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法的歷史沿革

  法國學者丹尼斯·特倫曾經指出:商法的形成實際上來自於實踐,“它們的系統化過程不是由於民法學者的傳播,而是由於其推行者的努力”。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推薦的,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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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國古代法乃至後來的封建法制中,均不存在獨立或集中的商事法制度。刑民不分、諸法合體法制形態反映了我國封建社會長期處於商品經濟極度不發展的實際狀況。按照法制史學者的說法,即使是我國封建法制中某些散見於律令中的有關奴婢買賣、牲畜交易、錢莊銀票的規定,實際上也帶有濃厚的行政法和刑法色彩。

  清朝束年,清政府在新政的名義下於1908年制定了《大清商律草案》,在此前後還相繼制定了《公司律》、《商人通例》、《破產律》、《公司註冊試辦章程》、《商標註冊暫行辦法》等商事單行法。這些立法大多尚未頒行即為辛亥革命所廢止。民國政府成立後,在大清商律草案的基礎上,於。1914年制定頒行了《中華民國商律》,此後又頒行了《公司條例>與《商人通例》。國民政府遷都南京後,改採民商合一立法體例.於1929年制定了兼含商法章節的民法典。該法典將舊商法中的商法總則、商人、經理人、代辦商、商行為、互動計算、行紀、倉庫、運送等制度均併入民法債篇?某些不能併入民法典的商法制度,則分別以單行法規定。l929年以後,國民政府又相繼制定了《票據法》、《公司法》、《海商法》、《保險法》和《商業登記法》等,形成舊中國民商法典合一與單行商法補充的立法格局。

  新中國建立後,由於歷史和經濟體制的原因,我國始終未能制定出統一的商事基本法。實質意義的商法之發展長期處於非系統化的狀況,學者間對於制定統一的商法之必要性亦有不同的認識。其中,許多學者認為:民商分立並不是出於科學的構想,而只是歷史的產物;我國應當採取民商合一體制,將商法制度作為民法的特別法。另有些學者認為:商法實質上是市場化商品經濟條件下的某種特別法,而在社會主義國家中,由於生產資科公有制的建立,特別是由於國家集中管理工商業活動,商法據以建立的條件已經喪失,因此在社會主義國家早巳不存在任何商法,也無須建立商法。還有些學者認為:商法與經濟法具有某些共同屬性,故應當將我國的商事法作為“經濟法的一個組成部分。”***《新中國民法學研究綜述》,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l990年版,P851;樑慧星、王利明《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l986年版,Pll6、Pl35***應當說,我國目前有關商法的理論與實踐尚處於不甚發展和諸多存疑的階段。但是,如果從我國目前法律的具體內容來看,則會發現:現行法中實際上存在著大量的旨在控制營利性主體從事營業活動的基本規則和制度。其中不僅包括諸多傳統上屬於商事特別法的單行法,如票據法、公司法、保險法、海商法、證券法等等;而且包含著大量的與現代各國商法典總則內容無異的商事基本法規則和制度。它們主要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首先,我國目前數量眾多的企業法規和工商登記法規實際上概括了大陸法商法中關於商主體、商業名稱和商業登記制度的基本內容。傳統商法中有關公司組織、商事法人、商事合夥和商個人的主體規定和商業登記規則在我國法中幾乎曩均有反映。屬於這一部分的法規主要包括2《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關於城鎮勞動者合作經營的若干規定》、《關於城l鎮集體所有制經濟若干政策問題的暫行規定》、《城鄉個體戶管理暫行條例》、《關於農村個體工商業的若干規定》、《私營企業暫行條例》、《關於全國性專業公司管理體制的暫行規定》、《國營商業日用工業品零售企業管理條例》、《關於輕工l業集體企業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關於推動經濟聯合的暫行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公司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經濟聯合組織登記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執行民法通則對個人合夥登記管理的通知》等等。

  其次.我國現行法中大量的經濟法規和商業法規實際上概括了傳統商法中關於商行為的特別法規則,並且其內容與民法中的合同制度具有性質的區別。這部分法規主要包括《經濟合同法》、《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中國百貨公司供應合同條件》、《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加工承攬合同條例》、《借款合同條例》、《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經濟合同管理試行辦法》、《供銷社貿易貨棧管理試行辦法》、《廣告管理暫行條例》、《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等等。

  再次,我國大量的工商法規和行政法規中已實際概括了傳統商法中關於商業稅收、商業帳簿和商業結算的規則和制度,並且這些對於各類商主體普遍適用的規則近年來正趨近於統一化和國際化。屬於這一部分的法規主要包括:《企業財務通則》、《全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會計法》、《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會計人員職權條例》、《關於國內聯營企業若干財務問題的規定》、《城鎮集體工業企業財務管理辦法》、《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國營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試行條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關於對一切銷售或經營收入均應依法納稅的通知》、《關於促進橫向經濟聯合若干稅收問題的暫行辦法》、《工商統一稅條例》、《產品稅條例》、《營業稅條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城鄉個體戶工商戶所得稅暫行條例》、《關於城鄉個體所得稅的若干政策規定》、《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中國人民銀行異地委託收款結算方式試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異地託收承付結算辦法》等等。

  最後,我國近年來逐漸發展起來的一系列商業統制法規實際上概括了現代各國商法中有關保護消費者權益、禁止不_正當競爭、商法上嚴格責任等商事公法制度。屬於這一部分的法規主要包括:《關於開展和保護競爭的暫行規定》、《關於制止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風的通知》、《關於在工業品購銷中嚴禁封鎖的通知》、《關於認真解決商品搭售問題的通知》、《關於堅決制止企業銷售殘次零部件和廢次商標標識的通知》、《關於商品使用未註冊商標時應當標明企業名稱或地址的通知》、《關於公佈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的通知》、《關於加強廣告宣傳管理的通知》、《關於加強對輕工產品廣告宣傳管理的通知》、《產品質量監督試行辦法》、《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鄉鎮企業工業產品質量管理辦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食品衛生法》、《鐵路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監督實施辦法》等等。

  由上可見,我國在有關公司、票據、海商、保險、破產等傳統的商事特別法之外,實際上還設有對一切商主體的營利性營業活動普遍適用的商事基本法規則或制度。儘管這些規則或制度在現行法中仍採取龐雜而零散的單行法形式和公法性規範形式.但從法典主義的觀點來看,其商事基本法的普遍性特徵卻是顯而易見的,它們不應被併入任何商事特別法,而應根據平等適用原則編纂而成統一的法律規則體系。隨著我國商品經濟、特別是市場化商品經濟的發展,對於營利性主體的營業行為實施統一法控制的迫切要求將會變得愈益明顯。而根據商事活動和商事關係的內在規律健全專門的法律控制體系將是民商法理論和實踐工作者的基本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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