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知識管理學之行政執行
1、溝通機制
以具體明確或是模糊可變的資訊溝通為標準,可將行政溝通機制劃分為剛性機制和柔性機制兩類。
(1)剛性機制
所謂行政溝通的剛性機制,指的是有形的、明確具體的規定,它是行政溝通進行中必須遵循的約束,並且不以行政溝通參與者的意志為轉移。這裡主要指的是制度規定。
(2)柔性機制
柔性機制指的是在行政溝通中具有較大可變性的約束因素,它具有可塑造、可改變的特性,也更不易為人們確切地把握。
柔性約束機制包括語言約束機制和心理約束機制兩類。
2、溝通的型別
(1)正式溝通
正式溝通是指通過正式組織程式,按組織規定的線路和渠道所進行的資訊溝通,如會議制度、彙報制度、檔案下達與呈送等。它是行政溝通的主要形式。特點是正式、嚴肅、約束力強,有一定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缺點是溝通的速度慢、刻板。
正式溝通可分為下行溝通、上行溝通和平行溝通。
(2)非正式溝通
非正式溝通是通過正式規章制度和正式組織程式以外的多種渠道進行的溝通,如組織成員私下交換意見、傳播訊息等都屬此類。這種溝通在任何組織中都存在。
非正式溝通的積極作用:
①有些非正式溝通可以彌補正式溝通渠道的不足,傳遞正式渠道無法傳遞的資訊,使領導人瞭解在正式場合無法獲得的重要情況;
②可以瞭解到組織成員和普通民眾表達的真實看法,以校正過去的決策和為下次決策提供參考;可以減輕正式溝通渠道的負荷量,促使正式溝通提高效率;
③如果有效地引導非正式溝通,可以使之為正式溝通服務。
非正式溝通的缺點:可靠性很有限,容易削弱正式溝通的威信,損害正式權力的行使,產生嚴重的損失和惡劣的影響。所以,一定要慎重合理地利用非正式溝通。
3、溝通的結構模式
(1)聚聯式
①特徵:存在一個溝通中心,溝通中心可以和任何其他溝通點聯絡,其他各點只能與溝通中心發生聯絡,彼此間無相互的溝通渠道。
②優點:只有一個資訊中心,資訊失落率低,速度快,有利於形成組織權威,建立起強有力的領導,取得管理高效。
③缺點:資訊壟斷易造成行政專斷,如不注意,不利於發揮公共組織人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2)單聯式
①特徵:各個資訊溝通點的地位是平等的,每個成員只能與其相鄰的兩點相互溝通,而與其他點不發生聯絡。
②優點:這種結構便於掌握資訊溝通的幅度,容易操縱和控制。
③缺點:這種模式中資訊溝通十分有限,由於沒有溝通中心,不利於形成組織權威。公文旅行、辦事拖拉的官僚主義現象容易在這種結構模式中滋生。
(3)互聯式
①特徵:在這種模式中,每個溝通點都可以和其他所有的點發生聯絡,各類資訊可互相溝通,沒有資訊中心。
②優點:資訊溝通的廣度和深度都比其他模式大,可以讓公共組織人員和一般群眾瞭解決策的全過程,增加透明度,促進民主管理。
③缺點:溝通渠道雜亂,資訊流失嚴重;溝通速度緩慢,易貽誤時機;不利於資訊管理,容易洩露機密。
4、協調的型別
(1)從協調的物件上看,可以將行政協調劃分為對事的協調與對人的協調。
(2)從協調的範圍看,行政協調有內部協調與外部協調之分。
(3)從協調的內容上看,行政協調有認識性協調與利益性協調之分。
(4)從協調的性質上看,可以將行政協調分為促進式協調與糾偏式協調。
(5)從協調的方式上看,可以將行政協調分為合作式協調與應變式協調。
(6)從協調的途徑來看,可以將行政協調分為會議協調與非會議協調。
5、協調方式
(1)主體合流法
在意見不統一的情況下,協調者可以以比較正確的一方或幾方的意見為主,以他方的意見為從,撇開各方意見的表面對立處,努力揭示它們內在的相同點或相似點,巧妙地把這些相同點或相似點演變為聯結點。
(2)中間數法
對於非原則公共問題的協調,尤其是對於利益分配上的協調,在不傷害有關各方積極性的前提下,協調者可以折中處理,以“中間數”進行裁定,實現各方都能接受的權利再分配。
(3)冷處理與熱處理法
在雙方意見不一致的情況下,如果事情不是很緊迫,可考慮把問題暫時擱置,等待雙方冷靜下來,能夠更加理性地討論這個問題時再進行溝通,爭取事情的妥善解決。
(4)當面表態法
有的問題雖然是區域性性的,但工作難做,要是碰到時間緊、任務重、領導忙不過來的情形,這些問題的解決就顯得更難。在這種情形下,不妨召集會議,讓有關各方面對面磋商,明確目的,當面表態。
(5)談心法
個別談心有不同的談法,在沒有其他複雜因素的條件下,可用直接面談式交心。否則要委託他人用間接方式談心。
(6)跟蹤處理法
扯皮常被視為典型的協調難題,需要有針對性地實施跟蹤協調。
6、行政控制的方式
(1)工作指導;
(2)工作考核;
(3)報告彙報制度;
(4)預算決算與審計制度;
(5)審批制度。
7、行政監督體系
行政監督體系是指各個行政監督主體的組織結構、權力劃分、職能分工、執行機制等各方面的關係模式。可分為行政系統內部監督體系和外部監督體系兩種。
(1)行政系統的內部監督體系
行政系統的內部監督,主要包括一般監督和專門監督兩個方面。
(2)行政系統的外部監督
主要包括立法監督、司法監督、政黨監督和社會及輿論監督。
以具體明確或是模糊可變的資訊溝通為標準,可將行政溝通機制劃分為剛性機制和柔性機制兩類。
(1)剛性機制
所謂行政溝通的剛性機制,指的是有形的、明確具體的規定,它是行政溝通進行中必須遵循的約束,並且不以行政溝通參與者的意志為轉移。這裡主要指的是制度規定。
(2)柔性機制
柔性機制指的是在行政溝通中具有較大可變性的約束因素,它具有可塑造、可改變的特性,也更不易為人們確切地把握。
柔性約束機制包括語言約束機制和心理約束機制兩類。
2、溝通的型別
(1)正式溝通
正式溝通是指通過正式組織程式,按組織規定的線路和渠道所進行的資訊溝通,如會議制度、彙報制度、檔案下達與呈送等。它是行政溝通的主要形式。特點是正式、嚴肅、約束力強,有一定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缺點是溝通的速度慢、刻板。
正式溝通可分為下行溝通、上行溝通和平行溝通。
(2)非正式溝通
非正式溝通是通過正式規章制度和正式組織程式以外的多種渠道進行的溝通,如組織成員私下交換意見、傳播訊息等都屬此類。這種溝通在任何組織中都存在。
非正式溝通的積極作用:
①有些非正式溝通可以彌補正式溝通渠道的不足,傳遞正式渠道無法傳遞的資訊,使領導人瞭解在正式場合無法獲得的重要情況;
②可以瞭解到組織成員和普通民眾表達的真實看法,以校正過去的決策和為下次決策提供參考;可以減輕正式溝通渠道的負荷量,促使正式溝通提高效率;
③如果有效地引導非正式溝通,可以使之為正式溝通服務。
非正式溝通的缺點:可靠性很有限,容易削弱正式溝通的威信,損害正式權力的行使,產生嚴重的損失和惡劣的影響。所以,一定要慎重合理地利用非正式溝通。
3、溝通的結構模式
(1)聚聯式
①特徵:存在一個溝通中心,溝通中心可以和任何其他溝通點聯絡,其他各點只能與溝通中心發生聯絡,彼此間無相互的溝通渠道。
②優點:只有一個資訊中心,資訊失落率低,速度快,有利於形成組織權威,建立起強有力的領導,取得管理高效。
③缺點:資訊壟斷易造成行政專斷,如不注意,不利於發揮公共組織人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2)單聯式
①特徵:各個資訊溝通點的地位是平等的,每個成員只能與其相鄰的兩點相互溝通,而與其他點不發生聯絡。
②優點:這種結構便於掌握資訊溝通的幅度,容易操縱和控制。
③缺點:這種模式中資訊溝通十分有限,由於沒有溝通中心,不利於形成組織權威。公文旅行、辦事拖拉的官僚主義現象容易在這種結構模式中滋生。
(3)互聯式
①特徵:在這種模式中,每個溝通點都可以和其他所有的點發生聯絡,各類資訊可互相溝通,沒有資訊中心。
②優點:資訊溝通的廣度和深度都比其他模式大,可以讓公共組織人員和一般群眾瞭解決策的全過程,增加透明度,促進民主管理。
③缺點:溝通渠道雜亂,資訊流失嚴重;溝通速度緩慢,易貽誤時機;不利於資訊管理,容易洩露機密。
4、協調的型別
(1)從協調的物件上看,可以將行政協調劃分為對事的協調與對人的協調。
(2)從協調的範圍看,行政協調有內部協調與外部協調之分。
(3)從協調的內容上看,行政協調有認識性協調與利益性協調之分。
(4)從協調的性質上看,可以將行政協調分為促進式協調與糾偏式協調。
(5)從協調的方式上看,可以將行政協調分為合作式協調與應變式協調。
(6)從協調的途徑來看,可以將行政協調分為會議協調與非會議協調。
5、協調方式
(1)主體合流法
在意見不統一的情況下,協調者可以以比較正確的一方或幾方的意見為主,以他方的意見為從,撇開各方意見的表面對立處,努力揭示它們內在的相同點或相似點,巧妙地把這些相同點或相似點演變為聯結點。
(2)中間數法
對於非原則公共問題的協調,尤其是對於利益分配上的協調,在不傷害有關各方積極性的前提下,協調者可以折中處理,以“中間數”進行裁定,實現各方都能接受的權利再分配。
(3)冷處理與熱處理法
在雙方意見不一致的情況下,如果事情不是很緊迫,可考慮把問題暫時擱置,等待雙方冷靜下來,能夠更加理性地討論這個問題時再進行溝通,爭取事情的妥善解決。
(4)當面表態法
有的問題雖然是區域性性的,但工作難做,要是碰到時間緊、任務重、領導忙不過來的情形,這些問題的解決就顯得更難。在這種情形下,不妨召集會議,讓有關各方面對面磋商,明確目的,當面表態。
(5)談心法
個別談心有不同的談法,在沒有其他複雜因素的條件下,可用直接面談式交心。否則要委託他人用間接方式談心。
(6)跟蹤處理法
扯皮常被視為典型的協調難題,需要有針對性地實施跟蹤協調。
6、行政控制的方式
(1)工作指導;
(2)工作考核;
(3)報告彙報制度;
(4)預算決算與審計制度;
(5)審批制度。
7、行政監督體系
行政監督體系是指各個行政監督主體的組織結構、權力劃分、職能分工、執行機制等各方面的關係模式。可分為行政系統內部監督體系和外部監督體系兩種。
(1)行政系統的內部監督體系
行政系統的內部監督,主要包括一般監督和專門監督兩個方面。
(2)行政系統的外部監督
主要包括立法監督、司法監督、政黨監督和社會及輿論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