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論中有關的邏輯問題
辯論與邏輯不可分割,辯論中的問題夾雜邏輯的問題。今天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些辯論中的邏輯問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問題一:全稱還是特稱
在辯論場上時常聽到有的同學拍案而起,理直氣壯道:“對方的立場是一個全稱命題,要證明全部,而我方是特稱命題,只要舉出一個反例……..”此言差矣。首先,辨析兩個比較兩個相近的命題。“所有的中國人是勤勞善良的”與“中國人是勤勞善良的”眼看相似,實則不同。前者便是全稱命題,意即“所有”、“全部”,不管是否地痞無賴、流氓乞丐但凡中國人都是勤勞善良的,此命題明顯為假命題。而後者為真,至少在中國人的情感中我們願意相信這是真的。此處“中國人”這個概念是集合概念,即把“中國人”作為一個集合來反映,相對於全稱命題中量的確定性和絕對性,集合概念中量是不確定和模糊的。而這種不確定體現在無需“一個都不能少”,換言之,即便有些中國人十惡不赦也不足以否認“中國人是勤勞善良的”為真,即構成集合的個體未必具有集合體的特有屬性。而這一結論的對立面為大名鼎鼎的“三段論四概念錯誤”。
辨析這兩個命題的原因在於,在界定辯題量的性質上,集合概念常常被忽視。而被忽視的原因可能是因為全稱命題的特點——量項所有、全部等在日常表達中時常被省略,如“違法行為破壞社會秩序”是一個省略量項的全稱命題。可問題是,全稱命題的量項有時被省略不代表沒有量項的命題就是全稱命題!而大多數的辯題都沒有明確的量項,於是在實戰中辯手就堂而皇之地將此類辯題界定為“全稱命題”——未必!
問題二:量項
以“個性需要/不需要刻意追求”為例。對於沒有“量項字眼”的辯題,量的前提是不明確的,而需要根據本方的立場設定,但需在合理的限度內,此處合理的標準有很多,視辯題而定。設定無非假定兩種情況,其一沒有,其二省略。如果沒有量項,則辯題中的“個性”是一個集合概念,而集合概念是允許有“漏網之魚”的,所以雙方無需窮盡所有個性,但都要論證普遍性,即普遍的個性需要/不需要刻意追求,如同“中國人是勤勞善良的”也是從普遍意義出發的。從這個角度而言,要求對方論證全部,自己只舉個例,是有失偏頗,甚至是偏激的。
如果省略量項,則是全稱命題或特稱命題,即“所有或有的個性…….”。認為對方是全稱肯定,而本方是特稱否定,顯然是強盜邏輯。既然辯題沒有明確的量的限制,那麼同樣的邏輯反過來界定,為什麼不可以對方是特稱肯定,而本方是全稱否定呢?xx年,新國大對武大,辯題“以成敗論英雄是可取的”,新國大認為:有一點可取之處即為可取,而不可取即要論證所有都不可取。這個有趣的邏輯被餘磊一句“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頂得啞口無言。即便正方退一步論證全稱肯定,反方同樣可以論證全稱否定,而非一定是特稱否定。反方論證特稱否定的邏輯在於:全稱肯定的矛盾立場是特稱否定。可問題是,雙方辯題的存在形式就只能是相互矛盾的嗎?雙方辯題如果是相互反對的,同樣是一種合理的存在形式,而全稱肯定與全稱否定即是上反對關係。
以上的霸王條款不僅在邏輯上不必然,在價值上更是不應該的,而價值應該從辯論賽的內在機理出發。辯論正義一個基本的前提就是必要立場的對等——一個以某種方式要求對方的辯手,不能認為對方在同樣的情況下以同一方式要求自己是不公平的。辯論在本質是要求雙方公平與平衡的,在不公平的背景中對抗,辯論會缺失平衡的美感。如果一個辯題在公眾語境下有很大的傾斜,那麼這個辯題是失敗的。同樣的道理,如果雙方辯題本身的邏輯定位非常懸殊除了辯題中有明確字眼規定外——如善必有善報,一方論證全部,一方只舉個例,雙方的論證程度天壤之別,顯然是厚此薄彼,有悖公平。
更進一步說,世事無絕對,而對於辯論賽中經常討論的社會學命題,同樣是包容個案的。所以,全稱命題只是一種理念是的“全部”,在辯論的實踐中,是無需苛責也不應該苛責的。某些全稱命題只需像集合概念一樣論證到普遍性即可成立。既然凡事皆有例外,那麼只舉個例就想證明觀點,不僅有悖常理,而且論證上毫無難度,使辯論會缺乏深度和意義。
辯論本身應該是寬容和虔誠的,如果八個20歲左右的青年人在場上肆無忌憚地宣言“所有”、“全部”之類的狂妄之語,確實是對人類文明的嘲弄。但是這種寬容,並不意味著放虎歸山,而是居高臨下卻不咄咄逼人的君子之風,遊刃有餘且將心比心的博大胸懷。或許,在當下充斥著霸王條款和強盜邏輯的辯論場上,嚴於律己,寬以待人正是不可或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