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員工有補償有哪些法律規定
突然的將員工給解聘了,就需要給員工一定的賠償,下面是小編為你介紹解聘有補償的法律規定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解聘有補償的法律規定
1、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2、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要辭退員工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4***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勞動法關於解聘賠償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解僱員工賠償協議一般內容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經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達成協議如下:
1.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了合同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日期為 年 月 日,雙方的勞動關係隨之終止;
2.乙方應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日內按照甲方的要求歸還屬於甲方所有的檔案、資料、辦公用品、電子文件以及其他一切物品,並按甲方要求妥善辦理工作業務移交手續。
3.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乙方辦理完本協議第2條所述事項並經甲方確認後,甲方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4.乙方在甲方的最後工作日至 年 月 日止,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報酬也結算亦至 年 月 日止,社會保險金、公積金於次月繳交。
5.甲方根據相關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並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6.乙方保證對於甲方的商業祕密及其他資訊,乙方不會以任何形式進行復制、保留或帶離甲方經營場所。離職後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7.除上述所列事項外,在各自履行完相應義務後,甲乙雙方不再存有任何勞動和經濟糾紛。
8.本協議書壹式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另外壹份用於辦理退工手續。
9.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