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贏得上訴的辯論技巧
在上訴案件中,我們總是習慣於重複一審的論證方式,用說服一審法官的方法說服上訴法院的法官。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有實效的訴狀
訴狀是獲得上訴成功的關鍵。雖然,上訴法庭有時不進行口頭辯論,但他們從未忽略過對訴狀的推敲。考慮到有成堆的文字資料要求上訴法官花費時間和精力去閱讀,因此,一個有效的訴狀就必須結構嚴謹、文筆流暢、具有說服力並且清晰和精確。如果一份訴狀具備了上述所有的特徵,它就更有可能有被法官們讀完和留下很深刻的印象。一份低劣的訴狀很可能會損害一個本來很有價值的訴訟,因為對一個案子的最初的並且通常也是最終的印象可能會來自對訴訟一方的訴狀的閱讀。那麼,一個有力的訴狀的關鍵要素是什麼?
1.提綱。
邏輯結構是構成一個有力的訴狀的首要因素。一旦法律上的調查及記載都已完成,寫訴狀的首要任務就是要準備對事實和法律論證進行邏輯構思。列出提綱可以防止訴狀變成律師意識之流露的散亂傾瀉。應以最吸引人和最適合於閱讀的形式組織事實,並且按照最符合邏輯和最具說服力的順序一點一點地列出法律依據。在上述幾點開始以前,必須在書面上或頭腦中形成提綱。就如專家們所說,作文的第一原則就是結構——即確定將寫之文的形式並遵循這形式。
2.瞭解你的聽眾。
形成一篇有實效的訴狀的第二點要素就是要知道所訴諸的那一上訴法庭欲從這份訴狀中瞭解什麼東西。上訴法官們,包括法庭上的法律工作人員,都是聽取律師訴狀的首要聽眾。一般地說,上述情況意味著辯護律師不僅要熟悉本法庭關於訴狀的規則,而且也要熟悉該法庭對它所面臨的具體問題所持的態度和判案記錄。把你自己放在這一法庭的法官的位置上自問:“作為一名法官,我對這一案件需要知道些什麼;怎樣按照本法庭的上訴複審準則來引導法庭辯論;本法庭的判例對此類事物有什麼規定,”然後,據此來構劃你的論證。
3.新的觀點。
一個更為緊要的忠告就是在撰寫訴狀時所使用的術語和觀點應當不同於你在一審法庭所使用過的術語和觀點。在上訴法庭上,通常爭論的不是發回重審的問題。當繼續辯論在一審法庭產生的問題時,不應將在一審中用過的訴狀或摘要***無論是勝訴的還是敗訴的***用作上訴訴狀。必須按照你預想可能面對的那一上訴法庭的不同的限制更嚴的職責去構劃上訴檔案。切記:上訴法庭通常傾向於偏重一審法官的判決,特別是在屬於自由裁量範圍內的事務中更為如此,上訴法庭傾向於推翻一個陪審團的判決是極為罕見的。***注:作者的潛臺詞是:由於上訴法庭的法官一般傾向於堅持原判,因此律師用一審中未能打動原判法官的東西來說服二審法官就更為不可能。所以,這就要求律師在上訴時要運用與一審不同的新的論證,以達到贏得上訴的目的。***
4.堅決的態度。
以下建議常常被人忽略:以肯定的形式撰寫訴狀,打消讀者頭腦中對你的任何懷疑,使他確認:你是真正關心你的案子的,你的法律立場一向是正確並且代表了最佳的解決辦法。帶著堅定的信念和高尚的激情去撰寫訴狀。你無需與你的當事人一致,但你必須與你為之辯護的法律原則相一致,並且堅信這一原則。不過要記住:僅僅列舉一審判決和你的論據來指出一審法庭的錯誤,這是不夠的。上訴法庭可能會發現其它的理由而使判決成立,諸如發現明顯的犯罪證據會使上述法律錯誤成為無關緊要的東西。所以,要預見這種可能性並據此準備你的辯論。
5.進行少而精的論證。
不要陳述和摘要太多的問題。一個一審判決不會由於27個理由而成為錯誤的。要選擇那些你的判斷最可能證明推翻原判的正當性的問題。在這些精選出的少數幾個問題中,你應當把最具說服力的那部分置於論證序列的首位。若你把說服力最差的問題或者論據放在首位,可能會給上訴法官和法庭工作人員留下“你的案件理由不充分”的印象,而且即使是下面更具說服力的論證也很難改變這一印象。
6.爭取信任。
訴狀的撰寫者所撰寫的訴狀的每一部分都必須力爭獲得法庭的信任,引證事實需精確、明晰;訴狀的論證也必須準確地反映出法律與判例的內涵。對上訴辯護律師來說,最為有害的事情莫過於訴狀被對方辯護人或法庭指出有關鍵性的不實之處。要勇於承認在你的論據中存在著弱點或者你的觀點與某判例對立。要知道信任來自於坦率,在承認了你的論據是有缺陷的,而這些缺陷又不是影響判決的關鍵因素時,法庭更易於接受你的觀點。
7.使用小標題。
在訴狀的論證部分要使用肯定方式的標題和小標題,這些標題都要使用黑體字或斜體字。它較之於用“第一”或“a”更富於意義,並能以一種引人注目的簡明扼要的方式向讀者介紹你的論證。而且在訴狀開頭的目錄裡插入這些標題及小標題也是極為有用的,因為它可使讀者對整個論證有一個一目瞭然的概要性的瞭解。最後,緊接著標題及小標題的第一段應當肯定地和概要性地陳述整個章節的論證,但要避免那種枯燥的介紹性段落,它只不過重述了已經確立的法律。
8.避免大段的引證。
在論證的過程要儘量少用一些引證和腳註,甚至斜體字和著重號也要儘量少用。因為,有些法官經常有意識地避免閱讀那些來自法庭觀點的大段引證。事實上,所需要的不過是一份法院裁定的簡短概要,或者是一兩個重要判例或一個關鍵性句子或片語的引證。如果非要腳註不可的話,也決不應包含正式的肯定論證。因為法官們對腳註常常忽略的。這些腳註只有在以下情況中使用才是恰當的,即它所包含的內容即使被匆忙的讀者所忽略,也不至於影響對論證主題的追循。
9.文筆精彩。
最後,也許是最為重要的一點,就是一個訴狀必須有精彩的文筆,而文筆精彩的要則就是毫不隱諱。但對此幾乎沒有幾個律師肯給予足夠的重視。即使是經驗豐富的律師也需要不斷地更新知識。迄今所能發現的最好的新動態介紹課程莫過於由斯特魯恩科與懷特編寫的《寫作原理》這本書了。此書對寫作提有如下幾點忠告:***1***要使段落成為邏輯整體;***2***儘量使用主動語態,而不要用被動態,諸如“法院確認”這要比“這一點是由法院所確認的”要好;***3***以絕對肯定的形式提出觀點使自己的主張十分明確,要避免那種平淡乏味、毫無文彩、猶疑不定和不明朗的語言,諸如“一般的認為如此…… 。”法律文書長期以來被一些毫無必要的詞所充斥,諸如:“顯然地,”“他,也就是他……”,“非常非常地,”“明顯地”,“坦白地”等等,不勝列舉。你會驚奇地發現,在你最終定稿的時候,還會有這麼多此類的詞把你的文章搞得亂七八糟。把這些詞剔除掉,你會發現文章的句子就顯得緊湊了,而訴狀就會變得愈發值得一讀,愈發有趣,愈發具有說有說服力。
訴狀還有一點要注意就是在最後的草稿結束時,自已大聲地朗讀一遍,或者讀給什麼人聽一遍,因為一個不上口的句子很可能就是一個寫得很拙劣的句子。
二:具有說服力的口頭論證
在現代的上訴期間,口頭論證的性質內容已發生了顯著的變化。訴訟過多的危機將口頭論證限制於一定的時間,一般不超過半小時,甚至更短。
上訴辯護律師應為這場“法庭之戰”做些什麼準備呢?每個律師都必須盡其知識和能力進行準備工作。若是極力模仿他人,只會造成不自然或矯揉造作的印象。不過確有一些來自於經驗的基本規則,它們可以被普遍適用,當然還要視個別情況的不同而有所變化。
1.集中於少數幾個問題。
認真思索並斟酌一下辯論的要點,是技巧嫻熟的辯護律師的一項基本技能。在短暫的辯論過程中,大多數案件裡值得引起法庭注意的只有一個或不多的幾個關鍵問題。無論是在時間上還是在策略上,都無法允許對那些較小問題和不大重要的問題進行討論。因此,務必把精力集中於會使你勝訴的一兩個問題上。
2.力爭自然。
適當篩選的要點使得口頭辯論的準備工作得以簡化。然而要注意避免把整個辯論詞都書寫出來,在法庭上逐字逐句地宣讀,大多數法庭禁止這種做法或對此表示不滿。同時,還要避擴音綱過長或過於詳細。較為理想的做法是把辯論的論點以提綱的形式縮定在一張卡片或一張紙上,它只包括可數的幾個句子或片語作為庭上提示的要點。由於只需要掃幾眼提綱,所以,你的目光就幾乎可以一直注視著法官。
3.排練演習。
準備好了辯論提綱,就要開始對口頭論證進行反覆的演習,設立一個模擬法庭,試著回答一下法官可能提出的問題。這種演習很可能會暴露出辯論詞中的一些弱點或是確需做進一步修改或刪減的內容;這種模擬審判也有助於簡化和改善良對辯論詞的表達方式,以及刪去繞口或複雜的措詞;而且,可以使律師調整其發言的時間以適應法庭規則所允許的時間限度。法官提問的時間也必須確定出來。如果所要出庭的法庭以對律師的詳細質詢而著稱,那麼,按照提綱進行演習的辯論就不應超過規則所允許的時間的一半。
4.機動靈活。
一個能力較強的上訴辯護律師的另一標誌就是在庭上的應變能力。應變能力是在已準備的辯論內容被完全打亂的情況下,也能完整地和迅速地回答法官提出的詢問的能力。切記:絕不要說“關於這點我將在後面予以答覆”。同時,依靠一份內容簡短的辯論提綱會有助於這種應變性。辯論提綱能夠適應緊急情況和庭上對話中突然迸出的問題。如果辯護人的發言被書寫成文的辯護詞所束縛,那麼很可能會被來自法庭的雜亂無章的提問搞得暈頭轉向。
5.儘量開誠佈公。
與訴狀相同,坦率是有力的口頭辯論為一項基本要素。大多數上訴案件不僅有著問題的兩面性,而且也包括一些弱點,迴避這些弱點是一種致命的錯誤,迴避只會把辯護律師的威信及口頭論證的效力毀掉。因此,最好的辦法就是亮出弱點並盡所能去解釋其中的意義。
6.儘量縮減介紹內容。
口頭辯論應以簡要介紹將要談及的問題開始,除非上訴法庭提出與事實有關的問題。要知道大多數法官在口頭辯論之前閱讀過訴狀並且對基本事實也都瞭解,他們和你都無暇為一個冗長的介紹去耗費時間,你所扮演的角色是指責下一級法院的判決***或為之辯護***,你的論據必須反映出這一點來。因為,上訴法院並不象初審法院那樣去重新審理一個案子。
7.注意分寸。
在對上訴法庭講話時,辯護律師應以合分寸的和尊敬的口吻說話,並應當是自信的、堅定的,但卻不是盛氣凌人的。口頭辯論並不是對陪審團誇誇其談的演說,也不是你顯示雄辯才華的機會,它只是一種謙和地、堅定地說服法官作出對你當事人有利裁決的機會。如果法官被你恰當地辯詞所打動而具有了一種同情傾向,那麼你也就盡到責任了。
8.謹慎地反駁。
對於那些處在為上訴人或被上訴人辯護地位的人來說,口頭辯論的指導規則是極為相同的,但是有一點不同:後發言的辯護律師必然處在反駁的位置上,因此,要將以下兩點溶***頭辯論中:***1***只反駁前一發言律師所涉及的內容;***2***回答或評論法庭對前一發言律師所提出的問題。對上訴人的辯護律師來說一個最有力的開端就是陳述一下在前面辯論最末了所提出的主張和評論。至於被上訴人辯護律師的反駁辯論,最好的辦法就是不吭聲,除非對方律師嚴重地損害了自己當事人在本案中的利益,因為最使法庭厭煩的就是這樣一種反駁,它除了重述或概述以前所說過的內容以外沒有言及任何新的內容。
9.不要超出所規定的時間。
口頭論證的最後一項要求是:講臺的紅燈一亮就請坐回原位,你可以說上一句結束語,但不要再講其它的話,當然你可以回答法庭對你提出的任何超時間的提問,這隻延長了法庭的辯論時間,而未延長你的辯論時間,對這一部分時間,你不能再要求額外的時間來做一下總結,口頭辯論不需要對結論或雙方論據進行整理歸納。
如果以上所有要求都做到了,你也就達到了上訴律師的最高標準。至於這是否足以贏得上訴,則是另一回事了。
高超庭審技能的訓練與建議
1.打好法律理論功底。在辦案過程中,需要紮實的法律理論功底,才能區分此罪與彼罪。
2.養成思辨的習慣。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不能只是單向思維,要看到案件可能涉及的其他罪名。有很多案件不僅僅是罪與非罪的問題,還有此罪與彼罪的區別。
3.養成博覽群書的習慣。法學是一門應用性的學科,不僅要求理論,還要求常識、常理等,不能平時在書本或其他方面的學習。
4.隨時訓練語言技能。第一要敢於說話,如果在庭上不敢說話,就不可能很好地參加庭審。在敢說話的基礎上,我們還要說好話,就是要運用語言技巧,將自己的觀點準確、生動地表達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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