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規定隱名股東之訴
很多出資人完成出資的責任後,選擇做隱名股東。隱名股東存在很多的法律風險,如何規定隱名股東之訴,下面是小編為你介紹規定隱名股東之訴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隱名股東之訴規定情況
根據《公司法》、《公司法解釋三》等法律規定,隱名股東要確認公司股權的,一般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隱名股東有充分證據證明已經實際出資或認繳出資。
公司股權的確認,不能簡單機械地適用股東名冊、工商登記資料等,要充分考慮實際出資人的權益,一般來說,誰實際出資,誰就擁有最終的股權。
2、有限責任公司半數以上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出資。
《公司法解釋三》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換句話說,其他股東明知隱名股東存在的,也就是默認同意隱名股東持有股權,故應該認定隱名股東持有股權。
3、公司一直認可其以實際股東的身份行使權利的。這是不少隱名股東確認股權的實質性條件,值得注意。
4、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當然了,對隱名股東而言,只要已經實際出資的都可以向公司要求確認股權,只要經過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在原顯名股東同意及協助下,就可以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成為顯名股東了。
隱名股東身份認定方法
***1***與顯名股東間有協議
雖然這個協議對於公司不具有約束力,但是在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依然有效。它不僅是隱名股東用來約束顯名股東的依據,也是證明隱名股東對於公司實際出資的有力證據。根據上海市高院的規定,如果雙方在協議中未約定隱名股東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並且隱名股東也沒有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未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雙方之間隱名投資關係將不會被認定,而是按債權債務關係處理。
***2***不實際參加公司經營
在實踐中,有的隱名股東不參與公司經營,完全由顯名股東行負責,有的則以自己名義行使股東權利。由於公司的社團性,公司的其他股東有權知道公司的投資人是誰。隱名股東以自己名義參與公司經營,行使股東權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東知道並且認可隱名投資行為存在的證據。因此,許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隱名股東是否實際參加公司經營作為確認隱名投資關係的重要條件。
***3***無違法行為
中國法律、法規對於某些行業、企業的股東身份進行了限制。比如,外國自然人不得成為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東,在實踐中某些人就採取隱名投資的方式參股合資企業。在這種情況下,隱名股東如果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將不會受到法院的認可,對於隱名股東以及顯名股東雙方而言,都將承擔較大的風險。
防範隱名股東法律風險
《公司法解釋三》出臺後,雖然隱名股東的地位從法律上得到了一定的肯定,但作為隱名股東仍具有一定的法律風險。實際投資人,由於未被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工商登記檔案中,其股東資格不被認可而導致敗訴。當產生風險時,隱名股東將喪失對公司股權的實際控制,只能根據其與名義股東之間的約定向名義股東主張違約責任。因此,隱名股東應從以下幾方面保護自身利益:
***1***保證實際出資人享有股東權益
作為實際出資人在與名義股東簽訂投資協議書的時候,必須明確雙方的關係即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而不能規定為借款人和貸款人的關係,不同的約定方式會產生不同的法律關係,這對於雙方都存在極大的風險。因此在簽訂隱名投資協議時應注意:
a、在合同中明確隱名股東在實際出資後所享有的各項股東權益,包括實際持有的股份比例、出資金額、利潤如何分配等,最大限度地規避風險;
b、協議中應明確名義股東應承擔的義務,如未經隱名股東書面同意,名義股東不得將公司股權轉讓、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給第三人等;
c、明確股東權利的行使方式。隱名股東要確保其股東利益,必須明確約定股東權利的行使方式,如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等,必須通過隱名股東的同意,顯名股東必須按照隱名股東的意願行使股東權利等,可以有效保障隱名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
d、明確顯名股東發生違約行為時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從而確保在法律風險發生後,隱名股東對名義股東採取法律手段時有相應的合同依據。
***2***防止顯名股東擅自轉讓其名義的股權
我國法律採用的公示原則和善意第三人原則,都體現了對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保護,為了防止顯名股東利用其股東身份針對善意第三人行使有損實際出資人利益的股東權利,除了隱名股東與顯明股東之間簽訂的隱名投資協議,隱名股東還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告知公司其他股東,以此來確保自己的股東利益不受侵犯。這時,根據我國《公司法》相關規定,當顯名股東將其名下的股權在經過了其他過半數股東同意的情況下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擁有了對該股權的所有權,作為實際出資人不僅可以根據隱名投資協議要求顯名股東返還其轉讓股權所獲得的收益,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還可以要求對顯名股東轉讓投贊成票的其他股東承擔侵權責任,這樣能夠最大限度的保證實際投資人的利益。在實踐中,有些實際投資人因個人原因不方便將其投資的事實告知公司其他股東,可以通過信託的方式,最大限度的規避風險。