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和建議的區別

  行政公文中特別繁雜,大家知道是什麼嗎?下文是關於議案和建議的相關資料,僅供參考!

  什麼是議案

  議案是指由法定機關和人大代表依照法定程式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或者人大會會議進行審議並作出決定的議事原案。

  法律對議案的提出、議案的內容和處理程式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1***議案的提出者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機關或者代表。地方組織法規定,地方各級人大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本級政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聯名,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同時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會主任會議,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大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大會提出議案。

  ***2***議案的內容必須是屬於法律規定的本級人大或者人大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依法應當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機關,或者就其他組織處理的問題制定行政法規、調整行政區劃、調整機構編制、申請經濟文化建設專案、增加勞動工資、解決某項專款等事項,不宜作為議案提出。

  ***3***議案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每次會議的主席團第一次會議上,都要對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日期作出決定。法定的提案機關和代表,可以在大會舉行前或在大會期間提出議案,但必須是在主席團決定的議案截止日期前提出。

  ***4***提出的議案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寫清案由、案據和方案。案由是指議案提出的理由;案據是指議案提出的根據;方案是指解決問題的具體辦法和具體意見。如果是立法案或地方性法規修正案,應當附有法律、地方性法規草案或者修正草案。

  代表團或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的主要處理程式有哪些?

  議案的處理程式是由法律規定的。代表團或代表聯名提出議案後,主席團可以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一是決定列入大會議程;二是不列入大會議程;三是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1***對於列入大會議程的議案,主席團交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同時可以並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最後由主席團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2***對於不列入大會議程的議案,經大會主席團審議決定後,可以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人大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

  ***3***對於經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提出意見,由人大會審議決定。

  ***4***向大會提出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可以要求撤回。經主席團同意撤回的議案,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什麼是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人大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看法、建議、主張、批評和意見等的總稱,通常被簡稱為“代表建議”。

  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在代表大會舉行期提出的,即是向代表大會提出的;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即是向人大會提出的。

  人大代表建議的處理程式是怎樣的?

  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的建議,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式由本級人大會的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的建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負責辦理代表建議的機關組織應在交辦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覆代表。經交辦機關同意,少數複雜的問題可以延長至6個月內答覆。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原辦理機關、組織在一個月內重新辦理答覆。

  議案與建議、批評和意見有什麼區別

  ***1***議案是法定機關和法定提案人依照法定程式提請代表大會或人大會列入會議議程進行審議並作出決定的議事原案,建議、批評和意見則是人大代表向代表大會或人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2***議案必須是由法律規定的機關,或者代表按法定的聯名人數,依照法定的程式提出,而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代表個人提出,也可以代表聯名提出。

  ***3***議案內容必須是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而建議、批評和意見則是對各方面工作都可以提出。

  ***4***議案的書寫形式要求有案由、案據和方案,法律案還要附有法律修改草案,而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書寫形式沒有法定要求。

  ***5***議案與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處理程式不同。議案由大會主席團或者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或者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而建議、批評和意見,是由人大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