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的基數問題是怎麼規定

  企業在安排員工加班的情況下,是需要給予加班費的,那加班費是怎麼計算?計算基數的問題法律是怎麼規定?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加班費基數問題的規定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加班費基數問題的規定

  ***一***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勞動者的工資標準

  1、勞動合同僅約定了工資標準,未約定加班工資基數。

  如果勞動合同只約定了勞動者的工資標準,但沒有約定加班工資基數,此種情況下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加班工資基數。但是,這種情況也要考慮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是否合理。因許多用人單位實際工資標準往往高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且除了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外,勞動者還可能從用人單位領取一定數額的獎金、津貼等。如果僅按照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作為加班工資基數,實際上把勞動合同約定之外的勞動者在正常勞動情況下所取得的獎金和津貼等收入排除在了勞動者加班工資的基數之外。這不符合《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加班費計算基數應為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規定。

  2、勞動合同既約定了工資標準,又約定了加班基數。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既約定了工資標準,但同時又約定了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作為加班費工資基數,勞動者主張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作為加班工資基數的,實踐中有些地方對此支援,比如北京。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約定的加班費基數不得低於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

  ***二***勞動合同未明確約定勞動者的工資標準

  1、勞動合同既未約定工資標準,也未約定加班基數。

  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也未約定加班基數的,應當以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工資作為計算基數。這種情況,通常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津貼、補貼是否計入工資產生爭議。勞動者正常工作工資應為員工每月正常工作的固定工資收入,在實行結構工資制的企業,應至少包括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如果津貼、補貼每月固定發放,則應該計入工資總額。《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除一次性的津貼補貼以外,其他津貼、補貼均屬標準工資。

  2、勞動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工資標準,但約定了加班費基數。

  許多地方性規定,就加班費基數如何計算僅分為兩類標準,一類是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工資標準,此種情況上邊已經詳述;另一類就是勞動合同中未約定工資標準。而對於是否約定了加班費基數沒有做相應的規定。因此,對於“勞動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工資標準,但約定了加班基數”這種情況,應該首先歸入到“勞動合同未約定工資標準這一類”,即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作為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但是,如果勞動合同中同時約定的加班基數高於勞動者應得工資的,因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達,屬於有效的約定,且根據勞動合同法傾向於保護勞動者的立法目的,應該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加班費基數計算。

  加班費基數的確定辦法

  1、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專案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 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範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以每月工作時間為20.92天和167.4小時進行折算。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於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勞動者加班費的計算

  1、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按照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按照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規定,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

  一般情況下,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4、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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