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規變革背景下的化妝品宣稱論文

  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如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佈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會制定和公佈的地方性法規。設區的市、自治州***2015《立法法》最新修訂***,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及其會批准後施行。法規也具有法律效力。以下是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關於法規變革背景下的化妝品宣稱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關於法規變革背景下的化妝品宣稱全文如下:

  改革開放30 多年以來,我國化妝品行業得到跨越式發展。銷售額從1980 年的3.5 億元[1]增長到2014年的1 825 億元,且一直保持著年均兩位數的增長。然而多年來立法滯後、監管不足、安全事件不斷及虛假資訊氾濫等問題廣受社會詬病。

  2014 年11 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相繼公佈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和《化妝品標籤管理辦法》兩部法規的徵求意見稿***下稱“草案”*** 。結合以往法規、標準的要求及化妝品行業現狀,可以發現這兩份草案有諸多新亮點。其中特別針對化妝品宣稱,尤其是功效宣稱制定了具體條款。草案規定功效宣稱需要有充分的實驗或評價資料支援,並對功效驗證機構提出了相應要求,由此可見政府對整治化妝品虛假宣稱的決心。上述規定一旦正式實施,將對淨化化妝品市場、保障消費者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商業氛圍發揮重要作用。

  文章初步探討了化妝品宣稱的定義、分類及主要原則,以期幫助化妝品市場各方參與者更好地瞭解法規對此的監管方向。

  1 化妝品宣稱

  化妝品行業是一個高度依賴產品宣稱的行業。宣稱的獨特性、針對性、覆蓋面直接決定了產品的銷量。因此,成功的化妝品品牌無一不是宣傳推廣方面的行家。化妝品宣稱貫穿了整個化妝品行業的上下游產業鏈,並與化妝品廣告、原材料、測試等產業息息相關。對品牌經銷商而言,產品宣稱是與消費者溝通、促成購買行為的第一步。對消費者而言,它能讓消費者充分了解產品的特性和功能,從海量商品中有效篩選出適合自身需求的產品。

  目前我國對化妝品宣稱的定義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歐盟對化妝品宣稱界定的範圍為通過標籤、市面展臺佈置和廣告,以文字、名字、商標、圖案、數字或其他形式明示或暗示地傳遞化妝品產品特點或功能。化妝品宣稱與廣告密不可分,不少發達國家除了政府立法監督機制,日化和廣告行業協會等非政府機構對宣稱規範的制定和審查監督也起著重要作用。

  2 宣稱的分類

  市場上常見的化妝品宣稱大體可以分為3 大類即安全性宣稱、功效性宣稱以及無法歸為前兩類的其他宣稱。它們相輔相成,從不同角度體現了產品和品牌的特點,力求形成區別於其他產品的差異化優勢,最終目的是促成消費者的購買。

  2.1 安全性宣稱

  顧名思義,安全性宣稱即是反映產品安全性的宣稱,目的在於打消消費者對產品安全性的顧慮。常見的如“不刺激”、“不致敏”、“敏感肌膚適用”和“面板專家實證安全”等。由於近年來化妝品重金屬、微生物汙染等事件屢有曝光,不良反應案例時常見諸報端,化妝品安全性受到公眾的高度關注。另一方面,消費者追求適合自身膚質的個性化護膚潮流方興未艾,讓具有“專為敏感肌膚定製”等宣稱的化妝品大受歡迎。化妝品的安全性宣稱越來越受到消費者的重視,成為購買時的重要考量因素。

  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是,當今業內不少廣告經常過度強調產品“安全”,以至於在消費群體中形成了一種誤區,一定要選用宣稱“安全”、“無毒”的化妝品。而事實上所有的化妝品都應以保證安全性為上市前提, 《化妝品衛生規範》也明確要求化妝品必須使用安全。同為經正規渠道上市的化妝品,除非有充分的科學證據支援,否則很難判定某個產品比別的產品“更安全”。由於測試樣本量的限制和人的體質差異,沒有一種產品能保證對所有人都絕對安全。對已經過科學的安全評估而得以上市的產品,不排除在個別使用者身上出現不良反應。由此可見,“安全”一詞並不是一個值得大肆宣揚的特點。當然,消費者的這種潛意識也從側面反映了對產品的不信任,值得業界深思。

  2.2 功效性宣稱

  功效性宣稱是介紹化妝品功能和使用效果的宣稱。它能讓消費者直觀地瞭解產品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是展現產品賣點的重要途徑。功效宣稱一般分為產品功效和成分功效兩類。

  產品功效即宣稱終產品的保溼、美白、防晒、遮瑕、潤澤、柔順、抗衰老等功效。值得關注的是,兩份草案都對產品功效宣稱提出了較高的要求。規定功效宣稱“應當科學、真實、準確,有充分的實驗或評價資料支援”;未經驗證的功效應當標註“上述功效未經驗證”等字樣[3,4]。成分功效即宣稱產品所含成分的功效,如“植物油分令秀髮綻放光澤”。但過度調強成分功效容易給消費者帶來產品也有所述功能的印象,常有誤導之嫌,如宣稱“丹蔘,中醫常用於活血化瘀”。為此《化妝品標籤管理辦法》草案中第24 條第2 項專門做出規定,禁止“通過宣稱所用原料的功能來暗示產品實際不具有或不允許宣稱的功能”。

  功效宣稱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業界常用的有感官體驗、研究資料、圖示、文獻引用、他人推薦證明等。功效宣稱是化妝品行業中最為常見也最容易出現違法違規的宣稱型別。普通消費者對專業知識和法律缺乏認識,經常成為虛假功效宣稱的受害者,此類宣稱順理成章成為新規草案的關注焦點。

  2.3 其他宣稱

  “其他宣稱”區別於安全性和功效性宣稱,其形式和內容極其多樣化,筆者歸納列舉了部分較具代表性的型別。

  1*** 配方特性:意在表述產品配方所具有的某些特點和性質。如“蘊含天然植物成分”、“高純度維生素C”、“90%高山泉水”、“無矽油”等。

  2*** 專利:一般表現為利用發明專利體現產品的技術水平和企業的研發實力,專利宣稱常附屬於功效宣稱。

  3*** 品牌故事:以講述品牌歷史的方式體現品牌的深厚底蘊和浪漫情懷。如“100 年前,品牌創始人偶然發現……”、“為了紀念心愛的人,創始人創立了……”等。

  4*** 靈感來源:這種宣稱與品牌和產品本身沒有直接聯絡,而是通過聯絡或套用社會或科技熱點引起人們的關注。科技方面如“得益於現代生物技術的啟發”、“研究發現,霧霾中含多種對肌膚有害的物質”等;流行元素如祛痘廣告“痘痘去哪了?”、彩妝廣告“不管藍黑還是白金,我們都有”等。

  5*** 情感共鳴:通過在受眾中製造心理共鳴,打動人心。如“體驗奇蹟”、“開啟美麗之旅”、“你想變成T 臺上的她嗎?”等。

  6*** 社會倫理:意在體現企業和品牌的社會責任感。如“生產過程尊重自然環境”、“每購買一瓶產品,都會幫助出產那種原料的貧窮部落”等。需要指出的是,在西方用的較多的“不經動物實驗”宣稱,在中國卻鮮有耳聞。但隨著替代性實驗的發展、法規的進步和社會意識的提高,可以預見未來此類宣稱將成為主流方向之一。

  3 宣稱的原則

  對於化妝品宣稱所要遵循的原則,不同的法律法規體系可能會出現不同的規定,學界也可能有不同的解釋。在歐洲,歐盟委員會總結髮布了6 條化妝品宣稱必須遵守的原則。在中國,化妝品的宣稱與《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本質上是一致的,不管宣稱的原則如何表述,其根本目的都在於保障消費者和其他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從而營造良好的商業秩序,讓所有企業都能夠在公平的市場環境下競爭,讓消費者從這種競爭中受益。考慮到我國的法規現狀和市場環境,筆者認為化妝品宣稱需要滿足3 條主要原則即真實、合法、公平公正。

  3.1 真實

  真實性是化妝品宣稱應當遵循的最根本原則。它要求宣稱內容必須客觀地傳播產品和品牌的真實情況。如果宣稱虛假不實,則會誤導消費者做出錯誤的購買決定,令其利益受到損害。

  化妝品宣稱的真實性有兩層意思:一是宣稱本身是客觀真實的;二是這種真實性背後有相應的支援材料。受思維模式和消費習慣的影響,我國消費者更關注商品本身的實用效能和價值。這決定了中國的化妝品宣稱更注重於向消費者承諾使用產品帶來的實際利益,也即產品的功效,而這正是較易出現與真實性原則不符的方面。總體而言,但凡在宣稱中談及產品功效,所用的支援材料應以功效測試報告為主。目前在我國這項要求的滿足更多地取決於企業自律,相信在法規正式施行之後它會從政府層面以強制的形式確定下來。

  認識真實性原則還要求注意合理把握藝術化修飾的程度。對化妝品廣告而言,虛假誇大宣傳和藝術化修飾的區別是一個長期困擾業界和監管部門的難題。真實性是廣告的生命,而合理的藝術創造是廣告的活力源泉所在,無論中外都難以用一個標準化的尺度去界定。在遇到類似情況時宜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且應著重從普通消費者的角度去考慮。

  3.2 合法

  合法性原則要求化妝品宣稱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較常見的違背合法性原則的情況是宣稱中使用醫療術語,如抗炎、抑菌等。很顯然,醫療術語已經超出了法規對化妝品的定義範圍。還有一些情況較為隱蔽,例如非育發類產品宣稱防脫髮功能就違反了非特殊用途化妝品不得宣稱特殊用途化妝品功效的規定。

  由於法律的空間和時間屬性,宣稱的合法性又具有屬地和時效特徵。如“SPF50”在中國是不允許宣稱的,但在一些國家又是合法的。又如美白產品原屬於普通化妝品,但現在已經被歸為特殊用途化妝品進行管理。

  3.3 公平公正

  公平公正原則是市場經濟得以實現的重要基石。只有在公平公正的商業環境下,市場中各方參與者才能充分發揮自身的能動力,創造最大化的社會財富並享受與其貢獻相稱的社會利益。然而在現實中可以看到不少化妝品廣告有意或無意地違反了這一原則。如“不含糖皮質激素”,糖皮質激素是被明令禁止新增到化妝品中的,任何化妝品都理應不含這類物質。這一宣稱無形中貶低了其他合法上市化妝品,同時可能引發消費者對這些產品的擔憂。又如一款燙髮產品宣稱“獲藥監局批准”,獲得國家藥監局的衛生許可批件是所有燙髮產品上市的前提,而該宣稱無形中給消費者“該產品得到監管部門的認證”的印象,當然它同時也違反了合法性原則,因為法律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機關名義。

  可見,破壞市場公平公正不但會損害消費者、同業競爭者的利益,還可能引起社會不必要的恐慌。但由於其專業性和隱蔽性,它的規避更多地要靠企業和行業的自律。

  4 結語

  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強化對化妝品宣稱管理的趨勢下,無論是監管部門、化妝品業界、媒體廣告界還是普通消費者,都有必要進一步瞭解化妝品宣稱,以便更好地把握法規方向,淨化市場環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需要注意地是,由於資訊表達方式的靈活多樣,各類宣稱之間有時並沒有嚴格的界限,甚至可能出現一句話中包含若干種宣稱型別的情況,這無疑給消費者的理解和政府的監管帶來了更多挑戰。

  鑑於化妝品宣稱的多樣性和專業性,片面地依賴政府管理勢必大大增加政府的行政執法成本。對此可以借鑑一些發達國家的審查制度,依託日化和廣告等行業協會設立半官方或獨立的自律審查委員會,同時強化消費者組織的事後監督作用。這樣的全方位立體式管理有利於減輕政府監管的負擔、實現監督審查的中立性和專業性,還能夠在確保合理限度內的商業言論自由的同時,充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並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