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債回購論文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髮展,我國國債市場的成長也日新月異。國債回購市場是國債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短期融資的重要渠道。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中國國債回購市場論文篇1

  淺談中國國債回購市場

  0.1 進入90年代,伴隨著國債市場的迅速 發展 , 中國 的 金融 市場中悄然出現了一種新型的交易市場――國債回購和返售市場。如同大多數金融創新一樣,中國的國債回購交易最初也是由各種金融機構、 企業 和個人自發推動的,其中證券經營機構發揮了最為積極的作用。 管理當局,尤其是貨幣當局,只是有限地介信了這一過程。因此,在最初的發展階段上,這個市場並未受到政府較大的關注,當然也就缺乏有效的管理。這種狀況,使得中國的國債回購市場從一開始就走上了與市場 經濟 國家很不相同的道路。

  0.2 在市場經濟國家中,國債回購市場具有多重功能。對於金融機構來說,通過回購交易,它們得以最大限度地保持資產的流動性、收益性和安全性的統一,從而實現資產結構多元化和合理化;對於各類非金融機構***主要是企業***,它們可以在這個市場上進行短期投資,對自己的短期資金作最有效的安排;對於中央銀行來說,回購市場則是進行公開市場操作的場所和貫徹貨幣政策的渠道。

  0.3 中國的國債回購市場顯然還沒有進入上述軌道。雖然財政當局起初就懷著活躍國債市場和便利國債推銷的目的在推動著這一新的試驗,但市場參加者卻是從一開始就帶有強烈的開闢新的融資資金渠道衝動。由於中國至今仍然對全國的信貸實行規模管理,而且全 社會 的資金主要集中於以國家銀行為主的金融機構之中,所以,幾乎所有由民間推動的新的金融活動,其首要的目的和動力之一,都是為了繞過貨幣當局的控制,從居民手中爭取日益增長的儲蓄,從金融機構吸引資金,以及擺脫信貸規模的約束。國債回購市場的開發 自然 也不免帶有這種濃厚的色彩。然而,正如我們多次指出的那樣,[2]對於中國改革以來的各種由民間發動的金融創新,大都很難簡單地判定是非:它們“違”了當時之“規”是不待言的,但作為一種對傳統之“規”的挑戰,它們常常是推動改革的積極力量,而且也常常最終成為正規體制的組成部分。

  0.4 由於情況極其複雜,更由於當局對這個市場的“清理整頓”仍在進行,從公開的出版物上很少能得到有關這個市場的有 分析 價值的資料***特別是1995年之前的資料***。因此,本報告的分析,將主要依靠我們對上海、深圳兩個交易所和武漢、天津等證券交易中心的典型調查資料。本文的目的,是描述我國國債回購市場的發展過程,揭示這個市場中的資金流動 規律 ,並對其未來發展作出展望。需要指出的是,本文依據不全面的資料所作的分析,只具有刻劃大輪廓的價值。

  一、發展 歷史

  1.1 中國的國債回購業務始於1991年。時值上海證券交易所和全國證券交易自動報價系統***STAQ系統***成立不久,跨地區、有組織、規範化的國債交易剛剛起步。在此之前,“國債發行難”的 問題 已十分突出。為提高國債的流動性,經過一段時期的準備,STAQ系統於1991年7月宣佈試辦國債回購交易。當年9月14日,在兩家STAQ系統的會員公司之間,完成了第一筆回購交易。在STAQ系統的回購交易的帶動下,國債交易在有組織的市場中低迷徘徊的局面逐步得到扭轉。

  1.2 繼STAQ系統之後,1992年,武漢證券交易中心也推出了國債回購業務。其後,隨著國債發行規模的擴大、國債期貨試點的推出以及國債現貨市場日趨活躍,國債回購業務有了長足的發展。當年,中國其他的主要證券交易場所,包括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天津證券交易中心等,都先後開辦了國債回購業務。在發展過程中,用於回購的標的物也擴充套件了範圍,它不僅包括國債,還包括金融機構債券以及在各證券交易中心上市的基金憑證。

  1.3 中國國債回購市場雖然才有短短几年的歷史,但發展卻十分迅速。1993年,幾個主要市場的回購業務已初具規模。1994年,全國參與國債回購交易的單位估計在3000家以上,國債回購交易總量超過3000億元***單邊交易量,下同***,其中,僅武漢證券交易中心的交易量就達近1500億元。1995年,全國各集中性國債交易場所***交易所和證券交易中心***的回購交易量已超過4000億元,其中,上海、深圳的交易量分別達到1126.14億元和76.92億元。在1995年下半年之前,國債回購交易量佔到全部國債交易量的50%以上。

  二、市場結構

  2.1 人們常說的國債回購是一個籠統的概念。事實上,它包含了回購***repurchase***和返售***resell,逆回購***兩種交易方式。國債回購交易指的是,國債交易商或投資者在賣出某種國債的同時,約定於未來某一時間以事先確定的價格再將等量的該種債券買回的交易;其實質是證券的賣出者借入資金。國債的返售交易則指的是,交易商或投資者在買進某種國債的同時,約宇於未來某一時間以事先確定的價格再將等量的該種債券賣給最初出售者的交易;其實質是證券的買入者向交易物件貸出資金。

  2.2 無論是回購交易還是返售交易,都有場內和場外兩個市場。所謂“場內交易”,指的是通過上海和深圳兩個交易所以及STAQ系統的 網路 進行的交易。這種交易可能在交易所之外的遍佈全國的交易中心進行。但其交割和清算都通過交易所和STAQ系統。“場外交易”在實踐中可以有兩個涵義:其一,它指的是不通過上海、深圳兩個交易所以及STAQ系統,但通過諸如天津、武漢、成都等證券交易中心進行的交易。與場內不同,這種場外交易的交割和清算只通過各交易中心。

  據統計,截止1995年底,全國從事這種場外交易的證券交易中心共有8個,交易品種有7天、14天、28天、91天和180天等5個品種,交易方式則有分類交收和混合交收兩種。“場外交易”的另一涵義,指的是不通過任何交易所、交易網路和交易中心,而由交易雙方“暗地裡”直接進行的交易。這種交易純屬“地下交易”,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所不允許。在下文中,我們只在第一種涵義上使用“場外交易”的概念。

  國債回購風險論文篇2

  淺談國債回購風險的反思和對策

  摘 要:因為有國債做質押,國債回購往往被投資者看作無風險品種,從而提高了國債市場的流動性。但是交易所國債回購規則卻為券商違規挪用客戶債券提供了便利,容易引發資金黑洞。力求就國債回購風險產生的機制做深入的 分析 ,並銀行間國債回購的規則進行對比,探討回購市場制度缺失導致的違規行為,並提出初步的解決辦法。

  2004年的夏季是中國證券市場的多事之秋,伴隨著股市的持續下跌,閩發證券、建橋證券、漢唐證券等多家公司相繼爆發國債回購引發的巨大資金黑洞。有媒體披露2004年5月份中國登記結算公司內部的資料顯示,券商挪用客戶國債現券量與回購放大到期欠庫量達1000多億元。由於國債回購蘊含的風險相繼爆發,對整個證券市場也產生了很大的負面 影響 ,不少國債投資者,尤其是機構投資者紛紛轉戶檢驗國債資產的安全。號稱無風險的國債投資何以成為市場的一個風險源?本文擬對我國國債回購的制度安排做一簡要回顧,對比交易所市場和銀行間市場國債回購規則,力圖找出產生風險的內在根源,並探索求證化解的途徑。

  一、國債回購規則的簡要回顧

  我國的國債交易存在兩個相互割裂的市場:交易所市場和銀行間市場。兩個市場均可以進行國債現券和回購交易,但是絕大多數品種不能做跨市場託管。回購業務開設之初的目的是增強國債的流動性,使國債的價值在流動中得到充分的體現。上世紀90年代初期,國債發行已經達到了一定的規模,但是與之相對應的交易市場還很不完善,導致國債交易的活躍程度很低,不少券種一經發行就沉澱下來,不但嚴重損害了其應有的流動性,而且也直接影響到了國債發行。為了從制度層面解決這個 問題 ,兩個市場就先後在國債現券交易的同時,增加了國債回購業務。

  國債回購交易實際是一種以國債為抵押品拆借資金的信用行為。具體講,國債回購交易是國債現貨交易的衍生品種,是以交易市場掛牌的國債現貨品種作抵押的短期融資融券行為,是資金拆借的一種行為。融資方***債券所有者***:放棄一定時間內的國債抵押權,獲得相同時間內對應數量的資金使用權,期滿後,以購回國債抵押權的方式歸還借入的資金,並按成交時的市場利率支付利息;融券方***資金所有者***:放棄一定時間內的資金使用權,獲得相同時間內對應數量的國債抵押權,期滿後,以賣出國債抵押權的方式收回借出的資金,並按成交時的市場利率收取利息。對於資金拆出方來講,國債回購實際上是購買一種短期國債的行為。 目前 我國國債現券和回購分別在交易所市場和銀行間市場開展,但是兩個市場回購交易規則和風險控制機制卻有明顯區別,

  二、國債回購業務風險的暴露

  在銀行間市場,投資者賬戶都是一級託管,直接託管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雖然銀行間市場中的丙類戶要通過甲類戶代理結算,但是任何投資者的結算賬戶都是自己申報的銀行賬戶,由融券方直接將資金打入融資方的銀行結算賬戶,甲類戶只是代理丙類戶做債券的交割而已。

  而交易所客戶債券託管實行的是券商主席位下的二級託管,1994年為了活躍當時交投清淡的國債市場,進一步創立了國債回購標準化的“套做”與“放大”業務,並提供寬鬆的“席位聯合制”監管。按照1998年6月14日上交所釋出的有關通知,交易所成員在清算時,都是以券商為單位實行清算,換句話說,一家會員不論在交易所有多少個席位***每個席位都有一個子賬戶***,在清算時,這些賬戶都將歸入統一的法人賬號***主賬戶***進行清算;只要主賬戶不存在欠庫行為,一般不會追究子賬戶是否欠庫。

  這就使得一些券商在交易過程中,可以任意呼叫下屬營業部的資金和債券進行統一交易,以此獲得規模效益和資源的使用效率。託管、結算制度的差異給交易所國債回購風險埋下了伏筆,而標準券確定方式則成為引爆風險的導火索。

  風險首先來自因託管制度漏洞所造成的券商對國債的挪用。根據交易所規則,融資方只能拿自己的國債做回購,用於回購的國債現券也必須是託管在證券公司的席位上。這種主席位下的二級託管方式為證券公司挪用客戶國債進行回購,提供了技術上的可能。一些大的證券公司,更是託管了幾十億元甚至更多的國債,只要證券公司守不住職業道德底線,利用制度缺陷,挪用客戶國債就是早晚的事情。

  這種挪用行為的表現形式就是私下裡違規將客戶託管的國債用於抵押,為自己或其它資金需求方融資。如果融資到期無法歸還,或者客戶要賣出國債,那麼 自然 就帶來了風險。這種挪用風險之所以在很長一段時間表現得並不明顯,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首先是一般證券公司不會將所託管的國債全部挪用,由於交易所是按照標準券的形式凍結被抵押的國債,因此就不會影響少數客戶在這期間的國債賣出交易。

  其次,在1996年至2001年期間,我國新股主要採取保證金申購的形式發行,資金週轉很快,但實際使用效率***也就是申購成功率***並不高,這就形成了一種短期的大額資金需求,國債回購恰好能夠滿足這種需求。由於“新股不敗”神話長期存在,證券公司挪用客戶國債回購融資申購新股,在利率及資金安全方面的風險很低,使得國債回購本身的風險被掩蓋了。雖然這種挪用行為都是非法的,但其中的風險沒有暴露,也就沒有引起有關方面的足夠重視,更談不上得到嚴肅查處了。

  但是,隨著市場的 發展 ,特別是新股實行市值配售以後,這樣的好事就沒有了。一些融資方利用國債資源通過回購融入資金,直接或間接用於股票炒作,於是,國債回購風險中因融資使用方面的問題,風險開始加大了。當股票出現流動性風險,或跌價使股票炒作者的自有資金完全虧損的時候,風險就可能成為現實。

  在現實中,一些證券公司從避免問題惡化、掩蓋自身違規的角度出發,儘可能將這種資金使用風險掩蓋下來,通過引入新的國債投資者,擴大國債託管數量以加大挪用額度等方式在自身體系內予以消化。這種掩蓋行為雖然暫時阻止了風險的爆發,但是並沒有消除或減小風險,事實上使風險象雪球一樣越滾越大。這種國債黑洞引發的導火索就是市場銀根收緊,標準券折算比例下降。2003年8月,由於央行上調存款準備金率收緊銀根,加上市場普遍預期進入了升息週期,因此持續多年的國債牛市行情到此結束,在交易所上市的各個國債現券普遍開始下跌,並相繼出現跌破發行價的現象,國債回購風險開始逐漸暴露了。

  按規定,交易所根據各個國債品種的內在價值,制訂相應的標準券折算比例。舉例來說,某券種面值100元,含息價105元,市價110元,那麼就按1:1.05的比例,折算成105元標準券進行回購。現在國債市價下跌了,假如上述券種市價現在只有90元,這樣就必須按照1:0.9的比例折算標準券進行回購。因為回購比例的調整,同樣的融資額卻要挪用更多的國債,於是國債託管數量就告緊張。

  問題還沒有結束,由於人們對市場升息的預期,國債現券持續下跌,交易所被迫一次一次地下調折算比例,一些證券公司逐漸沒有更多的託管國債可挪用了,結果就是融資額超過凍結的標準券,證券公司出現欠庫。而登記清算公司在要求證券公司補足欠庫之前,不得不先向融券方支付到期的拆借資金本息,以至整個清算危機四伏。今年四月,中央登記清算公司發出檔案,要求各證券公司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國債回購,不得欠庫並且限期歸還挪用的客戶國債,其背景就是當時國債現券價格的下跌和回購折算比例的調整,回購中的國債抵押風險來了一個大暴露,使得登記清算公司的資金面全面抽緊,正常業務受到很大威脅。

  國債回購風險不只是國債市場的風險而僅限於清算系統內爆發,問題的嚴重性在於由此衍生的資金風險,不可避免地席捲了整個市場。證券公司為解決欠庫問題,融資方不得不壓縮融資額度,所能夠做的就是丟擲股票,引起股票下跌,導致融資方所擁有的股票市值減少,進一步導致回購到期無法歸還資金,這就帶來了資金使用風險的再度爆發。而在這一過程中,託管方挪用客戶國債的情節也就再也無法掩蓋,挪用風險不可避免地暴露了。這些風險的不斷疊加、迴圈、放大,給整個市場造成了重創。

  三、交易所和銀行間市場制度比較

  目前交易所國債回購暴露出了巨大風險,而銀行間國債市場雖然也經歷了2003年以來的債券價格大幅下挫,但回購卻未出現上述風險,我們不妨通過兩個市場制度的進一步比較,來探討風險的根源。

  1.託管和結算制度的比較分析

  交易所國債現券和回購實行“席位聯合制”,也就是券商主席位制,其託管結算流程就是:交易所———券商———投資者。這種模式潛在的規則也就是賦予券商監管投資者賬戶的功能,反過來就是投資者的賬戶直接受券商監管,而不是直接受交易所監管,同時又產生了制度缺失———投資者不能監督券商是否濫用職權挪用客戶債券。對比銀行間市場託管結算模式,一級託管使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直接監管每一個投資者賬戶,同時投資者之間的直接結算是一對一結算,交易雙方的結算不可能出現冒名的第三者。這樣,銀行間市場就徹底杜絕了挪用他人債券的可能性。

  另外,銀行間一級託管和自主結算制度也杜絕了“合謀”的可能。在交易所市場,不少機構投資者為了規避不能給券商融資融券的規定,通過簽訂所謂的國債託管補充協議,預設券商對自己債券的挪用,目的是不在自己財務賬目上體現違規行為。而銀行間一對一的自主結算方式,使回購資金只能進入對應的登記賬戶,而不可能進入他人賬戶,從而杜絕了某些機構企圖繞過財務記錄進行違規操作的可能。

  2.市場投資者的差異

  交易所市場投資者涵蓋個人、券商、普通 企業 法人、社保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各類基金,其中大部分投資者沒有直接結算能力,更沒有類似於銀行的信譽保障,這種龐雜的投資者構成必然要求集中結算和融資比例標準化,在市場制度方面提供防範風險的機制。而銀行間市場投資者是銀行、保險公司、財務公司、券商、投資基金、信託公司、信用社等各類 金融 機構,他們具有專家投資的能力,能夠自主分辨各類風險,同時具有很高的信譽,也具有自主結算的能力。因此銀行間市場主要是為他們提供交易的場所,而風險主要靠他們內部管理制度來自主控制。

  3.融資比例差異的根源 分析

  兩個市場債券融資比例差異的根源,應該是投資者的差異和交易物件的確立上。銀行間市場參與者基本都是金融機構,不但屬於專家型投資者,而且信用很高,其協商確定融資比例,實際也就是靠信用提高融資比例。而交易所以標準券確定融資比例,主要由於投資者龐雜而未能收到預期效果。儘管標準券制度對2004年國債回購風暴起到了導火索的作用,但不是風險產生的根源。迄今它仍不失為防範風險和提高回購信譽的關鍵措施。

  4.兩個市場風險對比分析

  回購交易的風險主要是託管和結算風險,在這兩個過程中都有可能衍生其他風險。交易所市場受投資者結構因素的制約,必須同時提供相應的託管結算保證。也就是說它不僅提供交易場所,而且還是信譽提供者。而銀行間市場遊戲制度本身就公開宣告只提供交易場所,交易風險由交易雙方自行承擔。仔細分析交易所的主席位託管、集中結算和標準券制度,表面上解決了賣空、抵押不足和結算風險,但關鍵是不能防範挪用行為;同時出現挪用後製度本身也不能使挪用行為及時暴露。交易所是最後風險的承擔者,但卻沒有及時發現挪用行為的制度工具,對違規行為產生不了威懾作用,從而累積了巨大風險。相比銀行間市場,雖然風險完全由交易雙方承擔,沒有中介組織擔保,但是一對一的結算制度卻使風險能在第一時間內很快暴露,任何機構都無法暫時掩蓋,這種風險自擔的機制反而促使投資者主動規範,謹慎操作,銀行間市場迄今未發生挪用和欠庫行為就是明證。

  四、國債回購風險的反思

  從表1和上述比較分析看,交易所市場集合競價、集中結算,風險本應該很小,相反銀行間市場由於是自主結算可能存在更大的風險。但是我們可以看出,關鍵 問題 就是託管制度導致的漏洞。另外與銀行間市場不同的就是投資者的構成。銀行間市場的參與者屬於專家級投資者,對各類風險有足夠的認識和專業的防範能力;而交易所市場中的投資者以非金融機構和普通居民為多,往往注重國債的安全性卻忽視了國債託管交易中的風險,從而被違規券商鑽了託管制度的漏洞。國債回購之所以會從一項安全性很高的業務演變為市場風險的一個集聚地,是有其深刻原因的。

  首先是制度缺失。制度的功能應該集中體現在兩個方面:制定遊戲規則和消除制度漏洞。交易所市場中最大的漏洞就是主席位下的券商託管導致挪用債券成為可能。券商是市場投資者之一,而主席位制卻潛在賦予券商監管的職能,這種允許券商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做法,必然產生巨大漏洞,往往使券商憑藉託管和清算的便利,欺瞞客戶挪用國債的行為,逐漸演變成行業內一個公開的祕密,而其他投資者和交易所卻又無法對券商的行為進行實時監督。主席位集中託管清算產生的制度缺失還導致跨賬戶回購,部分國債持有者與券商合謀,預設其託管在證券公司的國債被挪用,而相應的交易記錄卻不能反映這個過程,極易逃避了單位內部和上級單位的財務審計監管。另外,制度缺失還體現在不能培育融券方的風險意識。與銀行間市場不同,交易所市場回購資金結算嚴重依賴交易所和證券登記清算公司,如果融資方支付有困難,登記清算公司會先行墊出資金,因此作為融券方根本不考慮國債回購是否存在風險,這樣就會導致資金清算等風險的大規模集中爆發。

  第二,導致國債回購風險的根源還在於誠信問題。通過對國債回購風險的反思,無論是融資方還是國債託管方乃至預設國債被挪用的國債提供方,都缺乏最起碼的誠信。可以說,雖然國債回購制度存在缺陷,同時國債交易環境也不穩定,但是導致國債回購風險的具體行為,還是因為那些市場參與者的違規行為,他們試圖通過制度上的漏洞,尋找融資獲利的空間。每一筆產生風險的回購交易,至少存在一方或幾方的違規操作。制度的漏洞和監管的缺失,使得這種違規行為長期化、公開化和系統化,風險的集中爆發便成為必然了。

  在這一點上,銀行間市場具有鮮明的可對比性。雖然沒有集中清算和標準券制度,但是一對一的直接清算逃避不了企業內部財務監督,而且金融主管部門監管嚴格,能使違規操作的敗德行為失去市場。

  五、化解國債回購風險的途徑

  從 目前 暴露出來的問題看,交易所國債回購風險度之高,已經遠遠超出了當初設計產品時的估計,並且波及到了國債現券市場、股票市場乃至資金市場。現在已經有一些證券公司、上市公司因深陷國債回購***中,導致重大損失,有的甚至因此而停業或被託管。有關部門在防範及化解國債到購風險方面,近期也作出了大量努力。如證券交易所原來每季度調整一次國債回購的標準券抵押比例,改為現在可以根據市場情況隨時調整;另外,一些證券公司也強化了對客戶國債資產的管理,並且制定了相關的措施來防止被挪用。但是如果要從根本上控制和化解國債回購風險,筆者認為還需要在交易規則上做大的改變。

  首先,應該借鑑銀行間市場託管經驗,將國債主席位下的二級託管改為賬戶託管,以賬戶清算製取代席位聯合制,單一席位各個子賬戶分別進行交易和清算,堵住制度上的最大漏洞,從 理論 上就杜絕了證券公司挪用客戶國債的可能。同時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國債回購只限機構投資者參與。

  其次,進一步降低國債回購質押比例,從而降低融資槓桿。降低質押比例後,雖然犧牲了國債的部分使用效率,但卻可以增加融資方的成本,迴避抵押不足的風險,降低盲目融資的衝動。

  第三,儘快推出買斷式回購,改變現行國債回購單純的融資融券功能,開發國債回購在價格發現以及品種套利等方面的功能,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參與,通過國債回購綜合功能的發揮,抑制融資功能過度 發展 而帶來的風險。

  第四,從長遠看,國債回購問題的解決,依賴於證券公司融資渠道的拓寬和融資模式的多樣化。建議完善同業拆借市場,讓合格的證券公司與銀行成員一樣享受同等待遇,並放寬拆借期限;逐步開設證券承銷業務貸款;引入商業銀行等大型的機構投資者,以做大做強交易所國債市場。

  交易所國債回購風險的暴露,主要來源於制度缺陷以及違規行為的出現,而國債回購業務在完善投資品種和金融市場制度方面的功能不容抹煞。因此,只要市場各個方面齊心協力,認真 總結 經驗教訓,及時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應對策略,國債回購風險是能夠得到化解的。

  參考 文獻 :

  [1] 巴曙鬆,高偉。國債回購為何成券商毀滅導火索[N].新京報,2004 10 18.

  [2]  中國 國債網。

  [3] 泰陽證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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