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福利立法的可行性
動物福利,在我國是一個比較陌生的概念,野生動物保護法律已然施行,但人們只是習慣通過立法把動物作為一種可利用資源或值得保護的瀕危物種來對待。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歡
動物福利法在不同國家和地區有不同的形式。在有的國家和地區,動物福利法是一部綜合的法律,一些亞洲國家就是這樣。而在有些國家,動物福利法是一系列法律,它包括了禁止虐待動物法、保護動物法和各種行業條例,比如牲畜管理法、動物運輸法、實驗動物法案等等。我國動物福利法的結構框架和整體思路尚不明確,相比之下,動物福利立法的條件更加成熟。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動物管理體系比較健全,政令暢通,管理成效顯著
國家科學技術部主管全國實驗動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廳主管本地區的實驗動物工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負責管理本部門的實驗動物工作。各基層單位也都建立了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近年來,各級管理部門都對實驗動物工作加強了領導,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管理體系。
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管理制度。
1988 年以來,科技部或科技部聯合有關部委,先後制訂併發布了《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實驗動物質量管理辦法》、《實驗動物許可證管理辦法》、《實驗動物種子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法規性檔案;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及部分省、直轄市也分別制訂並頒發了本行業或本地區的《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實驗動物管理辦法》等。1994 年國家技術監督局制訂併發布了《實驗動物環境及設施》等47 項實驗動物方面的國家標準;衛生部、部分省、直轄市也釋出過一批實驗動物方面的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2001 年,有關部門對實驗動物國家標準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標準由原來的47 項增加到92 項。這些法規、標準中,雖然很少有“實驗動物福利”的字樣,但字裡行間卻滲透了對實驗動物愛護與關心,體現了動物福利理念,為實驗動物福利立法已經作了長時間的、恰當的鋪墊。
動物福利立法已經有了良好的開端。
我國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2002 年,科技部組織有關專家修訂《實驗動物管理條例》時,增加了“實驗動物福利”一章。我國在實驗動物替代方法研究方面也取得了很大進展。
高素質的實驗動物科技隊伍。
參與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中,絕大多數是科研人員,他們文化素質高,更容易接受新事物。立法與他們的研究成果相關聯,高質量的實驗動物可以保證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所以,他們對立法更容易接受。綜上所述,實驗動物福利立法是必要的,可行的。我國應該不失時機,加快實驗動物福利立法步伐,以促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需要。
動物福利的含義
“動物福利”一詞最早由美國人休斯於1976年
提出。在《布萊克法律詞典》中,“福利***welfare***”指各個方面的康樂狀態***well-being***和對貧困群體提供的救濟{2}。動物的福利***welfare***是和動物的康樂***well-being***聯絡在一起的[1]52-53。所謂動物的康樂,是指動物“心理愉快”的感受狀態,包括無任何疾病,無任何行為異常,無心理的緊張、壓抑和痛苦等[1]36-49。漢語中沒有“動物福利”這個詞,“動物福利”是由英文的“animal welfare”翻譯過來的。據《說文解字考正》,“福,祐也。祐,助也”[2]3。《現代漢語詞典》中,“福利”一詞有兩層含義:一是指生活上的利益,特指對職工生活***食、宿、醫療等***的照顧;二是指使生活上得到利益[3]601。可見,在漢語中,福利是隻針對人的,不包括動物在內。
對動物福利的定義大致有兩種觀點:一種從康樂狀態角度進行定義,另一種從保證動物康樂的條件進行定義。考林?斯伯丁將動物福利定義為一種康樂狀態,在此狀態下,至少基本需要得到滿足,而痛苦被減至最小[4]12。常紀文教授將動物福利定義為保護動物康樂的外部條件,即由人所給予動物的滿足其康樂的條件[5]12。我們較為贊同後一種觀點。
第一,福利***welfare***一詞在英文中除了含有康樂***well-being***的意思之外,還具有提供康樂的基本條件之義[6]3609。第二,從各國動物福利法***animal welfare act***的內容來看,基本上都是對保護動物康樂的外部條件的規定。在探討動物福利***animal welfare***的含義時,最好既結合國外的語言環境和立法內容,又結合我國的文化背景。因此,將動物福利定義為保護動物康樂的外部條件比較符合我國立法的語言習慣。此外,我們認為,動物康樂的外部條件不僅僅指為動物提供的食物、住所等生存意義上的條件,還應當包括動物***特別是野生動物***所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
在動物解放理論中,除了動物福利之外還有動物權利理論。湯姆?雷根和彼得?辛格是當代主張動物擁有法律主體地位的代表人物。他們都立足於傳統的道德理論,通過擴充套件其道德主體的範圍來使動物獲得主體地位[7]185。近十來年,一些學者在研究動物保護時引入了國內外動物保護者和倫理學者廣泛使用的“動物權利”一詞,並運用動物在個別國家可以被判處死刑、可以繼承財產等個案素材論證把動物作為法律主體的必要性和可行性[8]。他們認為,要真正保護動物的利益就必須將動物從道德主體上升為法律主體,賦予其法律權利。有的學者從傳統主客二分法律結構和體系的穩定性以及動物保護機制的有效性分析,認為賦予動物法律權利主體地位不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8]3。我們認為,在立法層面,選擇動物福利優於動物權利,除了動物權利立法不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外,還有以下兩個原因。
第一,“福利”一詞的本義是指國家或者社會對弱勢群體提供良好的外部條件,使其能夠享受康樂的生活。福利具有被動性,福利的提供者是主動的一方,享受福利的主體是被動的一方。這種被動性,說明動物是人類支配、管理和同情的物件,是福利的被施捨者。體現在法律上,其地位只能是客體而非主體[9]7。因此,立法保護動物有其必要性,但並非一定要賦予動物權利或者將動物上升為法律主體[10],賦予動物法律權利地位存在諸多不可逾越的障礙{3}。立法上保護動物的福利,讓動物在康樂狀態下生存,體現了人類的道德視野和道德關懷的不斷擴充套件,是人類對動物的道德關懷在法律上的體現。
第二,動物福利比動物權利更加符合自然法則,更加具有現實性。動物福利觀念的核心是承認人類對動物的使用——用作食物、製衣原料、研究、教育、競技、娛樂以及伴侶——是完全合理和必須的。前提是我們負責地和人道地使用它們。與之相反,動物權利觀念反對一切對動物的使用,不管其多麼人道……[11]248-249。羅爾斯頓認為,人本來就是雜食動物,這是生態規律決定的。當人發展成了一個有道德的存在物後,他並沒有義務去打破他自身的生態規律,沒有義務去改變他的飲食習慣[12]103。因此,動物權利理論從某種程度上講有悖於自然法則。因為,動物一旦享有法律權利,其最基本的生命權必然受到法律強制力的保護,從而要求人類禁止使用動物及其製品,這顯然至少在未來的很長時間裡是行不通的。正如有的學者所言,在以人類為中心的世界,這些動物權利理論肯定不會被大多數人接受或完全接受,因為我們吃的、穿的、用的以及作為人的替代品用作實驗的,都是大量的動物。所以,更能讓人們接受的是休斯***Hughes***提出的動物的福利。讓農場中的動物獲得與其環境協調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狀態應該是我們人類可以做到的。如果以這樣的態度善待動物,也就是善待我們人類自身[13]。國際愛護動物基金會***IFAW***中國執行代表張立認為,我們主張的是動物福利,而不是動物權利。這是一個關鍵性的立場問題。動物權利主義者認為動物與人類是平等的,動物也有自己的權利,因此人不能利用、奴役和食用動物。但動物福利主義的立場要妥協得多。我們承認現實,認可人是可以利用動物的,但在此基礎之上,我們希望它們在有生之年能過得好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