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機關印章管理規定

  黨委機關印章由組織辦保管和使用,政府印章、黨政辦公室印章由黨政辦保管和使用管理,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黨政機關印章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印章社會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找範文就來 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及非常設機構的印章刻制、建檔、變更、繳銷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

  本辦法所稱公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機關、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名稱章和冠以法定名稱的合同、財務、稅務、發票等業務專用章。

  本辦法所稱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是指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找範文就來 、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財務部門負責人的名章。

  第四條公安機關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對印章實行屬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責任制度,確保印章管理安全規範化和資訊科學化。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買賣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條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印章制發,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各級組織、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發機關的印章管理部門開具公函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即辦理並出具準刻證明。

  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憑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成立的批准文字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無上級主管部門的,應當憑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辦理準刻手續的經辦人員,需持刻制單位的委託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人名章準刻手續的,同時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證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刻手續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準刻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需要到外省、市、縣***區***刻制印章的,憑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及有關申請材料,到刻制地同級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

  第十條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應當到公安機關批准的刻制單位刻制;刻制單位將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機關辦理印鑑備案後,方準啟用。

  第十一條需要更換印章的,須公告宣告原印章作廢後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或準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