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及其他重大事項變更,應當在依法保障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師生員工切身權益的前提下,依法依規辦理。一是應當由學校董事會通過後報審批機關審批、核准。其中,營利性民辦本科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名稱變更事項,須由教育部審批;其他變更事項,由省級人民政府核准。二是在審批機關審批、核准後,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出登記手續。三是學校黨組織應當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上級黨組織應及時對學校黨組織的變更或者撤銷作出決定。四是學校應當制定實施方案和應急工作預案,並按隸屬關係報學校主管部門備案。五是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財產清償、撤銷建制、登出登記、繳回證照和印章等一系列程式。

  13。問:如何監督和規範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辦學行為?

  答:《監管細則》規定,各級教育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對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辦學行為進行監督與管理。主要採取以下幾方面的措施:一是建立健全年度檢查、年度報告公示、資訊公開、資訊公開保密審查等工作機制。二是加大對教學質量、招生和學籍、證書發放等環節的監管力度。三是通過實施審計、建立監管平臺等措施,對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財務資產狀況進行監督。四是針對營利性民辦學校可能出現的七種違法違規辦學行為,規定了處罰主體和處罰措施。五是明確民辦學校舉辦者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負面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