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印章管理規定

  為嚴密行政公章的使用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制定了本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行政單位印章管理條例

  一、公章範圍

  本規定所稱的公章主要包括:局行政章,局機關各科室章,局屬事業單位章,業務專用章。

  二、公章的刻制、啟用與停用

  1、除由上級機關發放的公章外,統一由辦公室負責制發。

  刻制公章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新成立或更改名稱的單位刻制公章,需填寫書面申請,經局領導批准後,由局辦公室持單位介紹信、機構設定批件及印章式樣到公安機關辦理刻印手續,併到公安部門指定的刻字社刻制。

  局屬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必須刻制業務專用章時,需填寫書面申請,經法制科稽核,局領導批准後,由局辦公室辦理刻制手續。

  2、局辦公室對局屬各事業單位、局機關各科室刻制的公章要進行壓印登記。

  未經發文和壓印登記的不準啟用。

  如擅自啟用造成後果的,將視情追究相關責任。

  3、單位更名、撤銷,須及時將原公章送交局辦公室封存或銷燬。

  對字跡已經模糊或缺損的公章要及時向局辦公室申請更換。

  更換公章不再發啟用通知。

  4、對於因客觀情況造成公章停止使用的,應及時寫明有關情況,經局領導批准同意後,將公章上繳局辦公室。

  三、公章的使用

  1、需要使用局行政章的檔案材料應嚴格履行審批及登記手續,局發文一律憑局領導簽發、審閱的原件用印,其他文字材料需經局領導審閱同意後用印。

  對不符合手續和不合用章要求的,一律不得蓋章。

  下屬單位必須建立相應用章登記制度。

  2、公章保管人是本單位檔案材料蓋章的第一責任人,蓋章時必須經單位負責人簽字同意。

  嚴禁在空白的紙張、表格、信函、證件等上面加蓋局行政章或業務專用章。

  3、局行政章不準攜帶出門或離開辦公室使用,特殊情況必須經局領導同意。

  4、合理使用印章,做到“齊年蓋月”***即印章的左邊緣與落款日期的年相齊,月、日蓋在印章的下面***;蓋章時用力要均勻,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適度,保證印跡端正、清晰。

  四、印章的保管

  1、局行政章由辦公室負責保管,業務專用章由相關單位負責保管,局機關各科室章、局屬事業單位章及業務專用章必須指定專人保管。

  2、公章保管人要切實加強責任心,認真保管好公章。

  防止他人隨意蓋章。

  3、對保管使用不當,擅自使用或亂放公章造成不良後果的,視情追究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