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局印章管理規定
為維護財政局公章使用的權威性和嚴肅性,規範印章使用管理,制定了相關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印鑑種類
本規定管理印鑑包括局印章***含鋼印、印模,下同***、局機關印章、財務專用章和局長印鑑。
二、用印規定
***一***凡屬局領導簽發的各種公文、憑證、指標單等,由印章保管人直接用印。
***二***凡屬各種需以局名義對外報送資料、稽核材料或需開各類介紹信等,須徵得局主要領導同意後用印。
***三***使用印模,須經批准並辦理登記手續,由業務科室人員現場監印。
***四***除上述以外需用印的,由局長簽字後用印,並填寫《特殊用印登記表》,詳細登記用印人姓名、單位、事由、用哪種印、次數、時間,以備查。
***五***財務負責人掌管財務印鑑,加蓋時要審查有無審批手續,金額是否正確,用途是否符合規定。不得簽發遠期和空頭支票。
三、印鑑使用和保管
***一***局印章和局長印鑑由康潤沁同志負責保管使用。各類印鑑均須存放於加鎖的櫥櫃或抽屜內,用畢上鎖。不得擅自委託他人保管,不得攜帶公章外出辦事。如印鑑保管人出差、休假,由康潤沁同志負責指定人員代管。
***二***各科室不得擅自刻制本規定所列印鑑。增添或更換印鑑,須經局長批准,由辦公室統一辦理。
***三***印鑑的印模及停用的印章,必須準確記載,記檔儲存。如印章被盜、丟失,須立即報告,並向公安部門報案。
四、用印責任
用印須管印人親自承辦,蓋印前要審查文書內容,檢查是否符合用印規定。因用印不當、保管不妥而出現差錯,造成後果的,應追究責任。
五、本規定自修訂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