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區分董事和股東
董事和股東是公司重要組成人員,怎麼區分董事和股東,現在小編為大家解答怎麼區分董事和股東的疑問,希望對你有用。
區分董事和股東的辦法
股東是隻要參加某個公司的利益銷售就可以是股東,而董事則要是這個公司或企業的大型投資者董事會的職權,一般由三種方式確定:
一是由法律規定,
二是由公司章程規定,
三是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在三種方式中,法律規定是最基本的,也是最權威的,因此公司法對董事會的職權作出的規定,董事會從必須依照執行。
董事擁有的權利與義務
***一***董事的權利
1、執行董事會議決定和決策公司日常事務的權力。
2、出席董事會,對董事會議有決議權。
3、對外代表公司行使權利。
***二***董事的義務
1、當董事行為對公司造成損失時,該董事對公司負有連帶損失賠償責任。
2、關心公司的經營業務活動。
3、不得為自己其它同類業務公司的董事或經理。
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義務。
董事會會議召開的程式
為保證董事會會議的效率,許多國家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的召集人和程式。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負責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行職權;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副董事長或者1/2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履行一定的召集程式,向董事提前發出會議通知。對於會議的召集期限和程式,各國公司法一般不做限制性規定。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每次定期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召集時限。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會議日期和地點;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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