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條件可以退房
一般到年底是購房維權的高發期,不少是開發商不能按照約定如期交房。有的購房者會選擇繼續盯著,而有的購房者可能會選擇退房。那麼什麼條件下可以退房呢?
可以退房的條件:
1、延期交付房屋到了開發商與購房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後,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
根據現在《司法解釋》的規定,開發商經購房人催告後的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購房人就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並要求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擅自變更設計。
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一般都約定開發商在變更設計之前,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否則,開發商就構成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發生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戶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購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退房。
3、開發商開發手續不全導致合同無效。
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於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由於是無效合同,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
4、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
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並要求退賠利息。
5、房子產權不清楚,如存在抵押、聯建或其他經濟糾紛。
開發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賣給購房人後,又把房子抵押給他人,購房人查明後,就可認定購房合同無效,要求退房。此外,造成購房合同無效的常見情形還有,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房屋為共有財產而未經其他共有權人書面同意的;該房屋權屬有爭議,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等情形。
6、房屋質量不合格導致嚴重影響使用。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
7、按揭合同辦理不下來。
因不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按揭合同,辦理不下按揭貸款的。
往往退房糾紛會發生在相對較小或者不靠譜的開發商身上,對於大品牌開發商而言,退房事件畢竟是少的。所以買房時要首先考慮信譽度高、實力強的品牌開發商。
8、遲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根據買賣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