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憑藉條能否證明借款關係成立***2***
由於原告就借款用途、借條形成時間、借款交付過程等借款細節,先後陳述存在明顯矛盾之處,為查明事實真相,本院曾多次明確告知原告代理人通知張某某本人到庭進一步核實借款經過、開庭時本人必須到庭,否則承擔相應的訴訟風險;法院與原告本人也多次電話聯絡,要求原告在指定時間至法院核實借款細節。
但原告張某某均以種種理由拒絕到庭。另,2003年8月期間,原告正因不能歸還到期債務而引發多起訴訟,經法院判決後,原告本人也未能履行上述債務。在此期間原告是否具備提供20萬元借款的融資能力,亦值得質疑。
對於本案案情進行綜合分析與判斷,原告張某某對本案借條形成及借款事實的陳述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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