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加班費的基數是怎麼確定
每個勞動者,在工作的過程中難免都是會碰到需要加班的情況,那職工的加班費是怎麼計算的?計算基數的確定辦法又是什麼?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職工加班費基數的確定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職工加班費基數的確定
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按照以下順序,共有三種確定方式: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另外,加班加點的日工資計算:按上述原則確定的計算基數,除以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小時工資的計算:日工資除以8小時。
職工加班費的計算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2012年2月,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表示節假日加班費需依法納稅。
加班工資的基數又該如何確定?人社部的這位負責同志介紹說,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在具體折算時,勞動者還需要了解相應的規則。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按月發放的工資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資。目前,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為20.92天和16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此進行折算。
計算方法為: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法定節假日,尤其是像國慶、春節等長假中,很多單位都會安排員工進行值班。所謂值班,通常是單位為臨時負責接聽電話、看門、防火、防盜或處理突發事件、緊急公務等原因,安排本單位有關人員在夜間、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內輪流進行的值班。理論上,值班和加班屬於不同的概念,雖然兩者均是對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延長,但兩者有著不同的工作特點和工作任務。加班是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平時正常工作時間之外***8小時之外、休息日、法定節假日等***繼續從事自己的本職工作。認定加班還是值班,主要是看勞動者是否在原來的工作崗位上從事本人工作的延續,或者是否有具體的生產和經營任務。
一般而言,值班的勞動者不在原來的工作崗位上工作,也沒有具體的生產經營任務,相比加班而言,值班的工作量要小,有事則忙,無事則閒,甚至在保證正常秩序的情況下還可以休息。由於值班的時間長短和報酬等問題,法律和規章均無明文規定,是否需要值班、值班時間的長短及報酬支付問題,在實踐中通常由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加以規範,而值班人員的報酬***通常會被稱為“值班費”、“值班津貼”等***標準要低於勞動者正常工作和加班情況下的勞動報酬,因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對值班與加班的爭議一直比較大。為此,建議用人單位在安排法定節假日值班時,能事先向勞動者闡明值班的內容、時間、要求以及值班報酬等,避免事後不必要的爭議。由此可見,並非所有的在法定節假日上班的勞動者都能獲得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當然,在某些情況下,用人單位如果為了逃避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到公司“值班”,而值班的內容則是勞動者工作的延續,或者安排具體的生產經營任務給勞動者,這樣所謂的“值班”就應當確認為加班,必須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為了鼓勵大家在節假日出遊,刺激節日消費市場,法定節假日通常與換班調休聯絡在一起,也就形成了我們現在所稱的“長假”。並不是在長假期間工作都應支付3倍的加班工資,而是在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才支付3倍工資。目前我國規定的法定節假日有1月1日元旦當日、大年三十至年初二、清明節當日、5月1日勞動節當日、端午節當日、中秋節當日以及10 月1 日至3日國慶節,共11天。而像這次長假,由於後4天是換班調休的,也就是說,後4天是等同於平時的休息日,如果在這4天內安排加班的,在不能安排補休的情況下,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一般而言,週六週日通常是休息日,在雙休日安排加班的,應當支付2倍的加班工資。但是也有相當一部分勞動者,他們的休息日並非固定在週六週日,也有可能每週2個休息日是不連在一起的,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定節假日,尤其是長假中的工作時間尤其需要注意。雖然這次中秋、國慶長假的加班費計算已經明確,如果勞動者在長假的前4天加班,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如果後4天加班且單位不安排補休的,則應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但這個計算方法對於上述所說的休息日不固定的勞動者而言,並不完全適用,如果根據正常排班表,後4天是勞動者的正常工作日,則只需按照正常的日工資支付工資。當然,前4日因為屬於法定節假日,不論是否屬於正常工作日,都應當支付3倍的加班工資。
職工加班時間的限制
員工加班有時間限制。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生產經營確有需要的情況下,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即加班。且需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加班的時間上,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個小時;因特殊原因需延長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超過三個小時,且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個小時。雙休日加班的時間,也包括在計算36個小時之內。即使單位安排調休,雙休日加班的時間也計算在上述36小時之內。
但是,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加班時間不受上述時間的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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