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與法律的關係研究論文
科學技術哲學屬於哲學的重要分支學科,主要研究自然界的一般規律、科學技術活動的基本方法、科學技術及其發展中的哲學問題、科學技術與社會的相互作用等內容。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科學技術與法律的關係研究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閱讀。
科學技術與法律的關係研究全文如下:
科學技術對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具有革命性影響,它是未來社會變革的啟動力。人類已經從發展和利用科技轉變為受科技影響,被科技所左右。法律必須對這種強勢力量予以強勢應對。因此,研究法律與科技關係並予以正確處理是本文的中心議題。
一、法律與科學技術的關係
科學技術是人類在社會實踐活動中認識世界和以勞動改造世界的產物,是社會文明的重要內容,其本身不具有階級性。法律則不同,法律必然為一定社會的統治階級所控制和利用,充滿了政治色彩和階級烙印。但是,法律與科學技術又是息息相關的。在階級社會裡,科技為誰服務,向哪個方向發展以及對科技的哲學分析等方面,都是受階級影響的①。
法律的社會性是科技與法律相互滲透的內在原因。然而,詳細說來,讓此種關係得到充分發展的現實條件為:第一,科技的社會化趨勢日益明顯。第二,大量的社會關係問題需要法律與科技的共同調節。因此,在當今社會中,人類的科技研究工作,必須以法律的外衣尤其是這其中重要的科技法予以維護,使客觀規律得到遵守,人類的發展才能實現真正的可持續。
因此,科學技術的發展和法律的相應調節辯證統一於人類的社會實踐活動中,相互聯絡和互相滲透並共同作用於人類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既維護了階級統治,也顧及了社會管理,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各自的作用促進社會的發展。
二、法律對科學技術發展的作用
法律以對社會關係的調節為武器,為人類的可持續發展開拓出一片穩定和諧的社會環境。這主要表現在:
第一,法律是科技和人類間矛盾的調節器,其能夠有效調控科學技術的發展所引發的各類問題。
法律抑制科技和人類間的矛盾。比如,生物學、醫學的發展與人類倫理的矛盾問題、科技的廣泛應用與生態環境的調和問題等等都需要法律的調節。而科技法是人們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在尊重客觀規律和法學理論的基礎上,專門針對科學技術及其相關問題,科學地總結的新的部門法。
從人類社會的生產發展、科學技術的進步與生態環境的關係來看,在工業革命以後,人類入侵自然、索取自然資源在程度上和範圍上皆有了質的飛躍。北京的“霧霾”現象就是鐵證,克隆技術的進步讓人類在發展與倫理間難以抉擇。這些使人類無比困擾憂慮的社會問題,完全不是我們用個人素養所能控制和消除的。但是,我們能以法律制度來協調科技發展與生態環境的矛盾,讓科技真正成為人類的朋友,建設人們共同期待的和諧幸福的社會。法律讓科學技術給自然和社會引發的危害得以控制,是全世界的共識②。
第二,法律是科學技術活動的引領者和管理者。科學技術發展到現今時代,已然是全方位多領域的活動。各種高階科學技術的發展不再待在過去單個領域的空間尋求進步,一個學科的小團體已不存在了,漸漸趨向於多個學科領域的互相合作,多個圈子的交叉滲入,而促成這些合作則不僅靠科學家自己而真正需要國家的正確引導、指揮、組織和管理,才能夠在最大程度上發揮各種資源優勢完成科學技術活動。國家制定的科技法律能夠確保這些得以實現。
第三,法律能夠賦予科技經濟價值和商業價值。科學技術是人類生產的工具,科技活動的目標是創造出成果以應用於人類的生產活動。但是,人類一定會陷在在科學技術所能提供的巨大生產力與其原創者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矛盾之間。法律恰能以理性的權利義務安排,使這一矛盾得到很好的解決。具體來說,法律把科學技術研究的成果以權利的形式安排成專利權、著作權等創造者特有的權力,給予它們以法律上的屬性,成為同其它產權功能類似的智慧財產權。
三、科學技術對法律的影響
***一***科技對法律的作用,主要表現為物質影響,觀念影響和方法論影響
1.物質影響。首先,為適應科學技術的發展,諸如環保法、國際私法等眾多新興法律部門不斷出現。其次,科學技術讓各種法律活動更為有效地進行。我國《婚姻法》規定:“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③這種帶有深刻科技烙印的法律條文則正是醫學上、生物學等科學技術得以運用於立法工作並取得成功的很好例子。最後,科技讓立法的工作方式發生巨大改變。國家立法工作的一般成員在碰到科技立法時總是會感覺到能力不夠,於是把科技立法涉及到專業知識得方面託負給專門的機構及特殊人員,並與他們通力合作,漸漸地,“委託立法”應運而生。立法者若無廣泛的科學文化知識、豐富而精確的調查統計資料和跨部門、跨學科的協作,要制定完善的法律是不可能的④。
2.觀念影響。科學技術的發展讓人類的法律意識和觀念更新換代。就法律意識來說,醫學、生物學的發展使人們對於自然人死亡的不再是以停止呼吸為標準,而自然人的腦死亡才成為真正具有法律意義和說服力的死亡。就法律觀念來說,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使得人們能夠建立更為直接、廣泛和快捷的社會關係,讓人們以一種特殊的方式進行密切的交流,學界為適應時代潮流,誕生了法律時效與時限的理論。由於科技使各國空間距離相對縮短,地球成為“地球村”,一國在制定本國法律的之時得同時參考相關國際法律條文和其他國家法的相關規定,以便在最大程度、最大範圍上讓本法律得到有效使用和嚴格遵守。
3.方法論影響。科學技術對法學的方法論的影響在現今有革命性的意義,尤為值得重視。我們認為,法律與科學技術兩者在方法論上並無不可逾越的鴻溝。科學的發展過程中始終貫徹的科學的方法論——“科學方法”,把“科學方法”從科技開發搬到法律制定和實施上,就會在對法制系統活動規律的準確認識方面及實行社會控制等相關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性的進展。但是,對於“科學方法’的正確運用過程中,我們必須以嚴謹求實的精神,自覺合理運用科學方法,並應最大程度上的思考在法律問題本身的各種因素和複雜的社會現實與法律的聯絡。因此,在法律領域中對科技的應用是要服從某些條件的,其中之一就是要理論本身的合理有用,它僅提供輔助,而且其本身還有待於完善。因此,我們在法律領域中運用“科學方法”應持審慎態度,這才是科學技術對法律作用的正確處理。
四、我國對於科技立法的佈局
在當代中國“可持續發展”理念的指導下,中國不應該僅僅滿足科學技術發展的需求,而是在依法促進科學和技術的發展前提下,提高綜合國力,限制和避免科學技術的潛在危險和可能造成的災難。
我國在1993年頒佈《科學與技術進步法》,它是一部比較全面地調整中國的科學和技術活動的法律規範,其對立法宗旨加以明確地規定:“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在社會主義現代化中優先發展科學技術,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的作用,推動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服務,依據憲法制定本法”⑤。該法強調以科技進步促進經濟發展,但對濫用科學技術的危害和法律對科技活動調整的極限並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要求。綜上所述,國內法欠缺對科技立法的全面考慮。我認為當代中國的科技立法應當貫徹以下原則:
一是限制開發原則。科學技術發展本身是忽視給人類帶來的影響和後果的,因此在科技立法過程中我們應有意識地以不給人類帶來災難和痛苦為原則。對於有給人類帶來災難的可能性的技術,用法律予以杜絕使用。對於某些技術可能帶來的後果目前尚不清楚的,則必須審慎行事,並予以合理開發和限制盲目不當地應用。如克隆技術的發展。其對於人類有利的積極方面,例如解決物種滅絕問題、食物生產問題,世界各國則普遍以法律予以擴大和促進其發展。而對於有違倫理的克隆人,美國,英國,德國,日本和其他一些國家通過法律嚴格禁止。
二是技術規範原則。科技立法要實現真正解決科學技術和人類發展的矛盾,可持續發展觀念必須深入貫徹到人類活動的每一個方面,並且法律要全方面符合立法物件的專業技術標準,讓由此產生的科技法伴隨強大的技術性特徵。通過吻合技術規範的規定,使科技法既適應我國科學技術發展的要求又有利於經濟的健康發展,並且規避科技進步引發的問題。
三是環境保護原則。生態環境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石,必須以科技立法加以保護。這一原則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其一是通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確保我國可持續發展目標之實現。其二是通過法律的設定,以高階的科技拯救和保護生態環境的平衡,使科技進步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力通過法律理性得到在根本上的消除。
四是國際合作原則。科學技術的應用關係到個人和整個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在經濟日益一體化的今天,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需要廣泛和有效的國際合作。在我國科技立法中,應該主動參與和制定有關可持續發展的國際法律檔案,嚴格履行國際義務,加強與各國的合作交流,謀求相互的理解和支援,盡最大限度地讓我國的科技立法工作符合國際大趨勢,真正實踐國際合作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