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務員登記實施細則
當今社會,政府職能不斷擴大,政府在社會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隨著經濟全球化、新技術、新知識的出現對政府的行政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公務員又是政府的主要的人力資源,因此提高公務員的能力是提高政府行政效率的有效途徑,而對公務員進行培訓是提高公務員實際工作能力的根本途徑。今天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就是:湖北省公務員登記的實施細則。具體內容如下,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加強公務員管理,規範公務員登記工作,確保公務員法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和《湖北省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公務員登記應嚴格按照中央頒發的《公務員範圍規定》和《公務員登記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列入公務員範圍、符合公務員條件的工作人員,依法予以登記後方可確定為公務員。
第三條 公務員登記工作採取各機關統一組織的形式,實行逐級負責制,由各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條件、程式確定登記物件,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後,填寫中央統一制定的《公務員登記表》,報稽核、審批及備案機關。
第四條 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且在編在職的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列為公務員登記物件並依法予以登記。
《公務員登記實施辦法》明確規定暫緩登記的人員暫緩登記,符合登記條件後,按規定予以登記。
《公務員登記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不予登記的人員不予登記。
第五條 公務員登記物件的確定程式:
省、市***州***機關由所在機關***單位***幹部人事部門結合實行編制實名制和定編定崗到人,提出擬登記人選,嚴格審查條件後,確定公務員登記物件;
縣級及以下機關由所在機關***單位***幹部人事部門結合實行編制實名制和定編定崗到人,提出擬登記人選,經所在機關***單位***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後,確定公務員登記物件。
第六條 公務員登記的工作程式:
***一***所在機關確定登記物件,填寫《公務員登記表》,報稽核機關;
***二***稽核機關審定後,提出具體意見,報審批機關;
***三***審批機關簽署意見,需要備案的報備案機關;
***四***履行了登記審批、備案手續後,《公務員登記表》裝入公務員檔案;
***五***錄入公務員管理資訊系統。
第七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管理許可權依法履行登記手續:
***一***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部門作為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登記的稽核、審批、備案工作:
1、省級黨的機關,人大、政協機關,審判、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公
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幹部人事部門確定登記物件,填寫《公務員登記表》,所在機關稽核,報省委組織部審批;
省級行政機關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幹部人事部門確定登記物件,填寫《公務員登記表》,所在機關稽核,報省人事廳審批。
2、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確定登記物件,填寫《公務員登記表》,省級垂直管理機關稽核,報省人事廳審批;
3、直管市、神農架林區黨的機關,人大、政協機關,審判、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確定登記物件,填寫《公務員登記表》,市***區***委組織部稽核,報省委組織部審批;
直管市、神農架林區行政機關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確定登記物件,填寫《公務員登記表》,市***區***人事局稽核,報省人事廳審批。
4、市***州***級黨的機關,人大、政協機關,審判、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幹部人事部門確定登記物件,填寫《公務員登記表》,所在機關稽核,市***州***委組織部審批後,報省委組織部備案;
市***州***級行政機關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幹部人事部門確定登記物件,填寫《公務員登記表》,所在機關稽核,市***州***人事局審批後,報省人事廳備案。
5、縣級及以下黨的機關,人大、政協機關,審判、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確定登記物件,填寫《公務員登記表》,縣***市、區***委組織部稽核,市***州***委組織部審批後,報省委組織部備案;
縣級及以下行政機關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確定登記物件,填寫《公務員登記表》,縣***市、區***人事局稽核,市***州***人事局審批後,報省人事廳備案。
***二***領導成員的公務員登記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
1、省委管理和省委委託省委組織部管理的領導幹部的公務員登記,由所在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黨委組織部和所在省級機關幹部人事部門填寫《公務員登記表》,所在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黨委和所在省級機關稽核,報省委組織部審批。
2、市***州***委管理和市***州***委委託市***州***委組織部管理的領導幹部的公務員登記,由所在縣***市、區***黨委組織部和所在市***州***級機關幹部人事部門填寫《公務員登記表》,所在縣***市、區***黨委和所在市***州***級機關稽核,市***州***委組織部審批,報省委組織部備案。
3、直管市、神農架林區黨委管理和市***區***委委託市***區***委組織部管理的領導幹部的公務員登記,由所在鄉鎮***街道***黨委和所在市***區***級機關填寫《公務員登記表》,市***區***委組織部稽核,報省委組織部審批。
4、縣***市、區***黨委管理和縣***市、區***黨委委託縣***市、區***黨委組織部管理的領導幹部的公務員登記,由所在鄉鎮***街道***黨委和所在縣級機關填寫《公務員登記表》,所在縣***市、區***黨委組織部稽核,市***州***委組織部審批,報省委組織部備案。
第八條 登記審批、備案的內容包括:登記審批及備案說明,申請登記的專項工作報告、國家行政編制數、領導職數、非領導職數等有關材料以及實有人員數、登記人員數、
暫緩登記人員數、不予登記人員數,登記、暫緩登記人員名單等。各縣***市、區***上報審批或備案的登記工作事項,要經黨委會討論決定。
第九條 各地各部門要加強對登記工作的督查指導,嚴肅登記工作紀律。對不按國家行政編制限額和規定條件、程式登記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宣佈無效,並責令按照規定予以糾正;對在登記過程中違反工作紀律、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和省直機關及省垂直管理部門要按照本細則,結合實際,制定公務員登記工作方案,報省貫徹實施公務員法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備案。
第十一條 本細則所稱國家行政編制,是指由中央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下達給各地各部門的行政編制。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湖北省公務員登記若干具體問題處理意見一
***鄂組通[2006]4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公務員法實施工作的有關規定,對我省公務員登記工作中的部分具體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違規進人”的政策界定問題
根據中組部辦公廳、人事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公務員登記工作中有關問題的的答覆意見]的通知》***簡稱組廳字[2006]16號,下同***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全省“違規進人”的時間界限定這2003年10月。對2003年10月以後,未經“凡進必考”進入機關的主任科員及以下非領導職務人員,一律不予登記,各地各部門要認真清理,並採取措施逐步清退。
對1998年至2003年10月期間,經組織、人事部門辦理手續進入機關時擔任主任科員及以下非領導職務人員,也要進行清理,結合公務員登記認定身份。對這批人員,已進行公務員過渡的稽核公務員過渡表;由市***州***組織人事部門考試錄用的稽核公務員錄用審批表;經組織人事部門調入機關的稽核幹部調動表和國家公務員***幹部***身分審批手續;軍轉幹部稽核轉業審批表;國家統招統分的大中專畢業生稽核畢業生分配登記表。凡稽核不符合國家公務員身分認定條件、程式、審批許可權和紀律規定的,應列入違規進人的範圍。
二、機構改革後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離崗退養人員登記問題
根據全國貫徹落實公務員法實施工作會議及組廳字[2006]16號檔案精神,經組織批准自2000年機構改革以來離崗退養目前未辦理退休手續人員,鑑於他們實際已經離開公務員工作崗位,在嚴格審查審批程式和人員條件的基礎上,可將這部分人員與其他在崗公務員分開進行登記、單獨統計,按有關政策規定參加工資套改,達到退休年齡後辦理退休手續。
三、援藏援疆、掛職鍛鍊幹部的登記問題
根據組廳字[2006]16號檔案精神,人事關係原在七類機關且符合公務員條件的人員,在人事行政關係所在單位登記;機關中正在援藏援疆的人員,派出機關未免去其職務的,現任職務按派出機關年任職務和在藏在疆所任職務***註明“援藏”或“援疆”***登記,職務層次按派出機關所任職務登記。
四、內設機構中超領導職數、超非領導職數人員的登記問題
根據中發[2006]9號檔案和人事部部長張柏林同志在全國貫徹落實公務員法實施方案工作會議上的講話精神,要在規定的領導和非領導職數內,確定公務員的職務。對內設機構中超規定領導職數配備的領導和非領導職務人員,在國家行政編制內的予以登記;不在國家行政編制內的,可先按有關政策規定參加工資套改,由各機關調整到國家行政編制內後再辦理登記手續。對超職數配備的領導和非領導職務人員,要逐步調整到規定的職數範圍內。鄂辦文[2006]27號檔案下發後,各機關內設機構中超職數配備的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人員,一律無效。
五、在機關公務員職位上工作的工人登記問題
根據組廳字[2006]16號檔案精神,在機關公務員職位上工作的工人不列入公務員範圍,不予登記。
六、2001年以來從工人中違規提幹人員的處理問題
根據中組部、人事部、中央編辦《關於進一步加強管理嚴肅幹部人事工作紀律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發[2006]88號***的規定,凡2001年8月14日以後的“以工代幹”人員,違規“轉幹”人員,不予登記。
七、根據工作需要,待組織重新安置幹部的登記問題
根據公務員法和中發[2006]9號檔案的精神,對根據工作需要待組織重新安置幹部,由年在單位在國家行政編制範圍內,按照原單位原職務予以登記。在備註欄中註明“待組織重新安置”。
八、人事關係掛靠在機關人員的登記問題
根據組廳字[2006]16號檔案精神,對人事關係掛靠在機關的人員,要根據工作性質重新清理人事關係。對在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尊重個人意願,申請回機關公務員崗位工作且符合公務員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不搞“兩頭佔”。經過單位審批同意停薪留職的人員,按當時的政策處理,不予登記。
九、經批准兼任事業單位領導職務的機關工作人員登記問題
根據組廳字[2006]16號檔案精神,經批准兼任事業單位領導職務的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關係和工資關係在機關且符合公務員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其他情況的,不予登記。予以登記的,《公務員登記表》中“現工作單位及職務”填寫機關內所任職務,同時註明兼任職務。
十、通過公務員考試被安排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登記問題
根據組廳字[2006]16號檔案精神,通過公務員考試被安排到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使
《公務員登記表》。對因工作需要低職高配的人員,採取就高不就低的辦法,按現任職務進行登記,職務層次按高配的職務填寫。
十九、上一級非領導職務兼任下一級領導職務人員在登記中填寫問題
根據組廳字[2006]16號檔案精神,對上一級非領導職務兼任下一級領導職務的人員,在登記中現任職務同時填寫非領導職務和領導職務,職務層次按非領導職務對應的職務層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
二十、機關接收的軍轉幹部職務的填寫問題
根據組廳字[2006]16號檔案精神,機關接收的軍轉幹部按確定的現任職務進行填寫登記,沒有確定職務的,待職務確定後再填寫《公務員登記表》。
二十一、審判、檢察機關中既有法律職務,又有行政職務的工作人員,現職務和職務層次填寫問題
根據組廳字[2006]16號檔案精神,由於審判、檢察機關中的部分人員既有法律職務又有行政職務,在填寫《公務員登記表》現職務一欄時,同時填寫法律職務和行政職務,職務層次按其實際行政職級對應的職務層次填寫。
二十二、人民法院聘任制書記員登記中的填寫問題
根據組廳字[2006]16號檔案以及《中組部、人事部、陽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法發[2003]18號***檔案規定,人民法院在國家行政編制內新招收的書記員實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對這部分人員進行登記時,在《公務員登記表》備註欄中註明“聘任制公務員”。
以上公務員登記適用範圍為省級及以下各級黨委機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各級行政機關、政協各級委員會機關、各級審判機關、各級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各級機關。
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範圍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機關的工作人員登記工作比照上述政策執行。
湖北省公務員登記若干具體問題處理意見二
***鄂組通[2006]68號***
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人員的登記問題
中編[1993]5號、鄂機編[1995]18號對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的機構設定、編制和人員配備都作了明確規定。根據中發[2006]9號檔案精神,對七類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中使用離退休服務人員編制且在職在崗的工作人員***不含工勤人員***,在各級編委核定的機關離退休服務人員編制限額內,符合公務員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在《公務員登記表》“國家行政編制數”欄目內括號註明離退休服務人員編制數。
二、原使用自定政法編制人員的登記問題
根據中發[2006]9號檔案精神,各級政法機關要根據編制管理政策區分使用中央政法專項編制和地方自定政法編制***不含工勤編制,下同***的人員。對使用中央政法專項編制的人
員,按公務員登記政策,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對使用地方自定政法編制的人員,分兩種情況對待:一是已授予警銜的人員,法官、檢察官和審判、檢察輔助人員,進入政法機關前已具有公務員身份或使用行政編制的人員,按照程式調入的人員,已通過公務員考試錄用的人員,軍隊轉業幹部到政法機關未使用政法專項編制的人員,待中央編委補充下達政法專項編制後,按編制數予以登記。二是在上述人員登記後仍的空餘中央政法專項編制時,結其使用地方自定編制的人員經全省統一考試後,按有關的程式在編制內擇優錄用,再予以登記。
三、2000年以來,直接安排在七類機關的軍轉幹部,未使用國家行政編制人員的登記問題
根據中央精神,對於2000年以來***含2006年***,直接安排在七類機關的軍轉幹部,未使用國家行政編制的人員,經同級編制部門備案,在職在崗且符合公務員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在《公務員登記表》備註欄中註明“2***年軍轉幹部”。
四、鄉鎮機關選任制領導人員的登記問題
根據組廳字[2006]16號檔案精神,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對經選舉擔任鄉鎮黨政機關領導職務人員,在任期內且符合公務員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已卸任不在機關任公務員職務的,不予登記。
五、鄉鎮機關聘用制幹部的登記問題
根據組廳字[2006]16號檔案,以及《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關於頒發執行<關於補充鄉鎮幹部實施選任制和聘用制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勞人幹[1987]4號***、《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關於印發<關於做好鄉鎮機關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和參照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組通字[1997]48號***等檔案規定,對目前仍在鄉鎮機關工作且符合公務員登記條件的鄉鎮機關聘用制幹部,予以登記;不符合公務員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
六、鄉鎮綜合配套改革中在機關核定崗位內競爭上崗落崗的原具有國家公務員身份人員的登記問題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鄉鎮綜合配套改革政策,鄉鎮綜合配套改革落崗人員沒有行政編制,未履行公職,不符合公務員登記條件,不能進行公務員登記。為鞏固鄉鎮綜合配套改革的成果,對於鄉鎮綜合配套改革中落崗的原鄉鎮機關在編在職人員***不含工勤人員***,可按競爭上崗時的職務參加工資套改,並以套改後的工資為基數,按原規定的比例發放基本生活費。
七、新錄用公務員中原是機關工作人員的登記問題
根據組廳字[2006]16號檔案,新錄用公務員實行試用期。根據《公務員登記實施辦法》規定,這部分人暫緩登記。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後再進行公務員登記。
八、由組織安排從機關交流到企事業單位任職,未轉工資關係、仍使用機關行政編制人員的登記問題
根據組廳字[2006]16號檔案,由組織安排從機關交流到企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因其
已不在公務員職位,不予登記。這些人員,應按規定辦理工資轉移手續,不得再使用機關行政編制。
九、兼任其他機關領導職務的機關工作人員的登記問題
根據中發[2006]9號和組廳字[2006]16號檔案精神,兼任其他機關領導職務的機關工作人員,符合公務員登記條件的,由其編制、工資和行政關係所在單位申報公務員登記。
十、從其他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調入機關,未辦理工資轉移手續的黨員幹部的登記問題 根據《黨政領導幹部交流工作規定》和幹部人事管理的政策規定,符合調任條件從其他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調入機關任職的黨員幹部,應先辦理工資關係轉移手續,再進行公務員登記。
本處理意見所稱機關,是指按中發[2006]9號檔案規定,納入公務員法實施範圍的“七類機關”。
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機關的工作人員登記工作比照上述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