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能否成為搶劫罪的犯罪物件

  借條本身雖不是財產,卻是財產權利的唯一憑證,失去借條就失去主張財產的權利,甚至最終喪失財產所有權。採用暴力手段搶回借條予以銷燬,或者直接暴力毀壞都有搶劫的嫌疑。下面小編整理了相關知識,供你參考。

  

  借條是不是搶劫罪的犯罪物件,應首先明確它所體現的法律性質。借條雖然不代表所有權關係,但它是代表債權、債務關係的一種財產權利憑據,是據以主張權利的證據,具有與其記載的債權債務等同的經濟價值。因而搶劫借條的行為,實際上妨害了債權人主張權利,但並不因此消滅債權債務關係。

  其次,要看這種財產權利憑據與財產本身的取得與喪失是否有直接關係。雖然從民法角度分析,搶劫借條是一種侵犯債權的行為,但是從刑法上來看,如果喪失借條,債權人就很難恢復自己的權利,合法權利難以實現,因而搶劫借條的行為,對債權人的財產權利也形成實質的侵害。所以也應以搶劫罪追究刑事責任,這也符合搶劫罪的客體要求。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的搶劫罪所侵犯的不僅是有形財產,更主要的是侵犯公私財產的合法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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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借條上署名的保證人應該承擔什麼保證責任

  網友提問:

  李明向王麗借了5萬元,我作為李明的保證人在借條上署名。現李明到期未還款,王麗要求我償還5萬元,我能以應先找李明還錢為由對抗王麗的請求嗎?

  律師回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當事人對保證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第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綜上,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債務人和保證人對債權人履行債務並無順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王麗在李明沒有按期還款時有權要求你償還借款,你不能以先找李明還錢為由對抗王麗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