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違約金都有哪些法律規定
當我們在進行大額資金交易的時候,都會涉及到定金和違約金,因此,法律上對定金和違約金也有一定的規定。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定金違約金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到你們。
定金違約金的法律規定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或者合同的約定,由一方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的金錢。定金包括立約定金、成約定金、解約定金和證約定金等。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定金罰則是一種懲罰性規定,目的在於督促當事人正確、積極行使權利。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預先設定的、在一方違約後作出獨立於履行行為以外的給付。違約金主要具有補償性特徵,同時兼有懲罰性。《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從該條可以看出,主張違約金時,可以損失額作為要求增加或者減少的法定依據。因此,違約金主要體現為補償性。在守約方沒有遭受損失時,違約金就具有一定的懲罰性。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定金、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是三種不同的責任形式。我國《合同法》第116條規定,針對同一違約行為既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的,可以且也只能由非違約方選擇一種對自己最有利的責任形式。這從法律上明確了針對同一違約行為的定金與違約金競合時不能同時使用。同時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了違約金可以與損害賠償並用,並有一定的限制,但沒有規定定金與損害賠償金能否同時使用的問題。從理論上講,兩者並用是符合《合同法》原理的,因為定金具有非補償性的特點,其適用不以實際損害的發生為前提,是獨立於損害賠償責任的,故兩者可並用。
定金和違約金的區別
定金與違約金都是當事人一方應向另一方交付的款項,並且都有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但定金與違約金是不同的。其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項:
1.根本目的不同。定金是以確保債權的實現為根本目的,因此定金屬於擔保的一種形式。而違約金根本目的是制裁違約行為,是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2.交付的時間不同。定金只能在合同履行之前交付,而違約金只能在當事人一方違約後交付。所以,定金具有預先給付和徵約的作用,而違約金不具有這些作用。
3.發生的根據不同。定金是由當事人雙方在定金合同中約定的,而違約金一般是當事人自己約定的。
4.確定的標準不同。定金的數額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數額,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定金最高不能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無效。而違約金因具有預定賠償金的性質,是根據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額來確定。
合同定金違約的賠償規定
合同當事人有定金約定的,只有具備以下條件時,才適用定金罰則。
***1***須有定金的實際交付。當事人之間雖有交付定金的約定,但並未實際交付的,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不能使用定金罰則,因為此時尚不能確認定金合同有效成立。
***2***主合同須為有效。只有主合同有效時,才會發生定金罰則的適用。如主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時,即使當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實,也不能適用定金罰則,接受定金的一方應將收受的定金返還給交付方。雙方應當按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處理。
***3***須有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事實。不履行合同是指當事人根本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沒有實施履行合同的行為。
那如果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這時是否可以同時主張適用定金罰則和違約金呢?答案是不可以。因為我國的定金在性質上屬違約定金,具有預付違約金的性質,因此其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相同,兩者是不可並罰的。《合同法》第116條明確規定了當合同既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時,可以且也只能由非違約方選擇一種對其最有利的責任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這條規定是針對同一違約行為同時存在違約金和定金責任的情形。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和定金是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為,且兩者在數額上的總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時實施不同的違約行為形態時,兩種責任形式是可以並用的。
違約行為的情況
***1***拒絕履行。合同當事人拒絕履行合同又稱毀約,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的情況;
***2***不完全履行,又稱部分履行,指當事人只履行合同規定義務一部分,對其餘部分不予履行;
***3***遲延履行,又稱逾期履行,指當事人超過合同規定的期限履行義務的。在合同未定期限的情況下,債權人要求履行後,債務人未在合理期限內履行,也構成遲延履行;
***4***質量瑕疵,是指履行的合同標的達不到合同的質量要求。對質量瑕疵,權利人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否則,後果自行承擔;
***5***不正確履行,是指合同義務人未按合同規定的履行方式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