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滿一年年假如何算
年假,指給職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今天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工作滿一年年假的演算法。具體內容如下,歡迎參考閱讀。
一、帶薪年休假適用物件的界定
不少企業認為,試用期員工無權享受年休假、在本單位工作不滿一年的員工不得享受帶薪年休假。而根據《企業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規定並沒有說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滿12個月,也就是說,不管員工進入本企業工作多久,只要員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就享有了享受年休假的資格。
此外,這裡的職工,說的就是一般的勞動者,不含退休返聘人員以及實習生。除此之外,還要排除非全日制的勞動者。當然,對於剛剛踏入社會的應屆畢業生,由於在進入企業之前沒有工作經歷,所以確實需要在連續工作一年之後才能有資格享受帶薪年休假。
二、累計工齡的計算
《企業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這裡的累計工作時間,指的是員工在整個職業生涯中在各個公司工作的總時間。這一時間需要員工提供證據來證明。有些企業只認可社會保險繳費記錄,這是不對的。因為從全國來看,不是所有企業都繳納社保,有些企業甚至連勞動合同都不籤,一般來說,社保繳費記錄、退工證明***離職證明***、勞動合同書等其他書面材料,只要能證明員工的工作時間,都可以作為依據。
三、新進、離職等情形的年休假天數計算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滿足休假條件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企業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員工離職時,當年度未安排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其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此為明文規定,因此操作起來十分明確。
但對於在年度內符合年休假資格的員工,或者當年度累計工作時間滿10年或者20年的情形,法律就沒有明文規定了。
有企業擅自將在當年度符合累計工作1年的員工的當年度假期在整年度內進行折算。如員工在2011年6月入職,則員工在2012年7月累計工作滿一年,滿足休帶薪年休假的條件。企業根據其全年應享受的5天在剩餘的日曆天數中進行折算,算得2012年度可以享受2天的帶薪年休假。
而對於在年度累計工作時間滿10年或20年,應休年休假天數從5天轉為10天或者從10天增為15天的員工,則直接進行前後分別折算。這種演算法看起來很合理,也能解決員工在年底入職無法休完年休假的尷尬情況***對於12月29日入職,工齡滿20年的員工,根本不可能在年度前休完15天的年假***,但事實上卻侵害了員工的權益。筆者認為,除非當地有類似的明文規定***四川省就有類似規定,具體可參見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於2009年釋出的《關於貫徹執行<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的第五點***,或者在執行中收到勞動行政部門的認可,否則不宜如此操作。
針對這種情況,有幾種應對方式:一種,將新人入職放到元月,企業應儘量避免員工在12月中下旬入職。一種,晚休不如早休。按理說員工到了特定的那一天才有資格使用新增的假期,但是為了保證年休假,可以安排員工提前休完該年假,以避免休不完的尷尬場面出現。第三種,跨年度安排。由於跨年度安排需要員工同意,故在說服員工後,企業可以安排其在下一年年初休完。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髮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帶薪年假不包括國家法定節日: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確定職工休假天數時,要根據工作任務和各類人員的資歷、崗位等不同情況,有所區別,最多不得超過2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然而自勞動法公佈至今國務院沒有根據勞動法該條的規定製訂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具體辦法。
勞動部關於印發《〈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的通知第二條對該問題作了規定:“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在國務院沒有釋出企業職工年休假規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共同發出的《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應繼續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