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經國務院正式對外頒佈實施,它和企業所得稅法一起,成為2008年1月1日後規範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配套檔案。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於2007年11月28日國務院第197次常務會議通過,***2007年12月6日公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

  第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

  第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

  ***一***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

  ***二***工廠、農場、開採自然資源的場所;

  ***三***提供勞務的場所;

  ***四***從事建築、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

  ***五***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

  非居民企業委託營業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託單位或者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該營業代理人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

  第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第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實際聯絡,是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擁有據以取得所得的股權、債權,以及擁有、管理、控制據以取得所得的財產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 第二章 應納稅所得額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九條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後小於零的數額。

  第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所稱清算所得,是指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減除資產淨值、清算費用以及相關稅費等後的餘額。

  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餘資產,其中相當於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後的餘額,超過或者低於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

  第二節 收入

  第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

  第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

  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第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築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訊、諮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群服務、旅遊、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佔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七***項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

  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餘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第二十三條 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企業受託加工製造大型機械裝置、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四條 採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式批准,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物件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徵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准的財政性資金。

  第三節 扣除

  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條 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企業的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除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複扣除。

  第二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第三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第三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餘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後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第三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條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條 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第三十八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第三十九條 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條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四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第四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四十五條 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准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條 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

  第四十七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第四十八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准予扣除。

  第四十九條 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條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該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範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檔案,併合理分攤的,准予扣除。

  第五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餘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第五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六***項所稱讚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第五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第四節 資產的稅務處理

  第五十六條 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第五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裝置、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八條 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四***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五***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六***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第五十九條 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准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淨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裝置,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裝置,為3年。

  第六十一條 從事開採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資源的企業,在開始商業性生產前發生的費用和有關固定資產的折耗、折舊方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六十二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二***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生產性生物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農產品***愛股,行情,資訊***、提供勞務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

  第六十三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准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生產性生物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淨殘值。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淨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第六十四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10年;

  ***二***畜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3年。

  第六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所稱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第六十六條 無形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二***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開發過程中該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後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三***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第六十七條 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准予扣除。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准予扣除。

  第六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築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第***二***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餘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改建的固定資產延長使用年限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外,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

  第六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二***修理後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第七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

  第七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

  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第七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所稱存貨,是指企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品或者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或者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貨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存貨,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貨,以該存貨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三***生產性生物資產收穫的農產品,以產出或者採收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人工費和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為成本。

  第七十三條 企業使用或者銷售的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

  第七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所稱資產的淨值和第十九條所稱財產淨值,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後的餘額。

  第七十五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在重組過程中,應當在交易發生時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者損失,相關資產應當按照交易價格重新確定計稅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 第三章 應納稅額第七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公式中的減免稅額和抵免稅額,是指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的稅收優惠規定減徵、免徵和抵免的應納稅額。

  第七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並已經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

  第七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抵免限額,是指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該抵免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於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第七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5個年度,是指從企業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已經在中國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當年的次年起連續5個納稅年度。

  第八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所稱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所稱間接控制,是指居民企業以間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股份,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條 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稅額時,應當提供中國境外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有關納稅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 第四章 稅收優惠

  第八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第八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

  ***一***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

  ***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登出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

  前款規定的非營利組織的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專案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專案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1.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採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專案;

  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專案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專案,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八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專案,是指《公共基礎設施專案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專案。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專案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專案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專案,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八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專案,包括公共汙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專案的具體條件和範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專案的所得,自專案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八十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七條和第八十八條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的專案,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餘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後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專案重複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九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九十一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下列所得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

  ***一***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第九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第九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二***研究開發費用佔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佔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四***科技人員佔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規定比例;

  ***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第九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所稱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

  對民族自治地方內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不得減徵或者免徵企業所得稅。

  第九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第九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九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所稱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第九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一***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二***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第九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所稱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前款所稱原材料佔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於《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

  第一百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裝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裝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裝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裝置的,該專用裝置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享受前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並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裝置;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裝置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第一百零一條 本章第八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第一百零二條 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專案的,其優惠專案應當單獨計算所得,併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 第五章 源泉扣繳

  第一百零三條 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對非居民企業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的,應當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所稱收入全額,是指非居民企業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第一百零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支付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一百零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權益兌價支付等貨幣支付和非貨幣支付。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指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

  第一百零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可以指定扣繳義務人的情形,包括:

  ***一***預計工程作業或者提供勞務期限不足一個納稅年度,且有證據表明不履行納稅義務的;

  ***二***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且未委託中國境內的代理人履行納稅義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或者預繳申報的。

  前款規定的扣繳義務人,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指定,並同時告知扣繳義務人所扣稅款的計算依據、計算方法、扣繳期限和扣繳方式。

  第一百零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所稱所得發生地,是指依照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原則確定的所得發生地。在中國境記憶體在多處所得發生地的,由納稅人選擇其中之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一百零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所稱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是指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其他各種來源的收入。

  稅務機關在追繳該納稅人應納稅款時,應當將追繳理由、追繳數額、繳納期限和繳納方式等告知該納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 第六章 特別納稅調整

  第一百零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係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係;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係。

  第一百一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係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

  第一百一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係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的價格進行定價的方法;

  ***二***再銷售價格法,是指按照從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沒有關聯關係的交易方的價格,減除相同或者類似業務的銷售毛利進行定價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進行定價的方法;

  ***四***交易淨利潤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係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取得的淨利潤水平確定利潤的方法;

  ***五***利潤分割法,是指將企業與其關聯方的合併利潤或者虧損在各方之間採用合理標準進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企業可以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獨立交易原則與其關聯方分攤共同發生的成本,達成成本分攤協議。

  企業與其關聯方分攤成本時,應當按照成本與預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則進行分攤,並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報送有關資料。

  企業與其關聯方分攤成本時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其自行分攤的成本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一百一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所稱預約定價安排,是指企業就其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與稅務機關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協商、確認後達成的協議。

  第一百一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所稱相關資料,包括:

  ***一***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價格、費用的制定標準、計算方法和說明等同期資料;

  ***二***關聯業務往來所涉及的財產、財產使用權、勞務等的再銷售***轉讓***價格或者最終銷售***轉讓***價格的相關資料;

  ***三***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提供的與被調查企業可比的產品價格、定價方式以及利潤水平等資料;

  ***四***其他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資料。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所稱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是指與被調查企業在生產經營內容和方式上相類似的企業。

  企業應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價格、費用的制定標準、計算方法和說明等資料。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在稅務機關與其約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資料。

  第一百一十五條 稅務機關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核定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採用下列方法:

  ***一***參照同類或者類似企業的利潤率水平核定;

  ***二***按照企業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關聯企業集團整體利潤的合理比例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業對稅務機關按照前款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後,調整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一百一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所稱中國居民,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就其從中國境內、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

  第一百一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所稱控制,包括:

  ***一***居民企業或者中國居民直接或者間接單一持有外國企業10%以上有表決權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該外國企業50%以上股份;

  ***二***居民企業,或者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持股比例沒有達到第***一***項規定的標準,但在股份、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對該外國企業構成實質控制。

  第一百一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所稱實際稅負明顯低於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是指低於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的50%。

  第一百一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

  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包括:

  ***一***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

  ***二***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

  ***三***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淨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一百二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所稱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第一百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企業作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當對補徵的稅款,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規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一百二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所稱利息,應當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

  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和本條例的規定提供有關資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規定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

  第一百二十三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 第七章 徵收管理

  第一百二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所稱企業登記註冊地,是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註冊的住所地。

  第一百二十五條 企業彙總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當統一核算應納稅所得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主要機構、場所,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對其他各機構、場所的生產經營活動負有監督管理責任;

  ***二***設有完整的賬簿、憑證,能夠準確反映各機構、場所的收入、成本、費用和盈虧情況。

  第一百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所稱經稅務機關稽核批准,是指經各機構、場所所在地稅務機關的共同上級稅務機關稽核批准。

  非居民企業經批准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後,需要增設、合併、遷移、關閉機構、場所或者停止機構、場所業務的,應當事先由負責彙總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機構、場所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報告;需要變更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機構、場所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一百二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

  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

  第一百二十九條 企業在納稅年度內無論盈利或者虧損,都應當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告和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一百三十條 企業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後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彙算清繳時,對已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預繳稅款的,不再重新摺合計算,只就該納稅年度內未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部分,按照納稅年度最後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企業少計或者多計前款規定的所得的,應當按照檢查確認補稅或者退稅時的上一個月最後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將少計或者多計的所得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應補繳或者應退的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百三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所稱本法公佈前已經批准設立的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公佈前已經完成登記註冊的企業。

  第一百三十二條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成立的企業,參照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30日國務院釋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和1994年2月4日財政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關於有限合夥企業的稅收政策分析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與公司制企業相比,這兩種企業的組織形式和性質不同,在適用稅收政策上尤其是所得稅納稅義務方面也存在明顯差別。但是,由於有限合夥企業形式在我國誕生時間較短,相關的配套政策也不盡完善。本文試以有限合夥企業為主,比較其與公司制企業的所得稅政策差異,並分析和探討其中亟需解決的政策問題。

  一、有限合夥企業與公司制企業組建時的會計與稅收問題

  ***一***有限合夥人投資後的會計核算方法

  有限合夥人投資於有限合夥企業後,即按佔夥比例在合夥企業佔有相應份額,此時,有限合夥人在賬面上如何進行財務處理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中未作明確規定。如果記入“長期股權投資”科目,顯然不妥,因為有限合夥企業不存在股份和“股權”問題。記入“長期應收款”等作為普通債權性資產也屬不當,因為《合夥企業法》中規定,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一般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為此,筆者建議增設“長期投資”科目,用於核算有限合夥人的投資資產。投資以後,對於投資的核算方法存在權益法與成本法之間的選擇問題,筆者認為基於合夥企業的特性及謹慎原則,應採用成本法。這種核算方法也貼近《合夥企業法》中規定的控制權、管理權條款: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二***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時的視同銷售問題

  投資人對被投資企業投資,既可以採用貨幣出資方式,也可以採用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但是,投資於公司制企業時,不得以勞務出資。《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四條也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但是,普通合夥人可以用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不同的投資方式下,相應產生了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視同銷售問題,以及接受投資資產的計稅基礎問題。

  1. 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視同銷售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除符合條件的整體資產對外投資外,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非貨幣性資產以及按資產公允價值對外投資兩項業務處理。相應地,接受投資的企業,其資產入賬價值和計稅基礎也為公允價值。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原規定的計稅原理和辦法在新稅法中得以延續。對於有限合夥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於合夥企業,依照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視同銷售的規定精神,其資產增值部分也應作視同銷售處理。另一方面,依據《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國稅發[1997]43號***的規定,合夥企業接受投資資產計稅基礎應為公允價值。由此可見,當投資人是公司制企業時,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於另一公司制企業或有限合夥企業時的有關稅收政策是一致的。

  下面再來分析投資人是自然人時的情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覆》***國稅函[2005]319號***規定:“考慮到個人所得稅的特點和目前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實際情況,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後投資於企業,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時,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其‘財產原值’為資產評估前的價值。”該文出臺的背景是針對自然人投資於公司制企業,但筆者認為也可適用於投資合夥企業。

  2.關於勞務出資問題。如果普通合夥人以勞務出資,參照國稅函[2005]319號文的精神,其評估價值也不應視同銷售。另一方面,被投資企業是否能確認一項資產筆者認為不可,因為這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中對資產的定義—資產是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相應地,也不存在可抵減未來應稅所得的資產計稅基礎。

  二、關於徵稅物件、納稅環節及其稅收負擔的比較分析

  一般觀點認為,合夥企業的所得稅負擔輕於公司制企業。理由是:對作為投資人的自然人在稅收成本上有一定差別,公司制企業存在企業所得稅雙重徵稅問題,而合夥企業只對合夥人徵收一重所得稅。

  《合夥企業法》、新《企業所得稅法》以及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均明確境內合夥企業不徵收企業所得稅,而早在2000年9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徵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有關“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停徵企業所得稅,只對其投資者的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制定了《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明確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

  基於上述規定,合夥企業與公司制企業的稅收差別主要表現在投資人身份為自然人時。

  例1:現有兩名自然人擬設立一家企業,如果設立公司制企業且有所得,則其所得稅綜合稅負為:25%+***1-25%***×20%=40%。即假定公司有應稅所得100萬元,先繳納企業所得稅25萬元***稅率按25%計算***,稅後利潤75萬元在分配給個人時,再扣繳股東20%稅率的個人所得稅,計15萬元。合計的所得稅稅額為40萬元。如果所投資公司為上市公司,則分紅環節的個人所得稅目前減半徵收,綜合稅負略低。

  如果改為設立合夥企業,則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100萬元利潤全部分配合夥人時,由合夥人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五級超額累進稅率。根據規定,假定上述利潤由兩名合夥人平分,則應繳個人所得稅為:[***500 000×35%-6 750***] ×2=336 500***元***。所得稅綜合稅負為33.65%。

  不過,如果進一步結合我國目前的稅收制度,可以發現設立合夥企業的所得稅成本不一定是低於設立公司制企業的。現不考慮投資人是境外企業或自然人的情形,試作分析如下:

  首先,如果公司制企業的股東是自然人,企業實現的所得在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後,只要不向個人分配稅後利潤,股東層面的個人所得稅便可向後遞延,現時稅負只有25%。而合夥企業實現的所得無論是否向自然人合夥人分配,都要按佔夥比例或按合夥人人數分配所得,對照五級累進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當個人所得超過5萬元後,累進稅率便達到35%。可見,合夥企業看似只對股東實體徵收一重所得稅,但邊際稅率較高,且不能延遲納稅義務。另外,從2008年1月1日起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後,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率降至15%,小型微利法人企業所得稅率降至20%,且適用範圍有所放大,相形之下,合夥企業的稅收優勢又有所弱化。

  其次,如果公司制企業的股東又是法人公司,企業實現的所得在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後,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分配給股東的紅利屬於免稅收入。而有限合夥企業分配給作為有限合夥人的公司制企業,須併入該公司應納稅所得額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從這一角度看,兩者稅收負擔並無明顯差別。更進一步,如果作為有限合夥人的公司制企業又是由自然人設立的,有限合夥人未來向其分配利潤時,還存在一重個人所得稅,此時仍存在雙重徵稅問題。

  再次,如果一家法人公司A投資於有限責任的B公司,B公司專業從事投資業務,B公司又投資了一家境內C公司,C公司向B公司的分紅屬於股息性免稅收入,B公司再將這部分收益分配給A公司,同樣屬於免稅收入。我們再來考察另一種情況:如果一家法人公司A投資於有限合夥企業B,B專業從事投資業務,投資於一家境內C公司,C公司向B企業的分紅在B企業固然不產生企業所得稅問題,但B企業再將這部分收益分配給A有限合夥人時,必須計入A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在後一種情況下,有限合夥企業各納稅環節的綜合稅收成本反而高於公司制企業。因此,我們不能僅從合夥企業表象上的“一重所得稅”便得出低稅收成本的結論。

  三、關於有限合夥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在例1中,目標企業實現了100萬元的利潤後,如果該企業是公司制企業,則不管該企業是否向股東分紅,企業都必須先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企業稅後留存的用於企業發展的收益只剩餘75%。當然,以後該企業再向境內法人股東分紅時,法人股東不再納稅。如果目標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企業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再假定合夥企業實現的利潤不向合夥人分配,如果存在作為有限合夥人的公司製法人,此時是否產生納稅義務呢

  這裡存在一個關於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討論問題。財稅[2000]91號文第五條中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合夥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夥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夥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按此規定,似乎無論合夥企業利潤分配與否,合夥人都應按佔夥比例乘以合夥企業應稅利潤總額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但是,財稅[2000]91號文是在修訂前的《合夥企業法》背景下制定的,當時,合夥企業的合夥人都是自然人身份的普通合夥人,故當時針對合夥企業的所得稅政策都是規定自然人合夥人的個人所得稅問題。然而,新《合夥企業法》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組織形式後,合夥人便不再只是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稅[2000]91號文規定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應適用於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有限合夥人。筆者認為,後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所適用的法律依據應為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第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如果未實際分配紅利之前,對作為有限合夥人的公司不予徵稅,合夥企業便可將實現的屬於有限合夥人的利潤100%留存於企業,增強企業的資金積累。以後向有限合夥人分配時,有限合夥人再履行納稅義務,徵稅原則接近於收付實現制。但鑑於《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第十七條中有“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一處伏筆,故而建議國家應對有限合夥人的納稅義務加以明確,這既關係到納稅義務的履行,也關係到合夥人佔夥比例的調整:自然人須先行履行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故留存於合夥企業的收益是稅後的,而有限合夥人留存的可能是稅前收益。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