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債回購論文
國債回購是國債的衍生工具,本質上是以國債為抵押物的短期融資行為。隨著我國國債發行規模的不斷擴大,國債回購市場也逐漸發展壯大,市場交易日漸活躍。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談我國國債回購市場的現狀
一、我國國債回購市場概況
上世紀90年代初期,伴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確立,財政金融改革的各項措施不斷出臺並得以深化,我國國債發行規模迅速擴大,國債流通市場逐步開放,國債回購正是在這種背景下產生和發展起來的。
***一***我國國債市場的逐步建立
1981年1月,我國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財政部開始恢復發行國債。當時,國債的發行只是作為彌補財政赤字的一種臨時措施,其發行主要依靠行政攤派的形式,隨著國債發行規模的進一步擴大,1988年,國務院決定分兩批進行開放式國債流通轉讓市場的試點,先後在61個城市進行了試點。1991年,財政部第一次組織國債發行的承購包銷,標誌著我國的國債一級市場初步建立起來。同年,全國400多個地方級以上城市全面開放國債二級市場,極大的提升了國債的流動性,初級的國債流通市場逐步形成。
***二***我國國債回購市場的發展歷程
第一階段 初步形成——交易所國債回購市場的產生
我國的國債回購交易始於1991年,時值上海證券交易所和全國證券交易自動報價系統***STAQ系統***成立不久,跨地區、有組織、規範化的國債交易剛剛起步。為發展我國國債市場,活躍國債交易,引導短期資金的流通,填補規範同業拆借所產生的資金缺口,為證券市場提供一種新的融資方式和投資方式,經過一段時期的準備,STAQ系統於1991年7月宣佈試辦國債回購交易。在STAQ系統回購交易的帶動下,國債交易低迷徘徊的局面逐步得到扭轉。
1993年12月15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釋出了《關於國債交易專場回購業務的通知》,正式開辦了以國債為主要品種的回購交易業務。交易所國債回購業務在有利於金融機構短期融資的同時,又可發揮其套期保值功能,最終提高了整個國債市場的流動性。
第二階段 逐步發展——銀行間國債回購市場的構建
為了在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之間建一道“防火牆”,同時也為了公開市場操作的順利展開,1996年,按照中央關於商業銀行停止在證券交易所進行債券買賣的精神指導,央行開始組建銀行之間的債券交易場所。1996年1月3日全國統一拆借網路系統開始試執行;1996年12月2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正式成立。1997年6月5日商業銀行停止在證券交易所進行債券回購和現券買賣業務,1997年6月16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正式啟動,商業銀行債券交易必須在全國統一同業拆借網路中心處理,並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開立債券集中託管賬戶。由此,我國形成了平行的兩個國債回購市場——交易所的場內交易市場和銀行間的場外交易市場。
第三階段 進一步完善——場內外國債回購市場的統一
1999年,國家在堅持銀證分離的前提下,逐步打通兩個國債回購市場的資金溝通渠道。首先是保險基金允許加入銀行間國債回購市場,而在這之前它已是交易所內國債回購市場的成員,兩個市場之間實現了資金的溝通。隨後,根據央行釋出的《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推薦、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符合條件的券商可以成為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成員,進行同業拆借和國債回購業務。
部分資信較好的券商和證券投資基金加入了銀行間國債回購市場,這一措施進一步增加了兩市場的共同參與者,使得兩市場的資金溝通渠道變得更加寬鬆。
第四階段 問題凸顯——國債回購市場的危機
隨著我國國債回購市場的發展,一些違法、不規範的交易行為也日漸增多,挪用客戶國債現券和回購放大到期欠庫量等問題的存在造成了大量投資者利益遭受巨大損失,嚴重影響著我國國債回購市場的正常發展,並造成了大量金融風險,甚至釀成了社會風險。為了規範國債回購交易,消除和防範風險,2003年底,證監會責成證券交易所對現有國債回購制度進行調查與改進。2004年2月25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下發國債回購自查令,要求各證券公司就其自營債券量與回購融資量之間的差額進行說明,並限定3日之內給出整改辦法。這次摸底的結果是,市場存在違規回購規模高達1000億元。在2004年4月份債券市場的再次大跌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發出了關於加強債券回購結算風險管理的緊急通知。
第五階段 制度改革——國債回購市場的風控
2006年2月6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釋出《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在全面規範債券交易結算行為基礎上重點明晰國債回購制度改革內容。與此同時,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釋出《債券登記、託管與結算業務實施細則》,證券業協會發布《債券質押式回購委託協議指引》。兩個細則和委託協議指引的出臺改變了長期以來交易所市場依託業務通知規範債券交易、結算行為的局面,從機制上防範了風險券商挪用客戶國債回購融資的違規操作。
國債回購制度改革按照穩妥有序、分步實施、新老劃斷的原則,在保證市場穩定的前提下分步推出新回購、逐步壓縮老回購,通過一個新老並行階段最終實現順利轉軌。上海證券交易所市場老國債質押式回購所有品種於2007年6月12日終止交易,餘額全部到期並正常完成交收。至此,歷經14年執行的老國債回購業務壓縮完畢,同時新國債質押式回購業務執行平穩,完全實現了取代老回購的目標,國債回購制度改革順利完成。
二、我國國債回購市場的基本特徵
***一***國債回購市場容量迅速擴張,銀行間市場成主導
我國的國債回購交易自1993年正式開展以來,其規模逐年擴大,1994年,國債回購交易額在3400億元左右,到2010年,國債回購交易額達29.42萬億,佔我國國債市場交易總額的79%,年均增長率高達32%。其中,銀行間市場22.63萬億元,交易所市場6.79萬億元。國債回購已經成為我國國債市場最重要的融資手段,直接促進了國債市場的發展,併為資本市場的發展提供了強大的資金支援。
銀行間市場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目前已經成為我國國債回購交易的主導市場。
***二***國債回購期限品種逐步多樣,短期回購最活躍
我國國債回購交易分為買斷式回購和質押式回購兩種方式,以質押式國債回購為主,歷年佔我國國債回購市場交易總額的比重均在98%以上。買斷式國債回購交易自2004年才正式推出,經過一段時期的發展,交易面額和筆數均大幅提高,市場佔有比重略有增長。目前,全國銀行間市場國債回購期限最短1天,最長1年。其中,質押式回購包括13個回購品種,買斷式回購品種為9個。上海證券交易所新質押式和買斷式回購的回購期限均分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九個品種。深圳證券交易所質押式國債回購也包括以上9個品種。
全國銀行間國債回購市場中,1天期質押式國債回購交易呈迅速擴張的形勢,如圖2所示。從1999年的32.6億元交易額到2010年的143621.3億元,增長70多倍。交易筆數也從1999年的17筆大幅增加到2010年的46415筆。如圖3,7天期質押式國債回購交易在1999-2002年間 發展迅速,交易額年均增長327.66%。2003年後,由於交易所國債回購違規問題的暴露,整個國債回購市場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危機,R07D質押式回購交易萎縮,直至2006年制度改革完成後才逐漸恢復增長。從表2可看出,2004年以前,質押式回購交易以R07D為主,2005年,R01D的交易面額和比重首次超過R07D,截止至2010年底,其交易面額為143621.3億元,所佔比重高達64.1%,1天期國債質押式回購成為了我國國債回購市場最為活躍的交易品種,這同時說明,我國國債回購商參與回購交易的主要目是為了調劑其短期資金的餘缺。
***三***國債回購年收益率波動顯著,場內外市場存利差
從2006-2009年上海證券交易所各類國債回購品種的成交情況來看***表3***,1天期、7天期國債回購產品GC001、GC007的年收益率***成交價***波動幅度最為顯著。2007年期間,GC001盤中最高價出現在9月25日,高達100.3,最低價出現在9月7日,低至0.6,波動幅度達到16610.0%。GC007盤中最高價達46.0。
出現在9月21日,而最低價出現在9月28日,低至0.2,波動幅度更高達22900.0%。究其原因,交易所國債回購收益率與新股發行高度相關,且與資本市場緊密相連,因此呈現較大幅度的不規則波動。
目前,我國的場內外 國債回購交易市場的風險大致相同,但兩個市場的走勢卻迥然不同,兩個市場間存在一定利差。銀行間市場國債回購利率波動較為平穩,交易所國債回購利率由於受新股發行、資金市場供求等因素影響,呈現不規則的大幅波動。從兩個市場的參與主體看,銀行間回購市場的主體是商業銀行,其交易需求主要是彌補金融機構頭寸不足,商業銀行不允許進入交易所回購市場;交易所國債回購市場的主體是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市場主體的大多數隔離在銀行間市場外。交易所市場主體的交易需求部分是彌補短期資金不足,更主要的方面是獲取新股申購資金。1999年允許部分證券公司和基金 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市場後,場內外市場分割局面雖有所改善,卻並未徹底打破,這是導致兩個市場利差形成的重要原因。
三、 我國國債回購市場存在的問題
***一***場內外國債回購市場相對獨立,市場分割嚴重
目前我國存在銀行間和交易所兩個相互獨立的國債回購市場體系,各自具有不同特色的託管系統、交易系統和清算系統。如交易所國債託管在各自的交易所,回購交易採取標準券以及撮合交易、集中清算的方式;而銀行間回購交易採取統一託管、足額抵押,詢價交易、自行清算的方式。國債回購交易市場的分割必然造成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第一,增加交易成本,違反市場 經濟的效率原則,不利於資源在全國範圍內有效配置。第二,加劇市場利率的波動,助長市場的投機。不同的回購市場產生不同的回購市場利率,容易造成部分交易主體利用利差在不 同的市場間進行過度的套利投機。在市場規模不足的情況下,這種投機必然會造成市場利率的劇烈波動,不利於基準利率形成和市場的穩定。
***二***貨幣政策工具職能未充分顯現,套利工具作用過度扭曲
具有貨幣政策工具和套利工具雙重功能的國債回購,在央行巨集觀經濟調控中,主要發揮貨幣政策工具職能;對商業銀行、券商及基金公司等機構投資者來說,國債回購主要被用作為套利工具。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存款準備金制度、再貼現以及公開市場操作是央行三大貨幣政策工具,其中,最常用的一種工具是公開市場操作,而公開市場操作的有效實施又依賴於國債市場的發育與完善。近年來,西方國家普遍通過國債回購市場來進行公開市場操作,它不僅能夠及時調控國債基準利率的變化,引導短期資金的流向,而且具有時滯短、效果強的優點。而我國國債回購市場的 發展仍停留在初級短期融資階段,傳導貨幣政策的功能較弱。
顯然,國債回購市場傳導貨幣政策功能偏弱與國債市場體系不健全、商業銀行體制有待進一步深化有著密切的關係。在規範的國債回購市場上,利用國債回購交易進行套期保值具有直觀、安全的特點,可以有效避免出現類似於期貨交易的過度投機現象。然而,我國的國債回購市場尚不完善,存在著較強的投機性,國債回購的套利工具功能被扭曲,成為了過度投機的套利工具。這對國債回購市場自身的規範化建設,對統一的市場利率形成,對銀行的資產負債 管理等都帶來了不利影響。
***三***法制建設不健全,市場機制不完善
我國國債回購市場經歷了從迅速發展到問題凸顯,再到體制革新的不同時期,期間,陸續頒佈和實施了一些管理規定,但國債回購市場距離完善的法制市場仍相差甚遠,特別是缺乏一部完整的、系統的全國國債回購市場的法規。這樣一個法制不健全的市場所生成的利率機制必然存在不合理性,嚴重偏離價值規律,投機成分過濃,不利於形成統一的市場化利率機制,不利於整個經濟與金融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四、 完善我國國債回購市場的建議
***一***實現場內外國債回購交易市場的實質統一
由於場內外國債回購交易市場各承擔了不同的功能,以及其管理體制差異,託管、清算和結算制度不同,不能簡單地將其合併。首先,要培養市場主體,縮小收益率差距。目前能夠同時參加兩個市場的交易主體為數不多,需要放寬標準,降低門檻,透過市場主體同時進入兩個市場的活動把兩個分割的市場連線起來,縮小市場間收益差距,跨市主體可以利用兩個市場收益率不同進行跨市套利交易,在一定範圍實現兩個市場的收益率實質“統一”。
其次,要擴大投資主體,活躍國債回購交易。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不能互補並形成統一市場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交易主體的分割。近年來,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國債回購交易主體在種類上比原先豐富了許多,包括國內各類商業銀行、 保險公司、證券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交易主體趨同的不合理狀況已經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國債回購交易成員不斷增多。兩個市場完全割裂局面已經逐漸改變。但近年來推進的交易主體擴大,主要是在銀行間市場,大量潛在交易主體的入場交易需求還沒有得到滿足。因而,有必要借鑑發達國家 經驗,進一步放開市場準入條件,有 計劃、有步驟地吸收不同型別的機構銀行間國債回購市場和交易所國債回購市場。
***二***完善國債回購市場傳導貨幣政策的功能
國債回購市場傳導貨幣政策的機制,主要是央行根據國民經濟執行的狀況和市場貨幣需求量的鬆緊情況,通過融資和融券兩種方式,與商業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進行交易,藉此來吞吐基礎貨幣,收緊或放鬆銀根。同時,商業銀行根據央行的政策意圖,及時調整信貸政策和利率政策,增加或減少信貸資金量,貫徹央行的貨幣政策。為了協調資金的供給與需求,更有效地發揮國債回購作為貨幣政策工具的功能,一是應加大央行持有國債數量,增大央行利用國債回購市場吞吐基礎貨幣的空間。二是發展國債回購市場的交易主體,使國債回購市場能夠充分反映 社會資金的供求,實現國債回購市場向縱深發展,為公開市場操作的開展提供廣闊的空間。
***三***改革國債回購市場的監管手段
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國債回購以及其它金融衍生產品的創新將不斷出現,監管部門也應該適時改革監管手段,以不斷提高監管水平。一是繼續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在國國債回購市場機制本身並不完善的情況下,由於國債回購交易活動涉及到資金配置效率問題,必須制定相關的市場準入制度,以防範風險,保證投資者的權益。二是嚴格規範交易主體的市場行為,逐步增加公開市場操作,加大央行對國債回購市場的參與程度。
運用間接調控手段,及時有效的引導和調節國債回購交易的總量、結構、流向和利率。國債回購交易的期限應嚴格控制在一年之內,回購資金只能用於正常的頭寸調節和流動性需要。要嚴防回購資金使用長期化,嚴禁回購主體將資金用於炒股票、期貨、房地產和投資固定資產。三是嚴格執行出市制度。在國債回購市場上,對那些不按規定進行回購交易操作的參與者,情節嚴重者應一律淘汰出市場。只有建立有進有出的市場參與機制,才能保證回購市場參與主體的資質水平,從而降低市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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